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教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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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教材:缔约过失责任
2Z202025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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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二)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先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
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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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如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等。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有效要约或要约邀请,违反初步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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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2.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