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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金花、王文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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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金花、王文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金花、王文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金花、王文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 来源:债权债务律师网www.69ls.com 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金花、王文杰、郭荣花、严兵太、郭保昆及驻马店神州...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金花、王文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金花、王文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金花、王文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 来源:债权债务律师网www.69ls.com 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金花、王文杰、郭荣花、严兵太、郭保昆及驻马店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9)信浉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9月19日2时40分左右,被告严兵太驾驶豫QA5751重型带挂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十里河立交桥北加油站时,与前方同方向停在道路上的王春喜驾驶的河南QA2571号奔马农用车相撞,致使农用车撞到路旁桥北加油站内的墙面后停下,造成农用车驾驶人王春喜摔出车外。王春喜被送至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期间支出各种费用8318.91元。2008年10月8日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该大队第20088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结论为:1、严兵太驾驶机动车辆,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夜间在下雨的气象条件下行驶没有降低至安全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王春喜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没有紧靠道路右侧,没有将车停在距离加油站30米以外的路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郭荣花系死者王春喜母亲,原告郭荣花共有包括死者王春喜在内4个儿子。被告严兵太系被告郭保昆雇佣的司机。被告严兵太驾驶的豫QA5751号货车和豫QA717挂车系被告郭保昆于2007年8月10日以融资租赁方式从被告神州公司租用。被告亚飞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对其所有的豫QA5751号货车和豫QA717挂车在被告渤保公司分别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方亲属从交警部门领取安葬费1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及数额,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其中包括:1、医疗费8318.91元,2、丧葬费10467.5元,3、被抚养人原告王文杰生活费26511元(8837×6?2),被抚养人原告郭荣花生活费23197.13元(8837×10.5?4),4、死亡赔偿金229541元(11477.05×20),5、交通费292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严兵太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超速行驶,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郭保昆作为其雇主,对被告严兵太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神州公司与被告郭保昆系融资租赁关系,被告郭保昆在合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被告亚飞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渤保公司与被告亚飞公司系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依照合同约定,被告亚飞公司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因此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依法由保险人被告渤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受害人王春喜停放机动车未完全注意安全而造成损害的发生,应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减轻幅度以10%为宜。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郭保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7086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320860元(被告郭保昆已支付的10000元可以从中扣除)。二、被告渤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上述费用 中医疗费8318.91元,其他费用110000元,共计118318.91元;超过部分,由被告渤保公司在商业保险的赔付范围向被告郭保昆赔偿并直接向原告秦金花、王文杰、郭荣花支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郭保昆承担。 渤保公司上诉称,1、本案中商业保险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郭保昆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其他被上诉人没有关系。2、精神抚慰金过高,交强险的赔付已经满额,且商业保险对此不理赔。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秦金花、王文杰、郭荣花、郭保昆均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又查,2008年8月6日,亚飞公司对豫QA5751号货车在渤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金限额50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原审判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补充赔偿,从减少诉累、以人为本出发并无不当,且也不违背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本次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给死者的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付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渤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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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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