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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版)》《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解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2015.02.10培训提纲一、《退税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三、《退税规范》的主要内容一、《退税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流程、规范执法。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纳税人办实事、为基层税务人减负担。加强防范骗税体系建设基于有效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调整多且散落在多个文件中、造成管理不便等问题,约665份。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12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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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1.0版)》解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2015.02.10培训提纲一、《退税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三、《退税规范》的主要内容一、《退税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税务行政审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规范流程、规范执法。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纳税人办实事、为基层税务人减负担。加强防范骗税体系建设基于有效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调整多且散落在多个文件中、造成管理不便等问题,约665份。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12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4项措施中,前3项是和《退税规范》相关的:1、下放审批权限2、实施分类管理3、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4、合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一)下放审批权限将生产企业退税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县(区)审批,有条件的地方经批准后可将外贸企业退税审批一并下放。——《退税规范》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税总函【2015】29号第二条第(一)款苏国税函〔2015〕30号:自2015年2月1日起,全省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审批权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权由各省辖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可下放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区)国家税务局:(一)所管辖外贸企业在10户以上;(二)所管辖外贸企业年出口额总和在1亿美元以上;(三)有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有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且符合岗位监督制约要求。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二)实施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先退后审”,对信用差的企业从严审核。——《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苏国税函〔2015〕30号:生产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由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外贸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由各省辖市级国家税务局或由各省辖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2015年3月1日前,请各评定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和上一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完成本辖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评定并告知出口企业。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以及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情形的,各地应按规定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三)简化人工审核根据审核系统的提示审核;根据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计算机随机抽取)审核,“一类”企业不需要人工审核;审核内容分为常规审核(外贸3项)和重点审核(生产3项、外贸5项),生产企业不需要常规审核。——《退税规范》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原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规定:——对于生产企业的每笔退税申报,审核人员要对7个方面14项的内容进行人工审核;对于外贸企业的每笔退税申报,审核人员要对9个方面21项的内容进行人工审核。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四)实施退税“无纸化”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通过推行网络电子签名、完善远程预审、远程申报、税库银联网等措施,充分利用电子数据受理申报、审核、审批、办理出口退(免)税,逐步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退税规范》第十条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五)明确岗位职责设置10个岗位,覆盖退税管理全过程;严格岗位制约监督:3个邻岗不得兼任,同时对复审岗、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作出要求;明确各岗位职责,规定由“核准岗”负责退税审批、核准出口货物函调处理结果和退税调查评估结果。——《退税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六)规范审核流程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事项,统一由申报受理岗受理,经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调查、复审、核准后,由申报受理岗将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退税规范》第十四条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七)加强征退税衔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3种税收处理方式:退税、免税、征税。适用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不得抵扣。由于征税部门很难掌握应免税或应征税的出口信息,为避免税款流失,规定“信息管理岗”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待核查信息传递给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退税规范》第八章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八)完善“内控外防”增加了关注信息的种类,由原来的6类增加为14类,规定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关注信息。明确了二次函调的要求,分别列举了3种、2种应重新发函和应重新复函的情形。——《退税规范》第十章、第十三章要求发函地国税机关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发函。复函地国税机关要确保第一次复函内容准确无歧义,不得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税总函【2015】29号第二条第(三)项要求加大与同级国家税务局之间以及海关、外汇管理等外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可通过签订备忘录、联合制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共享信息项目内容,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逐步构建起“内控外防”的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体系,保证出口退税安全。