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STO
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
电(扶)梯设备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接收编号:
合同评审通过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栏内容由卖方合同管理部门填写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
电 话: 电 话:0579-*******3
传 真: 传 真:0579-********
邮 编: 邮 编:32220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浙江浦江县农业银行浦东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注:1、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为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所付款项应汇入该帐户。
2、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前的的“□”中划“√”,未选请在该项前的“□”中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一、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具体规格详见附表一]
梯号
型号
层/站/门
(扶梯提升高度)
设备单价
(万元/台)
数量(台)
设备价小计
(万元)
合 计
设备价合计(大写):
注:1.本合同设备总价已包括电(扶)梯设备销售额及应交纳的17%的增值税。
2.设备发票类别: □普通 □增值税
二、付款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货款总价的 30%(第一期设备预付款),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中设备总价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直接支付给本合同指定的乙方帐户上。甲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交货期予以顺延,价格另行协商。若合同履行,则定金抵作本合同的货款。
2、甲方应在本合同设备交货期30天前将本合同设备货款总价的 70%(第二期设备货款),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直接支付给本合同指定的乙方帐户上。乙方收到该款后予以发货。若甲方超过此项规定的应付货款日60天而未付清款项的,则视作甲方单方废止合同,甲方已付定金不再退回,乙方有权另行处理合同设备。
3、其它:
三、交货期、运输及结算方式
1、交货期(预计)
梯 号
交 货 期
梯 号
交 货 期
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提货方式: □自提 □供方负责 □代办
3、运输方式: □铁路 □公路 □其它:
4、运输费结算:□ 含在本合同设备总价内。 □ 由甲方与承运单位直接结算。
5、货到地址:
收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达到地址:
接货单位:
6、提运期限:因甲方推迟提货或延期代办运输时间超过30天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台50元/天的仓储保管费。超过60天甲方仍未付清货款或提货,视为甲方单方废止合同,并按第二款、第2条的约定执行。
四、收货查验
1、甲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清点箱数。如代办托运或供方负责的,甲方在收到货物当日应根据货单清点箱数,查验缺损情况,并在运输单据上签署到货意见。如发现缺损,甲方应在当日向当地保险公司备案并书面通知乙方,经确认后,由甲方办理索赔事宜,乙方有偿提供缺损件。若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清点货物和查验缺损情况的,则以设备到货之日起的第5天视为清点无误日。
2、甲方收货后应妥善保管(如防潮、防盗等)。
3、安装时,甲方应会同乙方安装人员根据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和随机文件技术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验收(产品合格证书是认定原产地的最终依据)。如发现缺损件,甲方应在开箱之日起7日内用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核对无误后补齐缺损件。甲方逾期提出异议或自行开箱或自行委托其他安装单位开箱的,则视为所交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规定。
五、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电梯根据“GB-7588”、扶梯根据“GB-16899”制造与安装安全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进行制造与安装。
2、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电(扶)梯设备规格型号向甲方提供全新的电(扶)梯设备。
3、乙方负责安装的,质量保证期自乙方发货之日起的18个月内,包括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使用期不超过12个月。
4、根据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文件规定,电(扶)梯设备的安装、维修由制造企业负责或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否则由于安装引起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与乙方无关,并且乙方保留由于甲方自行安装或寻找其他单位安装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的诉讼权。
六、产品包装:
乙方所包装的产品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运。
七、合同变更和违约
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合同变更的,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设备金额万分之四/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滞纳金,但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
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废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50%。
4、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违约负责。
5、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火灾、飓风、地震、山崩、战争、封锁、恐怖主义事件、暴乱、动乱、破坏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及一方供应商所遭遇的类似事件。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提供由当地商会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7、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打印文字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则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修改意见,对任何条款所作的修改应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或修改处注明并盖章确认后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其他
1、甲乙双方了解并同意合同设备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项目。但由于任何原因,甲方需要变更目的地,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交货。乙方行使这一决定权并不构成违约。如甲方单方变更目的地,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2、本合同未涉及的违约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
4、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5、本合同履行地为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6、本合同文本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与盖章时起生效。
7、附件:FOSTO电梯规格参数表
FOSTO电梯规格参数表
买方单位:
项目名称:
一、电梯参数
梯号: 。数量: 台。 交货日期: 年 月 日
梯种:□客梯 □货梯 □客货二用 □住宅梯 □杂物梯 □观光梯 □医梯 □其他
梯型: 。载重量: kg。 操纵方式: □无司机 □有无司机
速度: □0.25m/s □0.4m/s □0.5m/s □1.0m/s □1.5m/s □1.75m/s □2.0m/s □2.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