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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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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政策解读之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篇一 : 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 涉及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间...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政策解读之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篇一 : 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 涉及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间接影响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固定资产抵扣的总体精神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或者自制、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总体上允许抵扣的同时,与其他货物一样,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专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固定资产抵扣需要把握的要点 对时间界限的确定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在2009年1月1日后开具,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讲的“已购进”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对可抵扣凭证的确认 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和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当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比对,并在取得稽核结果的当月抵扣。 这里讲的税控设备专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不包括税眼。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只有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抵扣。 是否为税控设备开具,主要看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在税控码区域打印了税控码,税控码由数字和符号组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有5行税控码,每行38位,共190位。 第二、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需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购买方不能认证抵扣。 如何界定不得抵扣项目 1、购进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货物不允许抵扣。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涉及增值税抵扣范畴的固定资产做出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已经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才不允许抵扣。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例如:某企业购进一批建材用于建造厂房,属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 特例: 由于固定资产可能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具体操作上难以划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部分,因此《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即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某饲料生产企业购进一套生产设备用于饲料生产,如果这套设备既生产应税货物,又生产免税货物,那么,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而不需要划分不得抵扣的部分。 3、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原《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应视为消费,原条例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但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大都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纳税人已经损失了,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加大纳税人损 失,征纳矛盾比较突出。另外,在实际征管中,对“其他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不清,难以操作,所以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明确“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 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只有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 由于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这些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际惯例,在《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外购上述货物后用于销售而非自用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 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指小汽车,主要包括两大类: 1、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在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 2、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如小轿车,越野车,面包车,23座以下的中巴等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项目适用《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额比例计算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政策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至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指纳税人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特别提醒: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项规定的情形,不需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2009年2月购进生产设备原值为10000元,其进项税额1700元已抵扣,该设备每月应计提的折旧为160元,如果2009年6月因管理不善于被盗,应在6月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该设备3至6月应计提的折旧 = 160×4 = 640 元 2、固定资产净值 = 10000 - 640 = 9360 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9360 × 17% = 1591.2元 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当时出台的出发点是鼓励利用外资,鼓励外国的机器设备进入我国后提升我国的制造业水平。考虑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买设备无论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原政策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因此在《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政策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三、问题解答 纳税人在2008年购进机器设备,采取分期付款形式支付,2009年才开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已购进”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即视为“实际发生”,即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入帐并计提折旧的,即使取得2009年才 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只有开票时间和入帐及计提折旧时间均为2009年1月1日以后,才允许抵扣。 纳税人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转作生产经营用,能否重新再作抵扣,是否应计算可抵扣税额,专用发票已过认证期限应如何处理,如果原来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又用于上述情形,是否应转出, 答:1、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规定的认证期限不能认证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后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没有超过规定的认证期限的可认证抵扣,超过规定的认证期限则不能抵扣。 2、抵扣时,进项税额为票面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对已计提的折旧所含的增值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应转出的税额 = 累计折旧贷方余额?×适用税率 3、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后又转用于条例第十条至所列情形的,按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点的要求,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进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进口设备,所有权不属于国内企业,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国内企业缴纳,设备供国内企业使用,是否应由国内企业抵扣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精神,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按新修订的《条例》第八条的表述,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不作价进口的设备所有权不属于国内企业,国内企业也没有计提折旧,因此,国内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中不会包含设备消耗的成本,按理其进项税额中也不应包含不作价进口的设备进口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且企业也反映在进口设备时可以因应我们的政策规定自主选择按何种方式进口设备,如果其选择用投资方式进口设备,虽然缴纳了12%的关税,但设备可以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其折旧可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可以进入抵扣链条。市局倾向不予抵扣。 但考虑现行政策规定海关完税凭证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为了避免政策执行不一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们暂允许纳税人不作价进口设备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准予抵扣,但保留进项税额转出的权力,如上级部门明确不能抵扣时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建议纳税人不要采用不作价进口设备的方式进口设备,以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时影响其经济利益。