——《退税规范》第八条规定了17项出口税收管理监控内容。——《退税规范》第六十八条(附件30)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九)规范调查评估规定了需由“调查评估岗”负责实施的七种实地核(调)查情形:出口货物的复函、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首次申报视同出口业务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业务、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案头审核无法排除疑点或预警评估等。——《退税规范》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调查评估岗应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入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查看其生产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簿、现场取证。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退税规范》第六十五条要求统筹开展同一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和其他纳税评估工作。规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定调查评估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案头分析、约谈、发函调查、实地核查程序实施评估。规定评估各环节能确认或排除疑点,可作出评估处理,终止评估程序。——《退税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十)提升退税服务缩短审批时间,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退(免)税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完成审批并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退税规范》第六条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列举了18项提醒信息内容可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免费发布。“有需求服务好,无需求不打扰”,对出口企业未申请退税提醒服务的,不得强制推行。——《退税规范》第十八章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交互事项的办理要求,《退税规范1.0》与《纳税服务规范2.0》完全一致。三、《退税规范》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一、注意事项1、审批机构2、认可的系统3、分类管理4、内外防骗5、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号)6、退税无纸化第二章岗位职责一、注意事项1、总体设置原则2、省级国家税务局具有一定调整权限3、不得兼任的岗位。第二章岗位职责4、岗位职责申报受理岗:真实性不审查人工审核岗:“风险等级”,需要系统的配合,需调查核实的内容是有关审核疑点方面的,应直接传递给计算机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计算机审核的项目和内容不在规范中第二章岗位职责核准岗:审核岗、复审岗、调查评估岗、核准岗在江苏清单中的分别体现;清单中审批权限的叫法、定位;核准岗最终核准通过,将结果传递给申报受理岗,但是实际工作中并非是直接传递第三章资格认定管理一、注意事项1、6个岗位(申报受理、人工审核、复审、调查评估岗、信息岗、核准岗)2、三个业务流程(认定、变更、注销)3、认定属于备案类的,仅涉及两个岗位,应出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3、实地核查环节后置4、集体公司资格认定第四章出口退(免)税审核一、注意事项1、6个岗位(申报受理、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调查评估岗、复审、核准岗)2、简化人工审核,3、常规审核是必经动作,需逐笔审核,计算机无法取代的工作4、重点审核:信息不符类的5、审核完后,资料应一起给计算机审核岗6、结合分类管理来理解7、系统实现第四章出口退(免)税审核8、视同出口的重点审核内容排版问题(1、2、3、7)先退税后核销的审核9、进料加工核销的重点审核内容报关单信息查询的书面说明10、分类管理第二十六条24个月信息复核第五章出口退(免)税审批一、注意事项1、《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业务处理表》(附件4)2、审批权包括两个3、审批权下放的要求第六章出口退(免)税退库、调库一、注意事项1、必须实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管理2、办理必须通过系统3、明确了追回、补缴暂扣的程序第七章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管理一、注意事项只需要关注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现行总局国税函〔2007〕318号规定,对“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税务总局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全年免税出口计划,并于第四季度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追加、调整。而《规范》则修改为:“对属于规定的“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税务总局每年按季度下达免税卷烟出口计划,并于第四季度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追加、调整”。第七章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管理二、学习方法本章的前三条是把不同证明的出具和核销,不同岗位的工作要求糅在一起写的。区分两种业务类型(来料加工和出口卷烟),区分五个岗位(申报受理岗、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信息管理岗、预警分析岗),按照流程去看不同的岗位需要干什么事。第八章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一、注意事项(一)免税、征税管理职能的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规范第四十条)。包括:1、免税申报的纳税申报辅导;2、免税货物对应进项税款的转出;3、征税货物的纳税申报辅导;4、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5、《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待核查信息明细表》所列数据的核查。(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待核查信息明细表》的生成1、通过审核系统自动生成;2、数据生成时间:(1)放弃退(免)税权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其他按规定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企业的免税出口信息—按月;(2)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出口信息——按月;(3)审核或检查中发现出口企业出口其他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5个工作日内;(4)其他企业待核查适用征、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按月;对因信息传递滞后等原因造成未及时在4月30日前进行信息统计和传递的,应在接收到该信息的次月,连同当月应传递的出口免税待核查信息一并进行传递。应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实现。第八章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第八章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三)数据的处理(1)重点解决好进项税的管理和销项税的计提;(2)“年度待核查免税、应征税出口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提醒服务。(3)江苏的打算第八章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四)放弃退(免)税、免税权的管理1、放弃退(免)税和免税经历的过程:(1)24号公告明确——可以放弃免税,适用征税政策;(2)12号公告明确——提出了放弃免税的备案声明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同时明确的执行时间为:“自备案的次月执行征税政策”;(3)65号公告明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4)11号公告明确——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可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八章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2、如何理解现行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适用分为三类——征税、免税、退(免)税,个别企业在进行税收成本的筹划中,可以自行选择政策的适用。