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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那些事儿婚姻那些事儿 追根溯源: 《易经》程颐传中说:“天地万物之本,夫妇人伦之始,所以上经首乾坤,下经首咸继以恒也。天地二物,故两卦分为天地之义,男女交合而成夫妇,故咸与恒皆二体,合为夫妇之义。” 潮起潮落: 以男女意思投合、父母的承诺与媒妁之言为终身结合的婚姻关系,构成了中国古代家族和社会制度的基础,影响与形成了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伦理观念,不可等闲视之。 说事拉理: 一、 宗法家族构成社会的细胞 中国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与社会结构,可以说是内向的自然经济与外向的宗法主义的统一。农业与手工业活动的结...

婚姻那些事儿
婚姻那些事儿 追根溯源: 《易经》程颐传中说:“天地万物之本,夫妇人伦之始,所以上经首乾坤,下经首咸继以恒也。天地二物,故两卦分为天地之义,男女交合而成夫妇,故咸与恒皆二体,合为夫妇之义。” 潮起潮落: 以男女意思投合、父母的承诺与媒妁之言为终身结合的婚姻关系,构成了中国古代家族和社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基础,影响与形成了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伦理观念,不可等闲视之。 说事拉理: 一、 宗法家族构成社会的细胞 中国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与社会结构,可以说是内向的自然经济与外向的宗法主义的统一。农业与手工业活动的结合,使人们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能够自给自足。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上,宗法家族根深叶茂,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宗法组织通过血缘和姻亲的纽带链接起来,进而组成国家,族权与政权合而为一,宗统与君统难分难解。 灭商以后,周王朝面对被征服的广大国土,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并且世袭的嫡长子为宗子,地位最尊。如此层 层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时也是政治隶属关系。对于异姓有功的贵族,则通过联姻,成为甥舅,分封为诸侯,也纳入宗法关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获得更完备、严格的体现,成为宗法制的精神支柱。它强调,至亲莫如父,至尊莫如君,子对父必须尽孝,臣对君必须尽忠。君臣有义,长幼有序、亲疏有别的“礼”就此形成,“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西周时期“出礼则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唐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自贾谊的“刑不上大夫”被采纳,应当说是纳礼入律的开端。大规模的纳礼入律自魏开始,此后“八议”、 “准五服以制罪”、 “犯罪存留养亲”、“十恶”等体现儒家伦常精神的东西纷纷入律,直至“一准乎礼”的唐律出现,纳礼入律便大功告成,沿袭到明清。 二、 婚姻与法律 1、婚姻成立与解除的条件。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礼”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如此繁复的程序,只有贵族、达官贵人才能履行,庶人、平民是没有时间、精力、财力完全做到的。另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年龄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 婚姻的解除,在儒家的思想上是认为很不应该的。《周易》中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 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这样,离婚应当是很困难了。但西周又把“不顺父母者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等“七去”作为婚姻解除的条件,只要其中任何一条都足以作为借口把妻子赶出家门。唐律更将这种主张具体化,如“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后人对于“无子去”、“有恶疾者去”等颇有微词。因为有无子女不是妻子一个人能够决定的,不能把“无子”的责任推在妻子一个人身上。“有恶疾者去”更是把有严重疾病的妻子推人到无人救助的境地,更不用说夫妻之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权利义务了。 2、一夫一妻与嫡长子继承制。西周婚姻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和嫡长子继承制决定的。当然,天子有嫔妃,公侯和达官贵人有妻妾,真正实行一夫一妻的,只有平民。所谓“匹夫匹妇”,即是“别无群妾,只有夫妇相匹而已”。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继承权。在权力、爵位、财产、家族地位承袭方面,嫡长子有优先权。西周以降,大体如此。 3、亲亲得相首匿。亲属在犯罪时应当互相容隐,不得告发,本是春秋、战国以来儒家的一种理想,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为了维护宗族伦理与纲常,儒家的父子不讼思想在汉代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成为了国家的律文。“亲亲得相首匿”,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卑 幼罪当处死的,对尊长适用上请法。“亲亲相隐”原则使秦朝告讦之风发生了变化,有助于婚姻家庭稳定和谐。 4、送惩权。清朝以儒家正统观念处理婚姻家庭关系问题,如规定妻妾告夫,子孙告祖父母等,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即使是丈夫与人通奸也不能举告。而丈夫不但有捉奸权利,如当场将与人通奸的妻子打死,也仅受杖八十的处罚。法律尚且如此规定,实际社会生活中的社会习俗与妇女的家庭、社会地位可想而知了。清朝法律还规定,父母有“送惩权”。凡子孙得罪父、祖,父、祖可将子孙送官请求刑罚,父、祖说打则打,说押则押,说杀则杀。