篇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 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篇三 : 我用一句话来概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来这应是增值税问题思考的,因为是上次那位纳税人问到自动扶梯的折旧年限问题引发的思考,所以我也归到“我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了。 对财税[2009]113号文,大家都有些困惑,我这两天有得空就思索来思索去,吃饭想、睡觉想,最后发现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现在我就来说说我学习概括的过程吧~对您有用没用都请进来坐坐吧,喝茶~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符合抵扣规定的,可以进行抵扣。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果既不是房屋代码前两位为“02”)、构筑物代码前两位为”03”)、其他土地附着物;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列举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十二类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还不是摩托车、汽车、游艇;同时不是只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另外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固定资产,那么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扣除。 载体——顾名思义是起到加载、负载的功能。 载体设备——长期安装在载体内且与载体电源相连接的设备。 智能化楼宇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综合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最先进技术,使建筑物内的电力、空调、照明、防灾、防盗、运输设备等协调工作,实现建筑物自动化、通信自动化、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卫自动化系统和消防自动化系统,将这5种功能结合起来的建筑,外加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结构化综合网络系统,智能楼宇综合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组成,就是智能化楼宇。楼宇智能化的基本要求是:办公设备自动化、智能化,通信系统高性能化,建筑柔性化,建筑管理服务自动化。智能化楼宇所需要使用的设备为智能化楼宇设备。 从上面的名词解释看,覆盖面很宽哦。有人会说了,那灯管不是也不能税前扣除了吗,呵呵,还真是如此,灯管属于照明设施,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内容: 1、房屋的节能灯更换,可以抵扣进项税吗,更换电线呢,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 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节能灯和电线都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09/10/02 2、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有几个问题咨询; 1、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2、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可以抵扣吗 3、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由我公司购进的灯具可以抵扣吗,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贵公司购进的日光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10/01/19 3、请问一般纳税人供热公司埋在地下铺设的管道、锅炉属于动产吗,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锅炉属于此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6”的通用设备,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地下铺设的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的铸铁管的管道,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中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此管道是专用于供热的输送管道,不在财税[2009]113号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2、03中,也就是说不为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供热公司在地下铺设的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的管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09/10/19 4、煤矿企业井下生产掘进过程中使用的水泥、沙子、钢材等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 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代码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035326 巷道” 根据上述规定,巷道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为“03”的构筑物,因此建造巷道使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09/12/08 5、我们公司现在在做石灰窑的建造工程,在构建石灰窑材料的进项税抵扣上我们遇到了困难,在建造石灰窑的材料中,构造石灰窑窑体的钢材及耐火砖能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咨询的当地的税务局及专业的税务师,他们给出了我们不同的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一些说能抵扣,一些说不能抵扣,请问,到底能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代码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271251 石灰窑”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说的“石灰窑”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为“02”和“03”的,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09/11/13 6、供电企业进行城市电网改造购进的材料如水泥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等进项税能全部抵扣吗,或者电网改造项目那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28为:输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输电线路:铁塔输电线路、铁杆输电线路、水泥杆输电线路、木杆输电线路、电缆输电线路、其他输电线路;代码61为变压器;” 因此,电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即不属于构筑物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10/02/23 1、增值税转型前,对购入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而现在至少对相当大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是不是也是高兴的事呢,而且我们国家正处在试验摸索阶段……。 2、相当多的情况下,我们购买灯管时是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是普通发票而已,一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这里面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里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抵扣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 企业所得税里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一般的灯管没做固定资产,那么做费用一次税前扣除;其他的相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并并入到固定资产原值按年限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了。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一相比较就较平衡了。如买进一项固定资产含增值税价为117000元,如果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元,则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数为100000元,逐年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则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数为117000元,逐年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篇四 :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如何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如何作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早了解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工作。 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比如外购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 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1465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85350 贷:银行存款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650 贷:在建工程514650 出售转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例2: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乙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64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13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例3: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136000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6000 例4: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 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5865.38[305000?×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4134.62 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5865.38 贷:银行存款5865.38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增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00 借:固定资产170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1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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