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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地方制度法国,地方制度 篇一:法国地方政府制度 黄毅:浅析法国地方政府制度的基本特征 2010-05-04 18:37:43 在当代西方民主国家中,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可谓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国家。与西方国家典型的总统制、议会制不同,法国实行的是一种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式的政治制度。除此之外,我们常常容易忽略: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法国,它的独具“法兰西特色”的地方政府制度。 从封建时期的中央集权式地方政府制度到当前的第五共和国地方分权式制度,法国的地方政府制度就像它的国家政体一样经历漫长而又曲折的变化和发展。当前法国的地方政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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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地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篇一:法国地方政府制度 黄毅:浅析法国地方政府制度的基本特征 2010-05-04 18:37:43 在当代西方民主国家中,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可谓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国家。与西方国家典型的总统制、议会制不同,法国实行的是一种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式的政治制度。除此之外,我们常常容易忽略: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法国,它的独具“法兰西特色”的地方政府制度。 从封建时期的中央集权式地方政府制度到当前的第五共和国地方分权式制度,法国的地方政府制度就像它的国家政体一样经历漫长而又曲折的变化和发展。当前法国的地方政府制度主要源于1982年开始的地方分权改革。这场由左派联盟发起的改革历尽20多年的发展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82年3月2日《关于市镇、省、大区的权利和自由法》的颁布为标志。这一阶段的改革重点是完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让权力,使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和财政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目的在于减少中央集权带来的弊端,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建立新型的中央 1 与地方的健康平衡关系。第二阶段以1992 年2 月3 日和2 月6 日《关于行使地方议员职务条件法》和《共和国地方行政指导法》的先后颁布为标志。改革的重点在于加强地方民主,扩大公民对地方生活的参与,加强地区间合作,目的在于提高地方事务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地方管理的民主化,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各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第三阶段以2003 年3 月17 日关于法国国家结构改革的宪法修正案在议会的通过为标志。这一阶段的改革触及了法国传统的中央集权行政体制,其重点在于建立分权机制,给地方政府更多的决策权和财政自主权,目的在于加快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使地方领土单位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带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使国家的权力更接近人民,实现国家管理的民主化。 纵观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二十多年来的发展,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增加了地方行政区划的层次,即从原来的省、市镇两级变为现在的大区、省和市镇三级。其次,扩大了地方自治权。改革后,地方领土单位的行政权由国家代表的手中转移到了民选权力机关的手中,大区议会、省议会和市镇议会由单纯的议事机构转变为“议行合一”机构。目前,议会主席为辖区最高行政长官。中央委派到大区和省的行政官员不再行使地方事务的行政管理权。最后,建立中央与地方的新型关系。一方面,中央放宽对地方政府 2 的监督。中央政府取消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地方政府作出的决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就不受中央政府的干涉,也无须得到中央政府或其代表的同意和批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权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在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分期分批把原由中央政府负责的一部分事务交由地方政府管理。权限转让主要涉及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领土整治、城市规划、住宅建设、职业培训、交通运输、司法、教育、文化、环境保护、居住环境、青年人就业、市镇警察等领域。 经过这场改革,法国单一制下独具特色的的地方政府制度基本确立。总的来看,这种地方政府制度的特征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第一,法国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准自治地方政府。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72 条规定:“共和国的地方为市镇、省和海外领地。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由法律建立。这些地方公共团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由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自由地进行管理。政府在各地方公共团体的代 表负责维护国家的利益、监督行政并使法律得到遵守。”宪法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确定了地方领土单位。