这完全反映儒家家国相通、君父一体的精神,封建政权直接成为父权的后盾。 5、犯罪存留养亲。“犯罪存留养亲”制度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创制的。孝文帝于公元488年下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 (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 按儒家孝的伦理观念,子孙必须尽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 养老送终的义务。孝文帝特制令格,曲法伸情,对于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陷入绝嗣和无人赡养者,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这就是后世遵行的犯罪存留养亲制度,它强调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清 律将犯罪存留养亲的范围,扩大到孀妇独子;将犯死罪者,如果有祖、父、子孙阵亡,准其优负一次死刑。这些都是从“教孝”、“劝忠”出发,比明律在维护纲常礼教方面有进一步的发展。 6、别籍异财。中国大家族制度到底起源于何时,说法不一,有西周说、后汉说等。《史记》记载商鞅命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走的是小家庭制度的道路,是秦为了“富国强兵”采取的“非常规”措施。大量史料证实累世同居的制度起源于后汉,但到南北朝即有自然崩溃的趋势。到了唐朝大一统时代,执政者便不能容忍这种状态,要用法律来制裁。所以《唐律》的“十恶”即有“七曰不孝,谓父母在别籍异财”,并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自宋以后历代,十恶的条目,也全部与《唐律》相同,只是处罚比唐代较轻而已。《大清律》对于“别籍异财”有“或奉遗命,不在此律。”“其父母许令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者,听。”的例外规定。 7、准五服以制罪。商周时期根据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了五种丧服的服制。即血缘亲属范围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世系,在此范围内的直系血亲与旁系姻亲均为有服亲属,按服制规定为死者服丧。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故称“五服”。按照规定,亲者服重,依次递减。 “五服制”对后世影响深远。西晋《泰始律》第一次将“五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称为“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 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亲属婚姻方面法律主要见于《户婚律》,大致规定为同宗同姓不得为婚,其中缌麻亲以上为婚以奸罪论。禁止与外亲或妻亲中不同辈者为婚,其中缌麻以上以奸罪论。凡曾为袒免亲之妻者,不论尊卑,均禁止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论。某些五服外之特殊亲属也不得为婚。 重罪十条与十恶。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在此之8、 前,就已相继出现在秦汉的律令当中。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其中,恶逆指的是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不孝指的是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这里是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不睦指的是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包括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以及小功尊属。不义指的是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这里是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 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内乱指的是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例如与祖父、父亲的外家通奸。 9、八议。八议制度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源于周代的“八辟”。八议入律,始于曹魏的《新律》,后历代沿袭。八议具体包括:1.议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2.议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3.议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如其言行可供人效仿的人;4.议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5.议功,指为封建王朝建立过卓著功勋得人;6.议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7.议勤,指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如日夜操劳、恪守职责的将军;8.议宾,指被尊为国宾的前朝国君的后裔。上述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分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给予宽宥处理。一般情况下死刑均能免除。犯流以下的罪,要减一等论罪。但若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八议制度按照人的不同身份、不同社会等级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地位,是宗法等级社会的必然产物。而传统宗法观念的核心,即是认为社会成员有高低贵贱的等级区别,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每一等级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逾越。