如:某企业出口货物使用了较多的免税原材料,进项税款少,计算免抵退税会出现较多的免抵税额,按照文件规定需缴纳较多的地方附加税,反而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企业此时选择放弃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对出口企业发展更为有利。第九章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一、注意事项1、出口企业《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是没有样式的,就算有,也不应该在规范中出现,应该发公告。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类似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又没有像原来的防伪税控系统,现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这样管的严,很多同志没有意识到这中间的高风险。因此,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补办务必要慎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出口企业按规定提供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3、江苏清单中已经写入,明年规程中先给出样式第十一章出口退(免)税预警一、注意事项1、预警的结果:应用到审核,如可对木制品等出口商品设定特别审核条件。2、进出口、税源部门共同开展核查。3、编写《预警核查报告》。核查工作下发后的60日内完成,并逐级上报。4、通过审核系统填报《出口退(免)税预警信息情况表》(附件21),逐级上报税务总局第十二章出口退(免)税评估管理一、注意事项1.进出口税收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2.评估可在出口退(免)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3.评估程序(退税风险管理的相关文件即将出台)4.一类预警评估,二类企业评估3%,三类企业评估5%5.评估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岗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情况表》录入系统。问题:《评估工作情况表》的“调整应免抵额”?6.评估由税源管理部门完成,该部门需要设立复审岗,符合岗责中关于调整部门设置的规定。第十四章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一、注意事项1、了解、查看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弥补案头审核、信息比对等手段不足2、核查的流程核查流程调查评估岗录入《进户实地核查台账》经复审岗同意第十四章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3、核查范围:1.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2.出口企业首次申报部分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退(免)税的;3.生产企业申报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符合3类情形;4.生产企业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的;5.出口企业申请变更适用退(免)税办法的;6.其他需要核查的疑点。7、复函核查时间:一般是在审核通过前核查内容第十四章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4.核查要求必须要依据法定权限、程序。所有事项都需要在审核系统中操作:(1)录入进户实地核查台账;(2)填写基本信息采集表;(3)录入实地核查报告必须由调查评估岗实施。必须2人以上实施。同一事项不能重复调查。怎么理解?——同一个事项不能重复调查,但同类事项不包括在内。比如新增视同自产货物大类这一事项。第十四章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第十四章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关键点:1.适用企业范围:视同出口的为部分特定业务,其他的都是所有企业2.核查时间:审核通过前(一类企业退税后开展)3.实地核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4.必须由调查评估岗实施。——其他岗位可以辅助实施。5.发起:理论上可以是任何一个环节。第十五章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管理一、注意事项1、检查的方式、对象、频率2、重点检查的要求3、江苏的要求第十六章出口退(免)税监控及督办一、注意事项1、明确了监控的内容2、监控的核查和处理第十七章出口退(免)税其他相关管理一、注意事项(一)备案单证管理可调阅备案单证进行核查的情形(1)疑点处理(2)退税评估(3)日常检查对三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每年国税机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注意:四类企业反而没有做要求,仅要求每年评估一次)第十七章出口退(免)税其他相关管理(二)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企业管理1、海关C、D类,外管C类名单由税务总局统一取得2、自行取得名单的3、适用退(免)税政策改为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管理4、规范进出口部门与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对涉税案件信息的共享与交换5、各级国税机关制发的有关出口税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制发的当日导入审核系统。第十八章出口退(免)税服务一、注意事项1、可发布信息类别(列举出18种),只要是能公开的,都可以发送给企业2、关注信息等不可公开3、两大纪律:不收费、不强制4、对企业通报,警钟长鸣第十九章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的管理一、注意事项1、总体要求,不允许机外操作2、账户管理第二十章附则注意点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向稽查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条件、标准、程序另行制定。第十三章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现行主要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以下简称“规范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操作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第十三章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一)本章共6条(第58条~63条)(1)第58条:函调基本概念(2)第59条:函调的基本规则①明确所有的发函、复函及结果处理,必须通过函调系统网上处理,不允许“机外运行”;②明确发函的流程;③明确了应当发函的12类情形;④明确了可以不按第②项规定核查及发函调查的6类情形;⑤明确了不得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⑥明确了原则上每份核实函涉及税额不得低于10万元;⑦明确了需追溯发函的,需在发函要求中说明原因和具体要求;⑧明确了超过20个工作日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经省局协调、督促仍未复函的,可将有关情况向总局反映;⑨明确了应当重新发函的3重情形;⑩明确了应提请复函地国税机关重新复函的2种情形。不得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预警评估的方法之一是函调,对未申报的(如事前评估)只能是约谈或者实地核查,不能函调。对一类企业是退税后发函。(3)第60条:明确了复函的基本流程及工作要求①明确认为外购或委托加工业务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应当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因供货企业拒绝、逃避等行为导致国税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国税机关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的相关线索资料提供给稽查部门;②明确了复函的时间;Ⅰ:自收到核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Ⅱ:自回复延期复函说明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③明确了必须再次函告发函地国税机关并说明理由的2种情形。1.