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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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关于2003年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
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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