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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视角界定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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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视角界定违法所得PAGE\*MERGEFORMAT1从行政法视角界定违法所得《行政惩处法》第八条将没收违法所得列为行政惩处的形式之一,但对何为“违法所得”并未作出明确解释。如何理解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是特别重要的,假如对“违法所得”的界定错误,不仅会使行政惩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不能达到行政惩处的目的,而且还会造成行政惩处违反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消逝行政惩处不当的状况。1我国违法所得的现状没收违法所得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惩处方式,在法律法规中多有规定,但对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法规或其他规...

从行政法视角界定违法所得
PAGE\*MERGEFORMAT1从行政法视角界定违法所得《行政惩处法》第八条将没收违法所得列为行政惩处的形式之一,但对何为“违法所得”并未作出明确解释。如何理解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是特别重要的,假如对“违法所得”的界定错误,不仅会使行政惩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不能达到行政惩处的目的,而且还会造成行政惩处违反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消逝行政惩处不当的状况。1我国违法所得的现状没收违法所得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惩处方式,在法律法规中多有规定,但对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将违法所得从语义角度动身作为不言自明的概念,模糊适用;或是自行对违法所得进行界定,使得界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一、概念、范围不明确,简洁导致执法不公、难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质次价高”、“滥收费用”、“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中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多猎取的非法收益。该定义本身就是同义反复,既没解释违法所得的概念,也未说明违法所得的范围,根本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再如《价格行政惩处程序规定》其次十六条,退还多收期限届满3日内,当事人应当将退还结果及退还清单提交价格主管部门。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仍没退还的,以违法所得论处。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此处的违法所得不包括应当退还给被害人的费用,只有在多收价款无法退回的时候才以违法所得论处。而《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正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该法中可以看出,此处的违法所得并非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减去该商品本身价值后的余额,而是把消费者多付的价款也包括在经营者的违法所得之内。2理论和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理解违法所得这一概念在法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是区分某些违法行为严峻程度、罪与非罪、接受行政惩处还是刑事惩处的重要考量情节,但目前我国法学界并未对违法所得的内涵形成统一熟识。概括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2.1“实际收入说”即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全部实际收入,包括行为人在违法经营活动中的全部成本和利润。这种观点认为违法行为人明知违法而投入成本费用,所以在没收其违法所得时,其投入的成本费用不能扣除,行为人这部分原来合法的利益已经因违法行为的实施而具有了可责怪性,因此,违法所得应包括违法行为人投入的成本支出及其得到的利润。在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解释中,也认同此种观点,如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方法》中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食品卫生行政惩处方法》第十条第一款,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2.2“纯利润说”即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获得的利益。此处的“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非法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减去其所投入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观点认为:(1)从字面意义上看,“违法所得”的“得”是行为人所获得的单纯的利益,而成本是行为人从前就付出,其后来只是收回成本,不能算“得”。(2)法律上已存在非法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概念。若将违法所得等同于非法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简洁消逝概念上的混乱。同样,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解释中也有部分认同此种观点,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2.3“折衷说”违法所得在不怜悯况下应做不同解释,在有些状况下应解释为全部营业收入,在有些状况下应解释为纯利益。如行为人明知违法而有意从事该非法活动,此时违法所得就应解释为全部营业收入;若行为人的从前行为合法,而后来的结果行为违法时,违法所得就应解释为所获得的纯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惩处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方法中》就认同此种观点。其规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就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合理之处”为原则,以“为违法行为供应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为例外。3对违法所得的界定对违法所得的理解,众说纷纭,且各自有据。在行政惩处中该如何界定违法所得,就必需明确违法所得的特征:(1)违法性,即违法所得猎取的手段具有违法性。与合法财产相对应,违法所得必需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假如当事人以合法手段获得,就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猎取利益的手段的违法性是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的根本特性。(2)物质利益性,即违法所得是一种物质性的经济利益。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猎取违法所得的根本缘由在于其具有确定的经济价值,且这种经济利益必需是一种物质性的利益。对于非物质性的利益而言,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就无从谈起。此处的“利益”指的是行为人所获得的纯利益,不包括成本在内。(3)排他性,即违法所得没有其他相对应的权利请求人。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是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认定的,必需予以没收的,排解其他一切权利请求。因此,违法所得不包括行政惩处中应退还给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是应当予以返还的,其不是没收的对象。综上可以得出:违法所得就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存在相应权利请求人的物质性经济利益。将违法所得如此定义,不仅在字面上符合立法原意,便于大众理解,而且在实践中更显得内涵明确,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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