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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编排】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试题答案【最新编排】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什么时间通过,将于什么时间施行,共几章几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9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1)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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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有何变化, 答: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增加了职业危 害防护的条款。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9、劳动合同共分哪几类, 答:共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 10、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一个月内。 1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2、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3、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4、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6、《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试用期工资的,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7、什么是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答:(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8、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在确 认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和形式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0、《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 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1、《劳动合同法》关于竟业限制是怎么规定, 答: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竟业限制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3、什么是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又叫团体协约,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24、集体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答:第一,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第二,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协议。第三,当事人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必须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第四,当事人双方义务性质不同。第五,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 25、集体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答:(1)企业集体合同、产业集体合同和职业集体合同;(2)总括性集体合同和局限性集体合同;(3)专项集体合同和一揽子集体合同;(4)要式集体合同和不要式集体合同;(5)自由集体合同和强制集体合同;(6)纲领性集体合同和特别集体合同;(7)完全集体合同和不完全集体合同。 26、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答:集体合同的订立应经过协商、审议、签字、备案与公布五个程序。 27、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哪些内容签订集体合同,答: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28、集体合同何时生效, 答: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9、解决集体合同争议的办法和途径是什么, 答:协商——调解——仲裁——审判。 30、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中应发挥哪些作用, 答: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3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协议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预告解除。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什么理由。(3)随时解除。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而不必征得用人单位同意。(4)即时解除。这是针对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答:(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3、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一是劳动者有过错;二是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三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35、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企业裁减员工的条件是什么, 答:(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 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7、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 定提前解散的。(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8、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答:(1)基层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内的;(2)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39、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0、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支付经济补偿激金, 答:(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2)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3) 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针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和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员的等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4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4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做的工作有哪些,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应保存几年备查, 答:二年。 44、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用工的单位订立的劳务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用工的单位工作。 45、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 46、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 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几年的劳动合同, 答: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8、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答: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9、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0、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 答: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2、被派遣劳动者档案如何管理, 答:(1)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被派遣的劳务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2)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新招聘被派遣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手续;(3)劳务派遣单位受委托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外地人员务工城市管理的各种证件;(4)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评定职称等;(5)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根据劳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53、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答: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54、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55、非全日制用工能否约定试用期,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6、非全日制用工关于劳动报酬是怎么规定的, 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7、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与 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58、《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的, 答: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5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是什么, 答:(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60、劳动合同行政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答:(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2)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1、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答:(1)承担赔偿责任。(2)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什么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利用全国统一且遍及各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践活动。 63、劳动合同工会法律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答: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进行监督。 64、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答:自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5、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6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 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8、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需承担法律责任, 答:(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69、劳动合同法关于过渡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答: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什么时候、哪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实施的, 答: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实施的。 71、中国工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72.中国工会的活动准则是什么, 答: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73、工会主要通过何种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答: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7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何时、由哪个部门审议通过的,共几章、几条, 答:2006年7月6日,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共九章六十条. 7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答: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76、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7、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必须按照什么原则 , 答、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科学构建基层工会组织的新格局。 78、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如何建立工会组织, 答: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79、什么是安全生产? 答: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通过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使劳动生产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80、什么是“一法三卡”, 答:“一法三卡”,是指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采用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及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 81、什么是违章指挥? 答:违章指挥,是企业领导或生产组织者不懂或明知故犯的下达生产指挥指令,强迫工人按他的要求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往往带有冒险性的滥用职权行为。 82、我国标准工时是多长, 答: 根椐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每月20.92天167.4小时。 8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卸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隔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8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是什么, 答:(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85、用人单位每天最长可以要求职工加班多长时间,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 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86、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7、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答:(1)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父、夫;(2)年满五十五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母、母、妻;(3)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弟、妹。 