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碱平”合作拍摄微电影合同
甲方:
法定地址:
电话:
乙方:桂林金河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桂林临桂区会元路114号
电话:0773-*******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投资合作拍摄酸碱平系列产品微电影宣传片剧《酸碱平系列之****》(暂名,以下简称为本剧),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双方均同意接受本合同规定的每一条款及条件。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相关权益义务
1.本剧的全部制作费用预算由乙方出资拍摄制作,国内外版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拍摄出产品相关视频(微电影,宣传片等)用于在网络媒介上宣传播放(包括:视频媒体等),每播放一次乙方收取甲方1.5元/次(由甲方自行宣传播放次数为500次不收取播放费用),费用结算为每季结算一次,按各媒介实际播放次数*1.5得出当季结算金额。本合同的合作时间为5年,如合作期结束后甲方还需要继续使用双方共同协商。
2.乙方为剧本编写期间所需的资金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编写完成剧本的版权归乙方所有。
3.甲方在拍摄前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仟元整做为合同合作定金,在影片
上影后从播放次数费用中减去;乙方从产品角度出发拍摄出高质量的广为传播的作品,有利于甲方产品销售。
4.甲方在乙方拍摄合作期间提供相应产品及相应产品资料保证产品合理合法安全性、如果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乙方拍摄作品成片后双方签字方能认可。在拍摄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需要解决的,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解决的办法。
第三条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的方法。
3.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一次性补偿乙方相关损失,结清相关宣传视频播放费用。
4.双方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桂桂林当地法院处理。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释。
本合同一式贰份,签约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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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年月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