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_[全文]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_[全文]

举报
开通vip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_[全文]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_[全文]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_[全文]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_[全文]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六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地方税务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省地方税务机关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书面或者口头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将申请的内容记入行政复议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机构应当告诉申请人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第八条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人未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十条法制工作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予以登 记,注明申请日期、收到或者记录申请书的日期。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接收的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填写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并转送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应当同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接收的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两个以上行政复议机关均有权受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转送手续前,应当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由申请人选择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不作选择的,由负责转送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 作机构确定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之日起5日内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不得再行转送。 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受理机关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四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六)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第十五条对经过审查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工作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由审查人员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和理由,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填写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接收的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的,由申请人选择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反映。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五章行政复议审查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审查,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复议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共同办理。 第二十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撤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人员认为有必要时,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取证和听取意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事项和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阅卷提供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摘抄、复印案卷内容的,应当取得法制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必须说明理由。 口头说明理由的,行政复议人员应予记录。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撤回,并由法制工作机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一)撤回申请完全出于申请人自愿; (二)有第三人的,撤回申请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撤回: (一)受被申请人胁迫或者欺骗; (二)有第三人的,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撤回申请可能掩盖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 (四)申请人不能说明撤回申请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将申请人 提出的审查有关规定的申请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三十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机关,应当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制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提出审查申请的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处理期间,法制工作机构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期限。 第六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法制工作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结束,应当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对行政复议事项进行评议。行政复议事项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评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复议事项评议结论,制作行政复议审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决定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下级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违反行政复 议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 (五)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材料; (六)调查笔录和听取意见笔录; (七)委托代理人的书面代理意见; (八)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 (九)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十)行政复议评议笔录; (十一)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二)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十三)行政复议审查报告; (十四)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五)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六)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 (十七)送达回证; (十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使用统一 格式 pdf格式笔记格式下载页码格式下载公文格式下载简报格式下载 的行政复议文书。行政 复议文书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规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法制工作机构中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行政复议专项资格。 行政复议专项资格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PAGE PAGE 2
本文档为【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_[全文]】,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3165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2KB
软件:Word
页数:8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3-23
浏览量: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