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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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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 1 / 8 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 2 / 8 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 3 / 8 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市区内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区(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 4 / 8 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 第七条:有如下情况的不做回迁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评估计价补偿,—次性付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中涉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一律回迁安置,附属物由拆迁人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后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不变,并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2016)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砖平;砖土;土平。 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 5 / 8 第九条:对老城区(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 第十一条: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安置的标准为按原房屋应安置面积的50%按其住宅楼市场价格与其非住宅楼的市场价格计价找差。对原非临街的从事无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原房屋应安置的面积安置非临街、非住宅用房。对非临街的商宅混用—证(照)房屋,安置标准按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安置标准,安置非临街、非住宅房屋。 第十二条:拆迁现有人居住的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 6 / 8 时住宅(居室、厨房、电、水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俱全)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有产权证(照)房屋安置。超过批准期限的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对特殊困难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拥有共有权证(照)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人与共有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回迁房屋的选择确定工作在拆迁结束及楼房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回迁房屋确定的原则:建设一栋楼房,应确定两个单元(含两个单元)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二栋楼房以上的(含两栋),应确定一栋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按拆迁人签订协议序号与搬家序号之和,由小到大顺序在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并予以公示。选择同一户型,选择权序号相同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五条:对回迁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原被拆迁人持《老城区(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免交契税,只缴纳房屋权属登记工本费。 第十六条:同一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回迁安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自回迁之日起,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 7 / 8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临时过渡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100元标准给以补助(含采暖补助费),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过渡补助费加倍。 第十九条: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协议书、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第二十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少数带头闹事、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恶意串联,阻挠正常拆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追究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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