法国的地方领土单位为市镇、省和大区。地方领土单位的法律地位来自宪法和法律(大区),它们也只能被宪法和法律取消。第二,确立了地方自治管理的原则。法国的 3 地方领土单位是具有公法人资格的自治行政主体,它们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机构和预算。其权力机关享有独立的地位,不再服从中央权力机关的等级权力。1982年《关于市镇、省和大区权利和自由法》的颁布,高度集权的体制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法国通过放松对地方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权限,财政及人事等方面的控制,使地方政府由中央的代理机构转变成相对独立的准自治地方政府。 第二,法国地方政府之间是伙伴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法国只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是纵向的隶属关系,地方政府之间不存在纵向的隶属关系,只存在横向的地方政府关系。法国实行三级地方政府管理体系,大区、省、市镇只是按规模大小划分,彼此之间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因此,法国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关系应该是平行关系,而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大区、省、市镇之间的横向关系则是斜向府际关系,因此法国地方政府的横向关系应该包括同级政府之间的平行府际关系和不同级政府之间的斜向府际关系两种。不管是平行关系还是斜向关系它主要表现为交流、竞争与合作的伙伴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管辖与被管辖的隶属关系。 若想全面的了解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仅仅知晓拥有超级总统和虚弱议会设计的“半总统制”是不够的(虽然这是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80年代以来改革所逐渐确立 4 的地方政府制度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内容。如果说,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是旨在建立一个既符合法兰西传统又满足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高度中央行政集权的体制,那么,之后的地方分权改革所确立的地方政府制度则是第五共和国另一个重要的制度变更。实际上,这样一个经历了分权改革的地方政府制度与中央行政集权制一起构成了整个法国宏观政治制度框架的基础,他们形成了一种有效的平衡,而法国的自由、民主以及效率等价值也在这种平衡中得以很好地实现。 篇二:法国地方制度的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 法国地方制度的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 作为拥有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法国始终面临着如何协调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法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地方分权改革,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这对于同样具有中央集权历史并面临相似问题的中国来说无疑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将通过对法国地方制度改革的分析,来思考法国经验对我国的地方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法国地方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国地方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长期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尽管在不同时期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各有侧重,但总的来说,中央集权始终是主线。 回顾法国历史,可以发现,中央集权在法国是作为封 5 建制度下地方割据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它是对地方权力的一种限制,其历史可以一直追溯到封建王国时期。进入十二、十三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传统的多元化地方管理体制导致了严重的封建割据局面,阻碍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为了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新兴资产阶级开始与大权旁落的王权联合:1302年,法国召开了有僧侣、贵族与市民参加的三级会议,法国由此进入等级君主制时期,王权得到空前的加强,基本改变了政治上的封建割据的状态,初步实现了国家政治上的统一。此后,路易十四通过改革和建立一系列制度,将权力完全集中于国王手中,法国的专制君主制达到了顶峰。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国民制宪会议废除了旧制度下杂乱交错的地方行政体制,代之以省、区、县、市镇等整齐划一的地方政府层级,各级地方议会和行政官员均由地方选举产生,法律的行使完全托付给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官员,中央只在总体上对其实行监督。但是这种极度分权的模式导致了一系列政治危机。于是雅各宾派重新采取了一系列集权措施,把所有官员的任免权力集中到中央政权及其在地方的代表,重新确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而在雾月政变后,拿破仑采取一系列措施,集国家大权于一身,再次把法国的中央集权制度推向顶峰。雅各宾派和拿破仑的举措有效确保了统一的法兰西民族与国家的建立,并奠定了现行法国行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和结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6 中央集权的制度也出现了诸多弊病,主要体现在中央管得过多过死,文犊主义、官僚主义泛滥成风,地方缺乏积极性。针对这些弊病,拿破仑以后的历届政府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曾经有过许多改革,但都因为官僚体制的强大阻力而未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法国近代意义上的地方分权运动是从二战后开始的。