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2.原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存在问题尚未处理完毕”,复函后核查结束并有处理结果的。执行日期:自2015年2月1日起发出收到的核实函自2015年2月1日起发出收到的核实函,应在20个工作日内回函:(4)第61条:明确了复函结果业务处理的基本流程①明确了复函内容存在按规定“不予退(免)税”情形(附件26-2)的处理办法;②明确了应当暂缓、暂扣或提供差额担保的14类情形;③明确了正常业务依程序办理出口退(免)税;④明确了“不予退(免)税”自复函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早开票日期向前追溯12个月发函(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且尚未函调部分)及未收到复函前的处理办法;⑤明确了主管国税机关调查评估岗应及时将复函处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5)第62条:列举了税务总局定期通报批评的3种情形(6)第63条:复函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未按规定对函件的内容进行核实,不负责任复函,致使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函调系统岗位设置仍按原规定。2010年11号公告在未废止前,与规范不一致但未冲突的仍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退税规范》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开展函调工作,所有的发函、复函及结果处理,必须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网上处理,不允许“机外运行”。发函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发函的针对性,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发函调查。复函地国税机关要采取措施,确保第一次复函内容准确无歧义,不得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对再次复函改变初次复函内容的,要总结教训,并将改变情况及改进措施上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违法行为,而复函没问题,导致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税务总局将密切监控各地的发函、复函情况,定期通报,并适时进行督办,严格按规定对函调情况开展绩效考核。(二)涉及岗位(3个)调查评估岗(发函发起、复函处理结果录入函调系统、在《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录入复函处理意见、复函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复审岗(复审发函及复函处理结果(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规范1.0第十一条(六):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没有审批权的主管国税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担任。核准岗(核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发函及复函处理结果)。规范1.0第十一条(七):核准岗由有审批权的主管国税机关局长担任,经局长授权可由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担任。苏国税函〔2014〕22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4第二版)》的通知》第二部分税收执法事项——1.4.2任务确定:我省国税机关接受需要回复的出口货物税收调查函,暂不通过税源管理平台导入推送,归并为纳税服务事项。(三)函调流程准予发函: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如复审岗为县级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核准)发函:起草-复核-签发(11号公告)复函:起草-复核-签发(规范描述为核准)(11号公告)复函结果处理: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如复审岗为县级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核准)复函业务处理流程:复函录入复函签发通过复函复核不通过要求修改通过核实函发函机关即可收到复函复函录入复函签发通过复函复核通过(四)绩效考核考核指标:按时完成回函工作(按季考核)考核标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时间回函率达100%,回函认定结果与查处的出口骗税案件结果一致的,不扣分。回函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函件回复无问题,但被总局、发函单位及其他单位查处案件时发现回函有问题的,扣5分。准期复函率=考核范围内在规定期限回函份数÷(收函份数-未到回函期限份数-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说明且未到期限份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检查任务管理办法》(附件一)中作为内部协查事项,进行实地核查。需归档保存资料:《供货企业调查表》及附送资料、核查记录等。函调系统:待办事宜列表待办事宜列表中会根据登录用户的权限,显示出当前时间下需要处理的函件及函件的位置和所处状态。方便和提醒用户及时对待处理的各种函件进行处理。待办事宜列表查看通过函调系统查询待复函信息步骤:核实函查询:综合查询——函件查询——核实函查询准期复函率: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应对要求(1)超规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且未发出延期说明(已回函)(1)在收到核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函;(2)在收到核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延期说明。(2)超规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且未发出延期说明(未回函)(3)在规定期限发出延期说明但回函日期超过发出延期说明之日起60个工作日(已回函)(3)若发出延期说明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核查的:应在复函中说明情况,选择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存在问题尚未处理完毕”。(4)在规定期限发出延期说明但超过发出延期说明之日起60个工作日(未回函)回函准确率:(1)供货企业自查表、案头分析(参见规范1.0附件25《自查表分析方法》)、实地调查;(规范1.0、11号公告)(2)归档资料:供货企业调查表及附送资料、核查记录(11号公告)(3)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应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规范1.0第六十条)(4)因供货企业拒绝、逃避等行为导致国税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国税机关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的相关线索资料提供给稽查部门。(规范1.0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章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本章共5条(第45~49条)(1)第45条:关注信息种类:*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关注信息1.税务总局预警信息2.税务系统内部及外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关注信息3.一般关注信息(2)第46条:税务总局采集、下发、动态调整关注信息(3)第47条:上报关注信息调整建议①预警分析岗(收集、录入审核系统)②复审岗(复核: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准确、如实,调整建议是否恰当)③信息管理岗(及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4)第48条:明确了对已上报的新增关注信息可先行应用(5)第49条:税务总局与海关等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章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谢谢大家,并敬请批评指正!顺祝大家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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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育学
上传时间: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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