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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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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制度 一、 刑法的概念 一、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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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现状: 《刑法》 1979年 通过,1997 年修订。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多次进行刑法修正。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卫我国公民的人权。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健康权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其他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
3.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即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基本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指定罪与量刑都必须依照 法律的明文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指犯罪的轻重与刑罚的轻重相对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它包括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1) 在我国领陆(国境以内的陆地)、领水(内水和领海) 、领空 (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和底土 (领陆和领水以下的地层)内犯罪的。
(2)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 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
(4) 在我国驻外大使馆和公使馆内犯罪的。 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null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国 内: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一律适用本法。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国外: 按本法规定最低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如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和劫持航空器罪等,当犯罪人进入我国领域时,我国可以对其进行起诉或者引渡给相关国。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双重审理问题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双重审理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可按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1.刑法的生效时间
公布以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
公布之日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
由立法机关宣布
新法代替旧法
3.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第二节 犯罪 第二节 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二、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某种权利和利益)
犯罪客体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是什么?侵害的是什么?没有犯罪客体,行为绝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分为三种: 1.一般客体 2.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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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等。
1.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不作为两种情况 2.危害结果:有物质性的,有非物质性的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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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主体(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 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要求有特殊的身份和职务。一般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单位犯罪主体:注意“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无刑责年龄: 14周岁以下
相对刑责年龄: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强奸,抢劫、贩毒、纵火、爆炸、投毒罪。(8种)
完全刑责年龄:16周岁以上
减轻刑责年龄:14-18周岁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又聋又哑的人必须是聋哑俱全,缺一不可。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1.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2.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的义务,不可能预见,则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也不构成过失犯罪,而属意外事件。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2.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3.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null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null适合在职务上、业务上无特定责任的人。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预备
是指犯罪分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特征:1.犯罪分子巳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null(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 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特征:时间性,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从犯罪预备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自动性,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有效性,犯罪分子必须是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五、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2.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单个不能完成的犯罪) 2.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从重处罚 (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其所参加的、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 :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赊处罚
4.教唆犯:教咳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犯罪的种类 六、犯罪的种类 六、犯罪的种类 (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坏壮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贪污贿赂罪 (九)渎职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节 刑 罚 第三节 刑 罚我国刑法把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 主刑1.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2.拘役: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
4 无期徒刑
5.死刑:限制条件: (1)从法定情节严格限制(重大 损失、严重后果等) (2)从犯罪主体上作了严格的限制 不适用死刑的主体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从死刑核准程序上严格控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保留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死缓制度(二年) 附加刑 附加刑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终身;3年以上10年以下;与管制的期限相等;1年以上5年以下
3.没收财产
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刑种:驱逐出境
累犯 累犯 1.一般累犯 ①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前罪和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2.特殊累犯 ①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判过刑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自首和立功 自首和立功 1.自首 ① 自投行为(一般自首) ② 自招行为(特殊自首)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2.立功 ①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且查证属实的 ②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 缓刑 1.适用条件: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考验期限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3.缓刑的撤销 在考验期限内发现有: 严重违法的,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再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且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同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