二战结束后,随着法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分权重新作为政治议题被提上日程。战后法国历届政府都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但由于其重点始终是权力下放而不是以提高地方自治程度的地方分权,因此法国的高度中央集权制度一直没有发生重大转变,这一局面直到1982年才开始发生根 本性的改变。 (二)1982年地方分权改革的主要内容 1981年,社会党人密特朗当选法国总统,他所面临的是一个相当复杂而且棘手的局面:经济上,70年代石油危机导致的高失业率和高通货膨胀持续存在,政治上,官僚机构重叠,行政效率低下,腐败与渎职案件频发,地方主义愈演愈烈甚至有演变为分裂主义的态势,以政府官员、职业经理人、工程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为主的“新中间等级”日益壮大,他们的民主意识与政治参与的呼声更加强烈并将矛头指向中央高度集权的制度。1 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密特朗推行了一系列“法国式社会主义”的激进改革,主要包括将大型企 7 业国有化、大规模的社会改革、司法改革等,而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层面,社会党政府于1982年通过了地方分权改革及后续立法,从而开启了法国地方制度改革的新高潮。法国1982年地方分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增加行政区划层次,将大区正式设立成为一级地方自治单位,并对各级政府进行准确定位。法国1982年法案明确规定大区为地方自治单位,从而承认了大区作为一级领土单位的性质,改变了其过去只是经济发展区的地位,使得地方行政区划从两级增加到三级。大区的建立打破了省由于面积过小,不便在国土整治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局面,有利于促进法国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繁荣与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因此被认为是法国地方分权改革最重大的法律行动之一。2 同时,法国分别对从中央到大区、省、市镇的各级政府功能进行了定位:中央是统领与调整功能,大区级是协调与战略功能,省级是管理者、社会连带政策负责人以及贴近性设施提供者,而市镇级是最基层服务提供者,负责与市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工作和贴近性服务的提供。3 第二,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扩大地方的自治权。改革前,地方议会的权力只限于本地区的财政预算与税收事务,以及公用和慈善事业,并且这些几项权力还要受到中央的严格监控。1982年的改革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规定国家只有在地方政府无条件或无能力执 8 行的事项上才享有管理的权力,并将部分过去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下放给地方管理。同时法案还规定中央政府将分阶段逐年向地方议会让渡职权,逐渐实现“民选民治”,转移的职权范围也不再局限于过去的“公用事业”与“慈善事业”等“虚权”,而是包括交通运输、司法权、农村整治权、警察权等“实际权力”。4 此外,1982年与19831 2 黄娟:《法国的地方分权改革初探》,湘潭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P21—23.冼国剑:《法国社会党政府1982年的地方分权改革——理论与现实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P11. 3 张丽娟:《法国中央与地方事权配置模式及其启示》,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6月第3期,P94. 4 库德华:《法国权力下放改革对调整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启示》,载于《理论观察》,2010年第1期, 年国民议会还两次认定市镇、省和大区有“审议并决定其权限内的事务的权力”,这使得地方自治机关不仅能够有权决定本地区的问题,而且有权参与与它们有关的国家事务,进一步扩大了地方自治团体的自治权限。 第三,改变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管模式,将行政权从中央驻地方代表转让至民选产生的各级地方议会。改革前,国家派驻省的代表省长是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掌握着该省的实际权力,而省议会只是理论上的立法机关,在现实运作中却仅 9 相当于咨询机构,只具有行政质询与监督的功能。1982年3月的地方分权法案对此做了极大的修改,明确规定大区、省与市镇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自行管理,并具体规定了省议会议长的职权。改革后的省议会议长享有相当广泛的权力,议长有权拟订并执行省议会的决议、审核省的开支并规定省的收入,同时议长作为省的行政首脑,可在其监督范围和职责内委派省议会行政部门的负责人。5 这意味着民选的省议会开始真正拥有了独立于中央的决定地方事务的权力。随着行政职权的过渡的实现,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自治机构之间的监管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国家对大区、省与市镇的监护权转为监督权,并由改革前的事前监督转为事后监督,中央派驻地方的代表主要负责国家法律和法令的执行,管理与国家利益相关的事宜,不再涉足地方事务。 第四,增强地方自治单位的财力。随着部分职能从中央转移到地方,为确保地方能够获得与其职权相适应的物质能力,增强其行动能力,法国建立了保障地方分权的财税制度。改革后地方行政行动能力的增强在物质与法律两方面都得到了体现:在物质方面,地方政府在一系列税收上享有比过去更大的自主权,国家将过去一些属于中央的税收转移给地方,同时建立了丰富的支付转移制度,成立地方分权基金、装备总基金、运行总基金等各种专项基金;6 在法律方面,地方改革之前,市镇在制定预算、决定贷款和借款以及雇员 10 待遇等方面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再必须报省长批准,从而简化了法律手续。7 第五,改革地方公职制度。1982年改革提高了地方公务员的待遇,地方公务员开始享有与国家公务员相同的法律地位和基本保障,同时中央政府把地方人事权交给地方政府,地方公务人员由地方管理。 第六,扩大地方民主。为增强地方当选者的决策权和公民参与的可能性,增强市镇议会的代表性,法国1992年颁布的共和国地方行政指导法规定,在人口超过3500人以上的市镇选举将从两轮多数选举改为比例选举制;经济民主方面,规定3500人以上的市镇必须先由议会确定预算方针,然后才能制定与审议预算,5 冼国剑:《法国社会党政府1982年的地方分权改革——理论与现实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P12. 