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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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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50607(颁布时间) 19950607(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文号)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50607(颁布时间) 19950607(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文号)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政府的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第六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实施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开工审批制度。 (四)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五)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训,做好建设统计和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调整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 (三)负责管理村庄、集镇的开发和建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建房及村镇各类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和上报工作。 (五)做好建设项目的定点和选址工作。 (六)做好对农民建筑队伍、个体工匠的资质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七)按规定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 (八)负责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乡、镇按国家规定设立的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配备的乡村建设助理员),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该类机构或人员的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积极性的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村民委员会和集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村庄、集镇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所需费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水利、电力、交通、邮电、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市)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建设规划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期限:总体规划为,,年至,,年;集镇建设规划为,,年至,,年;集镇的近期建设规划为,年至,年;村庄建设规划为,年至,,年。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为保证村庄、集镇规划的有效实施,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实行选址意见书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 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九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县(市)土地管理裾 迹 ?上纾ㄕ颍?ㄉ韫芾砘 够 ǚ段В 谂 嫉拿婊 褪奔淠谑褂谩?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和其他杂物,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应处以罚款的,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施工任务,或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越级承担施工任务,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元至,,,,,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出借、转让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元至,,,,,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设计、施工单位因设计、施工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除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赔偿损失外,原资质审批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分。 第四十条 截留、挪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并依法执行公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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