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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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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 【发布文号】劳人计(1987)11月23日 【发布日期】1987-11-23 【生效日期】1987-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复函 (1987年11月23日 劳人计(1987)11月23日) 你厅(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兵...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 【发布文号】劳人计(1987)11月23日 【发布日期】1987-11-23 【生效日期】1987-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复函 (1987年11月23日 劳人计(1987)11月23日) 你厅(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兵团的决定建立的,现在是农牧渔业部直属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兵团非农业单位新增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国家实行计划管理,农业单位(农牧团场)招收职工子女暂仍实行“自然增长”办法。因此,原则同意你厅(部)报告所提关于兵团系统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意见,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兵团农牧团场的正式职工中,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的及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确因夫妻两地分居,生产和工作特殊需要,本人要求跨省区调动,并且已有接收单位的,在农牧渔业部农垦局下达给兵团的职工跨省调动控制数之内,并经兵团和劳动人事厅批准,可按其他全民所有制职工调动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办理。    二、为了稳定兵团职工队伍,对农牧团场职工跨省区调动的人数,要分期分批地实行计划管理。争取做到,既要解决农牧团场职工的实际困难,又不影响兵团的工作和生产。    三、兵团职工跨省区调动,要严格执行政策,对违反政策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附: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有关问题的报告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    近年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职工在联系办理调往兄弟省、市、自治区时,因对方对兵团及其所属单位的性质和职工的身份不清而难于办理手续,影响到兵团职工的正常调动。为妥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兵团及所属单位的性质    兵团是根据一九五四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兵团的决定(一九七五年五月中央决定撤销兵团)和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兵团的决定建立的,是中央和自治区双重领导的单位,兵团及所属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是:    1.兵团机关及所属各农业师(农场管理局)、工建师的机关是兵团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这些单位的职工,均属全民非农单位职工。    2.兵团及各师(局)两级直属的工、交、建、商等单位,均属全民所有制的非农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均属全民非农单位职工。    3.兵团及师(局)两级直属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门诊部)、防疫站、农垦科学院、农科所、勘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院(队)、水管处(所)、文艺单位等,均属全民所有制非农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均属全民非农单位职工。    4.各师(局)所属的农(牧)团场(含农〔牧〕团场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均属全民所有制的农(牧)企业。这些单位的职工,均属全民所有制农业职工。    二、兵团所属非农单位职工档案中招收录用手续的有关情况    1.一九七五年中共中央(1975)11号文下达之前,兵团的劳动工资工作统一由兵团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自行管理。即一九七五年五月以前,兵团所有的职工(含工、交、建、商等企事业单位)的招收录用手续及兵团系统内部调动,均由兵团及所属各师(部、处)自行办理,一律不经过地方劳动行政部门。    2.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发(1975)11号文件,即从一九七五年五月以后,兵团体制改变,撤销了兵团和各师两级机关,自治区成立农垦总局,各地区成立农垦局,农垦总局和各农垦局的劳动工资工作交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一九八一年兵团恢复后至一九八五年三月,兵团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录用和调动,仍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3.为适应恢复兵团体制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1984〕251号文批准,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兵团系统的劳动工资工作划由兵团自行管理,即兵团按农牧渔业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需招收新工人时(含占指标抽调人员),由兵团师(局)级以上单位自行办理审批录用手续,不再经过地方劳动行政部门。    4.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六年,由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武汉等地进疆的城市青年,因当时是由兵团及各师派驻这些城市的招生工作组审批,集体进疆统一分配的。因此,这些支边青年无当地和新疆劳动行政部门的招工审批手续。    三、我们对兵团系统职工在跨省调动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兵团系统的农牧工(即前述第一个问题中的第4类单位的职工)的调动,按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劳人计〔1983〕62号文执行。即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调动,除原由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外,其他职工调到非农单位时,要占调入单位增人指标。    2.兵团系统的非农职工(即前述第一个问题中的1―3类单位的职工)的调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非农全民单位职工调动办法处理。    3.兵团跨省调动职工档案中的审批录用(含农调工审批)手续,请调入单位按前述第二个问题中阐明的几种情况进行审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利兵团职工的正常调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令部    一九八七年七月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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