88、国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89、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0、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 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9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94、企业改制时,如何安置工伤职工, 答: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对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安置规定是: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现行政策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95、企业改制时,如何安置内退职工, 答: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其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96、企业改制时,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豫劳法〔1998〕2号文件规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等方面已发生变化,因此应及时重新订立、变更、中止、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1)企业 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合并、分立或财产所有者变化等原因,使原来的用人主体改变的,新的用人主体与原企业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不低于原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其他条款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2)改制企业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企业和劳动者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3)企业职工在与新的用人主体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主体与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对原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7、企业改制时,如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及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 答: 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3〕1号)规定,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对于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按国家规定与原企业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并将此写入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以后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合并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 98、《工会法》对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及罢免作了哪些规定, 答:《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99、企业改制中工会应该做好哪些主要工作, 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改制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审议通过职工身份置换方案。职工身份置换方案中应包括各类职工情况、身份置换的方法、配股比例、职工股份管理等内容。 100、社会保险包括哪五大险种, 答: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101、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工伤保险根据企业工伤风险按本单位工资总额乘以工伤费率(0.5-2%)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 102、失业保险应当如何缴纳, 答:失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 按照本人上年度平均工 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103、女职工生育保险应当如何缴纳 答:女职工生育保险由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104、生育保险主要享有哪三种保险待遇, 答:(1)产假;(2)生育津贴;(3)医疗服务。 105、已和企业单独签订了合同,企业新的集体合同对原劳动者有效吗, 答:有效。 10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哪三方代表组成的,办事机构设在哪里, 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3)企业工会代表。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对等。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107、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答:60日内。 108、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给予补偿, 答:《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109、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申报, 答: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也可提出申请。 110、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哪两个层次, 答:一是监督、保证法定劳动标准条件的实现;二是帮助和代表职工争取应得的利益。 111、《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12、《劳动法》对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13、集体合同对非工会会员也有效吗, 答: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可见,在适用集体合同方面并没有工会会员与非工会会员之分。 114、实行晚婚晚育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河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115、工会经费与会费的区别是什么, 答:工会经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在税前列支,属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共有,要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成,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会费是工会会员每月按“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交纳的,属本级工会所有,不进行比例分成,主要用于会员活动方面的费用。 116、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由哪三方组成, 答: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117、企业工会有哪些作用, 答: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18、企业工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119、企业工会主席有哪些职权? 答:(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120、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答: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121、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答:(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 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依法行使选举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什么是劳动保护, 答:劳动保护就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23、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保护立法监察、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与工程、劳动卫生技术与工程、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24、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答: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125、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备案。 126、对阻挠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工会应如何处理, 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执行任务时,行政应给予支持。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27、什么是劳动竞赛, 答:劳动竞赛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人与人、集体与集体之间进行的群众性比赛活动。 128、工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哪些活动, 答: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129、工会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三)对国 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130、郑州市居民目前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多少, 答:260元。 131、郑州市职工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650元。 132、郑州市新调整的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是什么, 答:根据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规定,(1)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2)遗属生活补助费用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 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标准调整为300元,县(市)乡镇的标准标准调整为220元,农业户口的标准调整为150元。 133、如何保护工会的财产以及所办的企业、事业财产, 答: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和举办各种为职工服务事业的物质基础。 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工会用自己的经费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及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一旦发生随意改变工会所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隶属关系的情况,工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要求国家干预,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其中也包括工会组织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当 工会财产所有权遭到侵害,无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保护,责令侵权人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134、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什么时间起施行,共几章几条, 答: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51条。 135、信访人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1)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4)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136、信访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37、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138、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该怎么办,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139、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该怎么办, 答:《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40、劳动仲裁受理的争议有哪些, 答:(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141、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答:(1)仲裁费按争议处理结果,由败诉方承担;(2)部分胜诉的,由当事人按比例分担; (3)调解解决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14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43、劳动者在工资发放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答:劳动者在工资发放方面主要享有六项权利:一是以货币形式领取工资的权利;二是直接领取工资的权利;三是知情的权利;四是按时领取工资的权利;五是工资不受非法克扣的权利;六是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 144、职工的工资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45、我国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法定的企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46、什么是医疗期, 答:医疗期是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147、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应当如何计算, 答: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 148、我国目前职业病有那些种类, 答:我国目前公布的职业病主要包括以下十大类:一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职业中毒;四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是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是职业性皮肤病;七是职业性眼病;八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九是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 149、职业病劳动者有权获得那些保障, 答: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保障、医疗保障、生活保障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150、职工依法应当享有那些节假日, 答:新年放假,天;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各放假,天;“三八” 妇女节放假半天。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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