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分 类】 基本制度
【子 类 别】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年月日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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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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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完善财务管理的组织、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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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监督和调节的功能,提高 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术语
1(公司
本规定及 其他规定中出现的“公司”均指 有限公司。
2(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3(固定资产
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施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也应当作固定资产范围;单位价值不足2000元,但属专控物资(如照相机、热水器等消费类设备)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物质采购计划管理
1.公司固定资产、物质由行政部进行统一管理。
2.公司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行政部上报下年度固定资产购建、物质采购计划(计划应列出固定资产购建、物质采购支出的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较为准确的价格、大致购置时间和总金额)。
3.行政部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购建、物质采购计划进行汇总核对报,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公司领导审查。
4.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根据公司批准后的计划核定额,按有关审批程序、规定办理购置手续,严禁随意超出核定的规格、型号、数量及金额,否则行政部拒付,并不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五条 公司费用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公司行政部根据要求,对各部门下年度费用支出计划(包括费
用项目名称,预计金额,预计支出时间,计算依据及说明)进行编制、汇总后
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公司。经公司核定后的费用计划将作为公司对各部门下年度费用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日常经营性支出
固定资产以外的日常经营性支出,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需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现金支出
候管公司的现金支出,单笔现金支出在0.5万元以下的由行政部经理审批,单笔现金支出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5万以上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工资
公司工资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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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劳保、福利方案,由行政部统一拟订实施。
第九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有关结算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将收入截留为账外资金。认真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合理、合法地安排资金收支,加强货币资金收支分析,并及时准确地在财务快报和会报表中反映货币资金存量,严禁虚报或少报,以便公司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现金支付的项目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
金,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项目有: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暂定1000元);
7.经审核的业务招待费;
8.符合国家政策、经董事会核准的业务佣金。
第十一条 现金收支的规定
营业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公司指定的银行。库存现金超过公司核定的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未核定限额以5000元为限。不得坐支现金。各部门之间不得互借现金或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将收入的现金用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存款户。
第十二条 日常现金管理
1.健全现金日记帐规定,对每日发生的现金收支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2.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的内部控制规定,实行合理分工,帐款分开,互相监督,防止现金被侵占或挪用。
3.经常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帐余额是否相符,行政部应经常抽查,严禁“白条抵现”,现金日记帐与总帐每月核对,以保证出纳记帐与会计记帐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账户管理
公司应建立健全帐户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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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由公司会计统一办理,不得另行开立银行帐户。若特殊需要另行开立银行帐户的,经行政部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存款的管理
1.建立健全存款的日记帐规定,并由专人负责登记,日清月结。
2.存款日记帐必须与会计对帐单进行核对,并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保证调整后两者余额一致。
3.建立健全存款预借款项的核销
公司职工预借的款项(现金、银行支票)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应收账款的管理
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应收帐款的管理,健全坏帐损失的控制规定:
1.认真作好应收帐的日常核算工作,有专人登记应收帐款明细帐,并按欠款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并由专人负责,积极催收,加速资金周转;
2.每月都必须对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对一个月以上欠款及时派人催收并上报公司总经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欠款再次发生;
3.每季度向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提交应收帐款清查报告,对超过两个月的欠款应分析拖欠原因、并提出追讨方案及应采取措施;
4.加强对欠款单位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的调查判断,根据调查和判断的结果确定各单位的信用等级及赊帐限额。
第十七条 坏账损失的确认
应收账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确认为坏账损失发生:
1.已发生的应收账款由于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的;
2.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或因债务人死亡,其遗产不足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仍然无法追回的。
第十八条 坏账损失的认可和审批
发生坏账损失时,行政财务部应依照上述规定,经行政财务
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每笔金额超过1万元或年度累计金超过5万元的,需报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计提坏账准备金
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年度终了以应收账款年末余额按0.5%计提坏账准备金,若期末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就按其差额提取,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冲回坏账准备。
第二十条 预付货款的处理
预付的订货款,不论国待摊费用
严格对待推费用进行正确的核算,要根据发生费用的受益期间,根据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合理及时地确定和分摊待摊费用,严禁把应由以后月份或以后年度分摊的费用直接摊列进当期的损益,从而造成利润的少报或亏损的多报。
第二十二条 预提费用
根据费的受益期间正确地预提有关费用,严禁将预提费用范围外的或多提列入预提费用,从而造成本期利润的虚假,在年终结算时应将已列入而实际未发生的费用冲回,以其保证利润总额
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存货采购的程序
