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出卖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乙(买受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居间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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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买卖、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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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市 区 路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
号 小区 栋 单元 室,共 套,其户型结构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权属为 ,房产证号 。
其他情况
。 委托人乙对上述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 第二条 委托人甲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
1、为委托人甲欲卖出的上述房屋寻找买受人,并将该房屋详细情况以及委托人甲的要求等告知给买受人。同时,将买受人的情况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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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委托人甲。
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2、 第三条 委托人乙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
1、委托人乙欲在 市 区 地段购买
房屋 套,面积为 平方米。委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委托人乙,以便促成委托人乙购买房屋的目的。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2、 第四条 成交价格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 , 大写: 。 第五条 房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付款:
第六条 房屋实际交付时间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腾空,并交付乙方占有使用。在此
之前,乙方无权要求提前交房。
第七条 房屋产权过户时间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约定在 年 月 日开始共同办理产权过户,甲乙双方应该在 年 月 日之前准备完毕相关证件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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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提供使该房屋具备产权过户条件有关的证件资料,乙方应提供相关购房方应该提供的证件资料。 第八条 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承担
房产过户前的水、电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物业费用等由甲方承担;交付后由乙方承担。在房屋过户之前前往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业交接。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根据房管局等部门的要求准备办理过户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它法律文件。
1、如因甲方原因(房管局的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过户迟延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总价0.1%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0天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或甲方违约不办理过户的,乙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总价款,并要求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的违约金;
2、如因乙方原因(房管局的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过户迟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总价0.1%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0天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或乙方违约不协助办理过户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的违约金。
3、如甲方未按约定日期腾房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房屋总价0.05%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0天,乙方有权要求腾房,行使房屋的所有权。
4、如乙方未按约定方式交付房价总款(银行正常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房屋总价0.1%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0天仍未交付房价总款或拒绝交付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的违约金。 5、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干预委托人买卖房屋的自主意愿,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 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 ,的违约金。
6、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属于违约:
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居间人利益的;
未能按照委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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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 委托人之间私下成交,损害居间人利益的;
7、委托人违约的,需要进行如下赔偿:
不得索回定金。
补足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赔偿相应损失。
第九条 居间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 ,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 ,大写 )。其中委托人甲 ,( 具体数额为小写 ,大写 );委托人乙 ,,(具体数额为小写 、大写 )。
2、委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其中委托人甲 元,大写 。委托人乙 元,大写 。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签订居间合同时预收佣金。
第十条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 元,由委托人双方各自分别承担50,。
2、在确定居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居间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扣除合理费用后的预缴佣金余额。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
5、当事人一方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相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困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60天。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一份,居间人备案一份。
委托人甲: 委托人乙: 居间人章:
签章: 签章: 经办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