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内河砂石资源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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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政办„2008?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内河砂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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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内河砂石资源管理,保障砂石资源依
法、有序、规范开采,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
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是指内河泥沙、砂石、鹅卵石及
其加工产品。砂石资源规范开采包括河道清淤(疏浚)、土地
复垦和造田改地等涉及取砂的各种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区内河范围内从事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及其
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开采应当遵循
“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战
略,实行统一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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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统一税费、统一市场运作的原
则,合理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以
及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区内河砂石资源管理指挥部(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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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内河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
(设在区河道局),从区水务、公安、国土等部门抽调专人集
中办公。沿河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组织,主要领导任组长,并
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
切实加强我区内河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
击非法乱采滥挖行为,保障我区内河砂石资源规范、有序开采。
第六条 区内河砂石资源管理实行责任分工:
(一)区水务局(河道局):负责内河禁采区、可采区、
限采区的划定工作及禁采区标志设立工作;配合沿河镇街道做
好禁采区、限采区执法巡查监管工作;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编制,
业务指导;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配合做好全区突击性集中整
治工作等。
(二)区交通局:负责沿河公路桥和铁路桥上下游禁采区
划定和标志设立工作;配合沿河镇街道做好跨河公路桥、铁路
桥两侧禁采区执法巡查监管工作;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配合
做好全区突击性集中整治工作等。
(三)区国土分局:负责沿河两岸滩涂地、退建小圩采砂
涉及土地方面的管理工作;配合镇街道依法处置沿河耕地、农
田采砂违法行为;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配合做好全区突击性
集中整治工作等。
(四)区公安分局:配合指挥部开展执法管理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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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集中整治的秩序,对发生的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依法从快
予以查处;从重打击内河采砂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沿河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河禁采区、限采区日常
巡查监管工作;负责开采点的日常管理,协调和处理采砂过程
中发生的矛盾;配合区做好可采区经营权拍卖收入及税费收缴
工作;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做好本辖区内突击性集中整治工
作;做好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区工商分局: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沿河无证砂场的经
营活动;配合沿河镇街道对合法砂场进行监管;根据区指挥部
的安排,配合做好全区突击性集中整治工作等。
(七)区财政局:负责采砂管理税费收入的管理工作。
(八)区地税局:负责税收管理及税票管理等工作。
(九)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内河采砂规范性文件的制订、
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全区内河采砂日常管理工作;组织
内河采砂点经营权拍卖和税费收缴等工作;配合区水务局(河
道局)做好内河砂石资源开采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发放《采砂
许可证》;负责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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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发、资料统计和上报工作;根据
区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全区突击性集中整治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内河砂石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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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砂石
规划应在流域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堤防安
全、公共设施安全、通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由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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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局)进行编制,明确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严格控
制开发规模和数量。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实
施。
第八条 内河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所有
开采点实施公开招投标。
第九条 取得内河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开
采前必须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要
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相关许可证,明确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已满而未能依法延续的,必须停止砂石资
源开采行为。
第十条 依法从事内河砂石资源开采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指挥部办公室和税务部门缴纳砂石资源
开采税费,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开采点、经营点收取任
何形式的费用。
第十一条 从事内河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依法接受管理,规范开采、合法经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禁采区擅自从事开采砂石活动的;
(二)可采期内,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碎石渣土,仍堆积
在河床上的;
(三)无证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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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响防洪、交通、旅游景点、生态环境保护区等工
程安全的;
(五)未按照批准或规定的方式开采作业的;
(六)任意扩大开采范围和深度的;
(七)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内河砂石
管理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
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相关规定,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一)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
受他人财物的;
(三)超越、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对投拆、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
其它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它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十四条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所得统一纳入财政专户,
由财政统一管理。区指挥部办公室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
“因需安排、合理支出”的原则纳入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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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政秘[2004]52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2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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