八议制度的出现,也是出于君主巩固其统治的需要,君 主采取一些笼络的手段,给予官僚贵族集团一定的优惠,并将贵族们的特权用法的形式明文确定下来。现代社会已经消灭了等级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项严格的宪法原则,在法律规定上当然不会再留有特权法的痕迹。 10、连坐与族诛。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商鞅变法时,为富国强兵,立邻伍连坐、军事连坐、全家连坐、职务连坐等相坐之法:1.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2.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3.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废收孥相坐律令。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 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 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说“行间之治连以五”;又说“其战也,五人束簿为伍,一人逃而轻刭其四人”,说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 族诛是死刑的一种。在中国历史中,族诛始于商朝。当时被称为劓殄,是族诛的初形,斩杀犯罪者及其后代之刑。后历秦朝,发展为诛三族、五族、七族。至隋,被隋文帝废除,惟被隋炀帝复行并扩至诛九族。于明朝,更出现史上唯一一次的诛方孝孺十族。 族就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的合称,族诛在以婚姻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当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犯下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当权者为免除后患、斩草除根,就会对犯事者施行族诛严刑,以巩固自身政权和发泄愤懑。 连坐和族诛都已经被现代文明社会所摒弃。 三、 婚姻与文化伦理观念 1、结婚年龄。关于男女结婚年龄,有的朝代有法律规定,有的没有。结婚年龄较早则是历史的普遍现象,这有社会动荡、 人的寿命较短及社会习俗的因素,也有当政者的人多力量大、人多好办事、人多赋税多的统治思想因素。 2、婚礼。《礼记》说:“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嗣也。”婚姻承担了祭祀祖先和传宗接代的功能,婚礼尽可以大操大办。“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男子可以拥有妻妾多人,妇女对丈夫则必须保持片面的贞操义务,不得随意离弃丈夫,丈夫死后不得随意改嫁。现代社会时兴“裸婚”,主张移风易俗,婚事简朴。个人认为婚姻是关系个人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婚礼不一定要奢华,但一定要隆重。必要的婚礼仪式,首先可以强化夫妇双方的责任和忠诚意识,从今天开始组合了新的家庭,上要赡养父母,下要培育子女,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并且,从现在开始已经为人夫、为人妇了,要彼此忠诚,尊重与善待对方。其次,它有个宣传和昭示的作用,让邻居、同事、朋友乃至社会公众了解到男女双方已经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不能够再成为别人的追求与婚恋对象。 3、同姓不婚。古代有“同姓不婚”的婚姻禁忌。古人在优生方面已有比较科学的认识,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结合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发育成长。认为“娶于异姓,所以附远 厚别也。”通过异姓结合,可以加强与异姓民众的联系,以固结权势,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4、近亲不得为婚。中国历代法典对婚姻有种种限制,最显著的如“近亲不得为婚”。《唐律》规定近亲“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的规定基本相同。在事实上,宋代“联姻多主因亲及亲之说,以示不相忘。”而大名鼎鼎的苏洵就以女嫁其内兄程浚的儿子之才,也没有受到“各杖一百,并离之”的惩处。其女作诗有“乡人嫁娶重母党”的句子,唯恐世人不知。可见法典关于此项的规定已成为具文。明朝禁止“近亲结婚”非常严厉,只是由于学者的非难,以及习惯势力的根深蒂固,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 5、不孝。治国必自齐家始。“导民以孝,则天下顺。”使弟悌兄,则爱心生;男尊女卑,则家庭睦。理顺家庭关系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基础。汉代“不孝”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揭发父亲反状,以不孝罪处死。“杀母以大逆论”。父母死,子女在丧服期间与人通奸也以不孝罪处死。依汉律,以卑奸尊,必处死刑。“立子奸母”、“夺弟妻”“与子女奸”等,皆被视为“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唐律?名例》规定,不孝罪包括:“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就是:检举告发祖父母、父母犯罪行为的; 骂祖父母、父母的;背地里诅骂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母生存期间自己另立户口、私攒钱财的;对祖父母、父母不尽最大能力奉养,使其得不到生活满足的;父母丧事期间自己娶妻或出嫁的,父母丧事期间听音乐、看戏的;父母丧事期间脱掉丧服穿红挂绿的;隐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发讣告、不举办丧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谎报死亡的,这十种情况,都属于不孝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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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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