6 张丽娟:《法国中央与地方事权配置模式及其启示》,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6月第3期,P95. 7 库德华:《法国权力下放改革对调整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启示》,载于《理论观察》,2010年第1期,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权向市镇当局索要预算文件,政府还应提供解释性文件以使居民对市镇的财政状况能有充分的理解和正确的评估。该法还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应市镇长或部分议员的提议,市镇可组织咨询市民的活动,直接听取 11 居民的意见。8 (三)分权改革后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方式与制度 1982年开始的的法国地方分权改革在扩大地方自治权限、增进地方民主的同时,也给法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如何解决中央权力撤出后对地方事务缺乏监督和制约的问题。在分权改革之初,法国政府就察觉到了地方的分离倾向和本位主义思想,因此法国政府一直强调地方分权改革必须在单一国家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地方在自治的同时也应受到中央的监督。为此,法国政府改革了监督手段,完善了监督机制,通过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等方式,有效地解决了地方分权后对地方自治团体监督缺位的问题:9 行政监督方面。1982年改革取消了以省长为中心的托管体制,但保留了行政监督的制度。分权法案明确指出,地方自治并不意味着地方当局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不能牺牲国家的公共利益而片面维护地方利益。尽管关于本省的事务和决定都由省议会做出,但是当作为国家代表的省长认为某一行为不合法时,省长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以取得公正的法律裁决。此外,根据1982年法案,法国创立了大区审计院,大区审计院代表省长对地方当局的财务和预算制订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当发现地方当局有非法行为时,审计法院可以将其告至预算及财政纪律法庭。在通过派驻省长对地方进行监督的同时,法国中央政府还通过财政部派出的财务控制官 12 直接对地方进行财务监控:财务控制官作为地方的财政总督和首席会计,均由财政部选拔和派出,直接对财政部负责,通过事先审核各公共部门首长的重要支出项目以及对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财务控制官实现了对地方当局的财务监控,当发现地方当局存在财务问题时,财务控制官可直接向财政部进行报告并提交中央,从而实现了中央对地方进行有效的财务监控。 法律监督方面。法国中央对地方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为宪法委员会的监督和行政法院的司法监督两种形式。作为最高层级的监督形式,宪法委员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议来实现的,其在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以及判断特定的法案是否违宪时都是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其中,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议主要遵循共和国不可分割性和地方团体自由治理两条原则,并且第一条原则高于第二条,任何违背两个原则的立法都将受到宪法委员8 冼国剑:《法国社会党政府1982年的地方分权改革——理论与现实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P13—14. 9[法]让?玛丽?蓬蒂埃:《集权还是分权法国的选择与地方分权改革(上)》,朱国斌编译,载《中国行政 会的违宪制裁。除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议外,行政法院的判决也是重要的法律监督手段。当地方民选议员有滥用权 13 力的行为时,不仅作为国家代表的省长可以就此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而且所有与此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起诉某一当事人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由于地方当局的非法行为或决定导致某个人受到损失,受害者可以提请行政法官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行为”。而当国家或其他公法人的行为侵害地方当局的利益时,行政法官也可以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其利益。 (四)分权改革的成效 这场被法国舆论称为“平静革命”的改革以保证国家统一为前提,通过将分权纳入法制轨道,重新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高度中央集权制度,大大加强了地方的自治权力,一方面改善了地方和中央的关系,缓解了地方分离主义,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大的社会震荡,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央能以更好的方式对地方进行监管。随着地方自治权的扩大,各级地方政府的审批手续得以简化,官僚主义与文牍主义的现象得到遏制,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改革使不很健全的法国地方自治形式逐渐完善起来,提高了人民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务的参与,扩大了地方参政议政的范围与决策的权力,进而促进了地方的民主,也使得地方能够根据民情和本地需要发展地方事业,大大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0 通过对中央权力的制衡,1982年改革有效地防止了国家的专横和权力 14 的不断扩张,对保障人民自由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国的地方分权改革最值得称道的是其“半地方分权化”。由于法国长期以来存在中央高度集权的传统,如果改革过于激烈,会导致国家从高度中央集权的极端突然走向地方完全自治的另一个极端,使得中央政府丧失权威,长期形成的管理秩序完全被打乱,这必然会造成社会的强烈动荡。因此既要解决日益严峻的地区与民族问题,又要保证中央政府有足够的权威,适当地实现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纵向权力位移,是当时执政的社会党政府所面临的一道难题。为此,1982年改革采取的是“进两步,退一步”的方式。