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长春市珠丽安语言培训中心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长春市珠丽安语言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 , 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用我们的专业为您打造语言工具”。 我们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教书的同时育人。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春市民政局,;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 长春市教育局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256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宁宇。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校务委员;
(三)有权查阅校务委员会会议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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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资者:宁宇;金额:壹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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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对外汉语
(二);外语培训
第三章 组织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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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单位设校务委员会会,其成员为五人。校务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委员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和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组成。委员每届任期叁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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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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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由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委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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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每年召开贰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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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助理1名。主任、主任助理由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助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签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委员会记录由主任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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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任对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将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叁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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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宁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个人投资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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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为50 %,预留学校发展资金比例为50%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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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七月七曰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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