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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原总经理何兴民受贿获刑13年[法律案例]
甘肃新华书店原总经理何兴民受贿获刑13年
据正义网报道,近日,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甘肃省新华书店两名原负责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原总经理何兴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 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以原副总经理史育红犯受贿罪,但检举揭发犯罪有功,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宣判后,何兴民、史育红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据了解,该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到关于举报何兴民、史育红涉嫌经济犯罪的匿名举报材料后,当即移交甘肃省人民检察院。2008年9月25日,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国家公诉人认为,何兴民、史育红二人,在发行经销教辅图书和管理新华书店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索取和收受民营书商财物以及本单位职工财物,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论处。
据检方指控,2005年下半年,何兴民向甘肃迪玟乐普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简称迪玟乐普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某提议,组织出版教辅图书交甘肃省新华书店发行销售。除让利折扣外,何兴民、史育红与屈某商定在账外按发行码洋的3%进行“返点”,屈某同意。从2006年7月开始,迪玟乐普公司按照与甘肃省新华书店文教公司签订的协议,通过省新华书店销售教辅图书,2006年秋季和2007年春季的发行码洋分别为940余万元和700余万元。此后,何兴民、史育红二人向屈某索要“返点”,屈某先后分4次将共计49万元现金送给二人。
2006 年3月份,何兴民向通过省新华书店销售教辅图书的甘肃人文出版发行有限公司(简称人文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提出报销餐饮发票,常某先后将10万元现金交给何兴民。2007年9月份,何兴民向常某提出,以提高其公司产品的结算“折扣”,让常某提供资金,常某同意。后何兴民安排本单位财务总监张彤云从常某处6 次索要现金20万元、购物卡32万元。当年11月,史育红以借款为由向常索要2万元。
2006年春季,浙江省宁波华茂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甘肃省新华书店销售《学具》码洋750余万元,何兴民向该公司区域经理陈某索要活动经费10万元人民币。
自 2006年春季起,甘肃天地图书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省新华书店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图书,该公司经理马某向何兴民行贿1.2万欧元和8万元人民币。自2005 年秋季起,甘肃省出版总社发行公司通过省新华书店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图书,该公司经理郭某送给何兴民1万元,送给史育红1万元。同年8月,郭某送给史育红 2万元。此外,史育红还收受下属公司两名经理价值5.1万元的各种消费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