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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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2月01日 关键词:专利侵权
广东-广州
汤喜友
719369009
摘要
外观设计专利,不显见,侵权
案情
2006年5月24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镇流器外壳”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申请号为200630061546.4,于 2007年3月14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广州亮天照明器具有限公司作为照明器材企业,专业生产销售镇流器,与原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业务竞争关系,原告有意以专利维权方式进行市场清理,以图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
2009年2月,原告以其在被告生产经营场所公证购买的由被告生产和销售的镇流器,侵犯其ZL200630061546.4“镇流器外壳”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告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镇流器,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咨询知识产权专业后,了解到本案中对己方有利的方面,也清楚知道专业的应对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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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过与专利沟通交流后,即刻决定聘请专业人士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代为办理专利侵权案相关法律事务。
专利接受被告委托后,精心搜集相关素材,对涉案专利进行全面的了解,一边准备答辩材料,一边准备专利无效宣告材料,并在案件的答辩期间内,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专利无效程序受理情况反馈给法院。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无效申请人以涉案外观专利已经由公开出版物所公开,不应该授予专利和镇流器作为灯箱广告灯的零部件,使用状态下根本不可见,不属于外观专利的授予对象等理由,申请宣告其专利全部无效。
2009年4月,该无效宣告请求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同年5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在先设计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尚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该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从而宣告被请求专利权全部无效。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提出的被请求专利属于不可见零部件,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主张不成立。
2009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审查决定结果为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为由,判决原告全面败诉。原告对此结果未再上诉,因此该判决结果即行生效。而原告方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09年12月,该行政诉讼案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原告方探析
此案原告因为业务关系,以专利权为武器,本准备对市场竞争者进行打击,获得直接和间接经济利益。然而,由于专利权本身的瑕疵,最终导致专利权被无效,维权费用白白损失,结果可谓是鸡飞蛋打,得不偿失。对于广大专利权人而言,这样的结果,教训是深刻的,同时对于广大专利法律职业人士,在代理专利权人处理案件时,需要全力避免的极端不利情况。现从案件代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和合议庭法官不同角度,对于处理此类案件,提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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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建议,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代理角度
作为职业人士,收取案件代理费用,固然是执业目标,然而作为具有职业道德的执业人士,显然还有更高的执业理想,即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让当事人满意。这就要求职业人士,作为,在成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之前,能给当事人客观分析案情,以专业知识判断利害得失,让当事人对各种可能的结果做到心里有数。如果仅仅只是为了承接案件,而不顾案情胡乱给当事人承诺,最终案件确实能承接下来,但案件办理下来后,很不符合当事人的事前预期,也违背承接案件时的承诺,必然导致当事人对的服务不满意,也容易形成投诉,最终将降低社会对于整个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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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而言危害职业发展,这对于诚信法律人而言,绝对是不可取的。
具体对于这种不显见外观专利而言,作为专利权人代理,应该给当事人说明:首先,不显见外观专利本身从法理上讲,业内人士对于其是否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定义存在争议,其司法保护与一般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而言,保护强度可能较小,会产生区别对待效果;其次,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权更容易被诉讼对方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同样情况下,其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几率较一般外观设计专利权高;再次,即使维持专利有效状态,法官在判断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近似时,可能会从更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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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更多考虑外观专利中设计元素是否属于现有设计,而不应给予专利保护,在同样的情况下,从而更有可能认定为不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情形。显然,如果作为被告代理,当然也应该从以上几方面考虑,被控产品不侵犯专利权的可能性。如果能从方方??面考虑到各种可能性,做到事前准备充分,尽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结果;即使结果不理想,也让当事人在最初就有相应的思想准备,不要将当事人的欲望吊得太高,最后却从高处掉落,从而形成不能承受之重~ 代理承接了案件之后,自然是认真准备资料,搜索相关素材,仔细分析各种有利和不利情况,尽力充实有利方面,填补不利方面,争取案件朝自己力争的方向发展。作为不显见外观专利侵权案被告代理,一个常规的思维就是,此外观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有多大,通过资料收集,结合自己的专业能力,作出判断,是否需要在答辩期内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从而中断专利侵权诉讼程序。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专利无效可能性较大的判断,另一种是纯粹诉讼技术性处理,为专利侵权行为拖延程序,争取更多的处理时间。作为专业专利,需要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角度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应该根据《专利法》理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在法律要求,对涉案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判断。虽然目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实践中从未以“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不具备“富有美感”而宣告过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实际上是将外观设计专利定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中的“富有美感”条件排除。但既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此要求,即使不以此理由在审查决定中出现,审查员个人还是应该在审查决定中体现此因素,也就是对于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员应该根据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更加宽松地认定被请求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近似,从而认定被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如果审查员坚持这样的审查认定原则,适用《专利??》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至少可以将大部分质量不高、设计要点不明确、新颖性不突出的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过滤掉,从而更加接近于实质的公平与正义。所幸的事,笔者在所经历的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包括前述专利无效案中,审查员实际上较好地运用了这一原则,认定该不显见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从而宣告其无效,很好地保护了相关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合议庭法官角度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中,如果经历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却被认定为有效,或者被告并未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法官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法则,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斟别涉案专
利的具体设计点,将涉案外观专利中的现有设计及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剔除出保护范围,严格
区分专利保护范围与现有设计的边界,确保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不会越界侵入公共利益领域。
如果判案法官能树立这样的理念,就可以运用被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