而这种妥协在省一级的分权改革中表现得最为突出:11 为补偿省长在改革中失去的权力,中央赋予了省长一些新的职能,确立其为“在省的唯一国家代表”的地位,只有省长有资格在省议会中代表国家发表意见,而对于这种意见,“省议会必须听取”;在某些领域如维持治安、安全、公共保险和卫生方面,省长甚至拥有排它的权力。另外,新法令还把国家各部驻外机构的指挥权交给了省长,改变了省长过去仅仅做为国家驻外机构10 史华松:《法国地方制度的特点、价值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于《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8年8月第4期,P87. 11 冼国剑:《法国社会党政府1982年的地方分权改革——理论与现实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2001年 篇三:美国的行政制度和法国的行政制度比较分析 15 美国的行政制度和法国的行政制度比较分析 一、美国国会与法国议会 1.美国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 (1)选举 美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 ,每州 2 名 ,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任期6年,每 2年改选1/3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 ,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 ,人数固定为435名 ,任期 2年。 (2)权力 国会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如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 2.法国议会——上下两院 (1)选举 议会是法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国民议会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参议院议员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每3年改选1/3。 (2)权力 16 议会两院拥有立法、监督政府、审批国家预算等项权力,但其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制约。两院以公开投票方式并由议会组成人员的绝对多数作出相同表决时,可以对总统的叛国罪提出控告。 二、美国总统与法国总统 1.美国总统 (1)总统的选举 美国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凡年满35岁,出生时即是美国公民,并在合众国境内居住已满14年者,都可以成为总统候选人 (2)总统的权力 根据宪法,美国总统拥有如下权力:行政权、法律执行权、官员的任命权和免职权、立法动议权和立法否决权、行政立法权、外交权、军事指挥权和军队官员任命权、赦免和缓刑权以及宣布紧急状态权。 (3)美国总统不得解散议会,但议会可以弹劾总统: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在外交权和司法权方面,美国总统完全受制于议会,必须议会讨论通过,而且在六个月后便自动终止。 2.法国总统 (1)总统的选举 法国总统由选举团选举产生,任期七年。选举团由议会议 17 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及市议会议员选出的代表组成。 (2)总统的权力 根据宪法,法国总统拥有如下权力: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任命国家文职和军职人员、支持内阁会议、解散国民会议、颁布法律、发布咨文、军事权、外交权、关于举行公民投票的权力,司法权以及紧急状态权力。 (3)法国总统可以解散议会,议会虽然拥有对总理的弹劾权,但只有当总统犯有叛国罪时才能进行弹劾;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也掌握有最高的行政权力,但之下还有总理,在名义上,总理才是政府首脑;在外交权和司法权方面,法国总统的权力似乎更大一些,在使用非 常权力方面,法国总统只需与议长磋商,无需由议会通过。 三、美国政府与法国政府 1.美国政府 (1)美国政府首脑是总统,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总统办事机构,二是联邦政府各部,三是独立机构。 (2)美国政府实行文官制度,具体制度如下:职位分类制度、考任制度、培训制度、考绩与晋升制度以及退休与抚恤制度。 2.法国政府 18 (1)法国政府首脑是总理,中央政府由总统、总理、部长和国务秘书组成。 (2)法国政府实行公务员制度,其内容包括: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公务员的招收与培训、公务员的纪律、惩处与考核晋升、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与退休以及公务员的管理机构。 四、美国司法制度与法国司法制度 1(美国司法制度 (1)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2)司法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 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3)司法审查制度 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 19 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 2.法国司法制度 (1)法国法院分为三个系统:一是普通法院系统,二是行政法院系统,三是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系统 (2)司法审查制度 法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宪法委员会执行的。由总统任命主席的宪法委员会在保证公民选举总统、议员和公民投票程序合法性的同时,还对法律、组织法、法令和条约是否违宪进行预防性审查,并受理政府、议员关于法律、法令违宪的控告案件。自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司法审查制度在法国政治生活中日益起着重大的作用。 五、美国地方政府制度与法国地方政府制度 1. 美国地方政府制度 (1)州是美国联邦构成的基础,州长是州的行政首脑 (2)美国地方政府一般均分为县、市、镇(或称乡)三级。此外,还有学校区和特区。 2. 法国地方政府制度 省是中央下属下属的一级行政区划,市镇是省下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 20 六、美国政党与法国政党 1.美国政党:民主党、共和党和第三党 2.法国政党:保卫共和联盟、社会党、法国民主联盟和国民阵线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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