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二局一部【1990】660号文件),于1990年12月28日下发各省(市、区)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要求逐步试行和实行土地面积法定计量单位。
国务院确定的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系列是:平方米(m²)、公顷(hm²)、平方公里(km²),废除了多年使用的“市亩”,而且不采用国际上常用的“公亩”。一般来说,国际版图、地区疆域等使用平方公里,大的耕地面积、农场和森林面积等使用公顷,小的耕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等使用平方米或100平方米(0.01公顷)。
公顷的计量单位符号hm²中的“m”为米、“h”为词头百,它与km²读作“平方千米”一样读作“平方百米”即(100m)²,而不能读作“百平方米”(100m²)。国际上公顷的符号ha是表示公亩符号(a)与词头百(h)的组合,读作“百公亩”,因我国未采用公亩作为土地面积法定计量单位,故公顷的符号理所当然的不能用“百公亩”(ha)而规定用“hm²”。
《通知》要求,从1992年1月1日起在统计工作与对外签约中一律使用新规定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这包括全国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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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契约等各类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实行或试行,经过宣传、试点再逐步向农村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