存货的采购须凭“物资申购单”,并由仓管员填写库存量,经
财务部门审核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
可采购。
存货采购的方式按照公司 进行。
采购款项的报销 第二十四条
物资购置完成并入库后,物资采购人员凭发票、物资申购单、购货合同、仓库收料单报销购货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行政部不得给予报销:
1.没有填报“物资申购单”的;
2.未按规定审批的;
3.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4.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供货方有违约行为的;
5.物资供应部未在收料单上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的;
6.购货发票未经原审批人签字的。
第二十五条 存货计价
领用或发出的存货,采用计划价格核算时,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存货采用实际价格核算, 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核算办法进行成本核算,核算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
1.低质易耗品为非直接用于营运生产的,一次性使用且不易保存的物品,一次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下。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进库、领用和保管,按照存货办法管理。
2.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数额较小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的办法,数额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分次摊销的方法,摊销年限最多不超过五年,摊销期间按直线摊销法。
第二十七条 存货清查盘点
对存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和不定期清查盘点,对于价值小、数量少、可盘点性强的存货,应每月进行清查盘点,并做到帐、卡、物三相符;数量多、数额较大的存货,应分季度或者年度进行清查盘点,并做到帐、卡、物、资金四相符。
存货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时,应查明原因,经公司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盘盈:由于手续不健全而造成盘盈的存货,应补办手续列入当期损益。
2.盘亏:存货的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人为造成的盘亏,由过失人赔偿,实际损失与过失人赔偿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
3.公司存货的正常损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1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
1.基本建设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竣工决算,并按建设单位交付使用清单中所确定的价值作为原始价值。对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先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竣工决算后按实际对估价进行调整。
2.出包工程按照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全部实际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买价加上实际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和运输途中保险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税金等计价,国外进口的固定资产的原价还要包括规定交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若买价中还有回扣款时,应采用净价法,按扣除回款后的金额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即按投入单位的帐面原值作为原值记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净值入帐;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入单位原价的,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原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支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支票帐单的按照国际或国内市场同类设备价格和新旧程度来确定其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已经入帐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
变动:
?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 发现原记固定资产的价值有错误。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固定资产应按下列折旧范围计提折旧。
1. 房屋;
2. 建筑物;
3. 在用的各种设备;
4. 在用的各种机动车辆;
5.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7. 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已提足折旧逾龄使用的固定资产;
4.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100,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下列分类折旧年限表执行。未列入下表的特殊用途设备各公司可执行行业财务规定确定的折旧年限,原则上按最低年限执行,但应经行政计财部审核,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1(通用设备部份
(1) 机械设备(机床、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凿岩机械等施工机械、维修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月折旧率为0.808%;
(2) 动力设备(中央空调、发电机、空气压缩机、锅炉)折旧年限为11年,月折
旧率为0.735%;
(3) 传导设备(输电线路、上下水道及蒸汽、煤气等输送、传导管道等)折旧年限为15年,月折旧率为0.539%;
(4) 运输设备(机动车辆等)折旧年限为6年,月折旧率为1.347%;
(5)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电梯、自动扶梯等)折旧年限为8年,月折旧率为1.01%;
(6) 电子计算机(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计算机调光设备等)、消防设备折旧年限为4年,月折旧率为2.021%;
(7)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检测设备及计量仪器等折旧年限为7年,月折旧率为1.155%;
(8) 生产用工具及其他用具(台钻、电锤、空压机、千斤顶等)折旧年限为9年,月折旧率为0.898%;
(9) 办公管理用设备(电传机、复印机、保险柜、文字处理机等)折旧年限为5年,月折旧率为1.616%;
(10) 医疗设备、安全保卫设备、厨房用具、小型制冷设备及用于职工培训的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月折旧率为1 .616%;
(11) 电器设备(电视机、录相机、音响、健身器材等)、游乐场设备、营业用家具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月折旧率为1.616%;
(12) 营业柜台、货架、地毯折旧年限为3年,月折旧率为2.694%;
(13) 高级照相机、放映机及幻灯机、高级乐器、闭路电视播放系统、办公用家具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月折旧率为0.808%;
(14) 电力设备(低压配电盘、高压开关柜、电力变压器)折旧年限为15年,月折旧率0.539%。
2(专用设备及设施部份
(1) 运输车辆及辅助车辆(特种车辆、登机桥、升降平台等)折旧年限为10年,月折旧率为0.808%;
(2) 通讯导航设备(收发报机、有线通讯、无线通讯等)折旧年限为6年,月折旧率为1.347%;
(3) 集装箱折旧年限为5年,月折旧率为1.616%;
(4) 库场设施(地面油罐、加油机等)折旧年限为20年,月折旧率
为0.404%;
3(房屋建筑物部份
(1) 生产用房折旧年限为30年,月折旧率为0.269%;
(2) 受腐蚀生产用房折旧年限为20年,月折旧率为0.404%;
(3)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折旧年限为10年,月折旧率为0.808%;
(4) 非生产用房折旧年限为35年,月折旧率为0.231%;
(5) 简易房折旧年限为8年,月折旧率为1.01%;
(6) 建筑物折旧年限为15年,月折旧率为0.539%。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时间
按月提取折旧,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和月分类折旧率计算月折旧额,月份折旧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调拨
公司各部门在经批准进行调拨时,应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固定资产调拨手续。行政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原
值、折旧、净值等项进行审核,加盖财务章。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账册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设立总帐和明细帐,财务、设备和使用部门应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公司各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保证做到帐、卡、物三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
1.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废:
? 已到使用年限,或者未到使用年限但毁损严重、无法继续使用和修复的;
? 型号陈旧,耗能高,精度差,效率低,需要技术更新淘汰老旧设备的。
2.固定资产的报废审批程序:
? 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 ? 由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是否需要报废、修理或改装使用; ? 查明报废原因,是正常报废,还是由于保管、使用、维修不当造成报废,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固定资产报废的批准权限:
公司固定资产的报废均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4.固定资产报废经批准后,由行政财务部门按公司
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公司相关单位
和公司领导。
5.废旧物资报废的处理按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
对在建工程财务管理应采用有效的经济管理手段和专门方法,对在建工程的前期准备、建设阶段和交付使用等全过程实行监控,合理、节约使用好建设资金。
第三十八条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应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照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以分部分项工程子目形式)表,经修建管理部门工程监理审查,财务部门核实后拨付;当进度款拨付到合同中规定的起扣点,应在后续所报进度中按比例抵扣预付款;完工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按合同条款规定,经使用单位签署意见,结清费用后方能给予结清,预留比例应参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
对在建工程的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公司《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递延
资产的摊销
递延资产可按受益期限的长短逐年摊销,摊销方法采取直线法摊销,期限为: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能增加固定资产效用或延长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支出,按承受能力在5年内平均
分摊;
2.一次支出数额较大的服装费,应以规定的布料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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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际制作成本按规定的着装使用年限为摊销期;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当按大修理费用总额在修理间隔期开办费的摊销
开办费包括筹办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法律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开办费应当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下一个月起,按照5年期限平均分期摊销。
第四十二条 成本费用的管理
1.成本费用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严格划清营业费用的受益期限,凡应由本期负担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本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入帐;凡不应由本期负担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支付,也不应作为本期成本费用处理。
2.不得任意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投资的财产;支出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3.实行全面成本管理。各单位每年都应提出成本控制计划,
逐步建立以科、站、队为基础的成本核算体系。
第四十三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提取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项目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及规定的用途提取和使用,严禁突破。
第四十四条 办公用品的管理
办公用品的管理应按规定由行政财务部统一购置,统一领用,汇总结算。
第四十五条 费用项目归口管理
公司各项费用应以职能部门的职能分工范围进行归口管理,明确责任部门。
第四十六条 费用分项目管理方式
费用分项目管理采用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分管的费用支出负有重要责任,应按计划管理要求编制、上报下年度计划,并在计划指标核定下达后分解到各费用部门,年终考核费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总结费用管理经验。日常报销必须先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十七条 对外担保、赞助、捐赠支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赠与或赞助,应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实现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应当在提供服务、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业务收入。
第四十九条 利润结计办法和时间
1.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一律使用“帐结”法。
2.计算本月利润总额和本年累计利润总额采用“表结”和“帐结”相结合的办法,即年末必须采用“帐结”法,其他月份采用“表结”法。
3.每月都应结计本期和累计利润或亏损。
第五十条 净利润的分配
各部门对净利润的分配,其公司董事会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连续5年未弥补足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净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公益金按照净利润扣除第一项后的10%提取。
第五十一条 清算
公司因各种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应成立清算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方式,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的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保障原始投资得到合法、有效的收回。
第五十二条 财务主管的任命及其职责
公司财务主管由福州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其职
责是负责和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规定,遵守国家的财经规定和财经法规,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配合支持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财务主管及财务人员的工作,接受财务监督和把关,严格遵守财务规定,根据财务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业务,严禁对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人身攻击和阻挠妨碍财务人员开展正常的工作,一经发现将依据福州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快报、月报、季报、年报的编报规定
1.财务快报必须于次月3日前上报。
2.月份报表必须于次月10日前上报,报表的内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收入明细表、营业成本表、与公司内部单位往来明细表。
3.季度报表必须于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上报,报表的内容与月报一样,同时应附上生产主要指标的变动状况、财务说明和详细的分析报告。
4.年度报表必须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在月报上报内容的基础上应包括: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必须附有详细的编报说明及有关的统计、财务分析资料,对重要的财务举措加以详细必要的说明和分析。
5.上述对外报送时间,国家法规有明确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财务评价及考核指标
公司评价考核各部门的财务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区分对外、对贯彻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公司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文)的要求,指导、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同时各单位财会人员应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五十七条 检查、整改、审计
每年应接受公司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本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整改和纳税
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施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