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可移动文物标准和规范

国有可移动文物标准和规范

举报
开通vip

国有可移动文物标准和规范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统计表著录说明(试行) 简介: 单位编号:11010121800018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统计表 (试 行) 名称 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 省(自治区、直辖市) 北京市 市(地区、州、盟) 北京市 县(区、市、旗) 东城区 调查人(签字) 日期 审定人(签字) 日期 抽查人(签字) 日期 国家文物局 制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试行) 范本 填表日期:2013年10月20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单位编号 11010121800018 单...

国有可移动文物标准和规范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统计表著录说明(试行) 简介: 单位编号:11010121800018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统计表 (试 行) 名称 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 省(自治区、直辖市) 北京市 市(地区、州、盟) 北京市 县(区、市、旗) 东城区 调查人(签字) 日期 审定人(签字) 日期 抽查人(签字) 日期 国家文物局 制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试行) 范本 填表日期:2013年10月20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单位编号 11010121800018 单位名称 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 设立时间 2002年5月 组织机构代码 71781827-2 隶属关系 √1.中央属2.省属 3.地市属 4.县属 5.乡镇属6.军队、武警系统7.其他 上级主管机构 国家文物局 单位性质 国家机关 所属行业 、 系统 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文物、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8.是否属于文物系统 是 √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 企业 否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 1.人民解放军2.武警部队 单位类型 √1.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2.图书馆3.档案馆4.其他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29号 邮政编码 100009 负责人姓名 郭俊英 职务 副馆长 联系电话 010-64009660 单位网址 藏品概况 藏品总数 4000件/套 已定级文物(件/套) 未定级文物(件/套) 一级文物 二级文物 三级文物 一般文物 3441 59 100 200 200 建档情况 是否已建文物纸质档案 是√ 是否已建文物 数字档案 是√ 否 否 保管情况 库房面积 250㎡ 保管人员数量(人) 2 填表人:XXX 审核人: XXX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 ——单位登记表著录说明 (试行) 1 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试行)》的填写。每个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填写一张统计表。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说明的引用而成为本说明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说明。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8月27日)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2003年3月21日) 3 与此次普查中文物收藏单位登记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试行)》。 4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认定条件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是指收藏和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主要包括各党政机关及机构、部队、各类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4.1 本著录说明中的国有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国有法人单位: 4.1.1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1.2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4.1.3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4.1.4 法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 4.1.4.1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或国家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它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4.1.4.2 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管理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4.1.4.3 法人机关,指各党政和行政机关及机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各部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方行政行署; (四)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六)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作机构; (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单位; (八)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关。 4.2 本著录说明中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4.2.1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 4.2.2 用于科学研究而保留部分出土文物的考古研究所、文物研究所等科研机构; 4.2.3 负责辖区内可移动文物收藏、保护、研究的文管所、文管会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4.2.4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管机构; 4.2.5 收集、整理、保存古籍、具有文物价值的档案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图书馆、档案馆; 4.2.6 收藏、保存可移动文物的国有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 4.2.7 收藏、保存可移动文物的驻外使领馆等驻外机构; 4.2.8 收藏、保存可移动文物的民族宗教场所,以及民族事务管理机构; 4.2.9 收藏、保存可移动文物的解放军、武警系统各直属单位; 4.2.10 收藏、保存可移动文物的金融、卫生、园林、体育、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等系统的事业单位; 4.2.11 文化和新闻出版、建筑建材、冶金矿产、石油化工、水利水电、交通运输、机械机电、旅游餐饮、轻工食品、服装纺织、工艺礼品等系统的企业单位; 4.2.12 各级工会、妇联、青联、残联、学联、共青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人民团体; 4.2.13 其他零散收藏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各党政和行政机关及机构、部队、各类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5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认定程序 5.1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认定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领导机构,或者上述领导机构所委托的机构组织开展。 5.2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并报送所在县级以上普查工作机构。 5.3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等传统意义上收藏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应按普查要求填写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交由普查工作机构复核。 5.4 文化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考古研究所、文物研究所、古建研究所等文物科研机构,文物管理处(所)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商店,文化馆、艺术馆,文化企业,以及其它暂时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文化单位,应按普查要求填写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格,交由普查工作机构审核、认定。上述单位对于国有可移动文物认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理解不够清楚的,可咨询普查工作机构。 5.5 教育、科技、金融、园林、旅游、外交、宗教、民政、军队等系统或行业中具备一定文物收藏规模和文物管理工作基础的国有单位(如军队、高等院校、国有银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陈列室、荣誉室、收藏室等),应按普查要求填写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格,交由普查工作机构审核、认定。上述单位对于国有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理解不够清楚的,可咨询普查工作机构。 5.6 零散收藏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各党政机构和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如国家各部、委、局、署、办及其直属机构,部分省级和市级外事工作机构,驻外使领馆等,应按普查要求填写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格,交普查工作机构审核、认定。上述单位对普查工作相关情况了解不够清楚的,应积极配合普查人员的工作。 5.7 其他申请国有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单位,向所在县级以上普查工作机构申报,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认定、复核、确认等。 5.8 普查工作机构有权到认为收藏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进行调查,并应其请求协助其填写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格。 5.9 部分文物基础工作较好的系统或行业可统一组织填写本系统或行业内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格,报送所在地文物普查工作机构。 5.10 县级普查工作机构可认定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资格。 5.11 国有单位对自己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资格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机构提出申诉。省级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机构对辖区内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认定具有终裁权。 6 封面 6.1 填写文字要求 内容全部用汉字填写,涉及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6.2 单位编号 单位编号是此次普查的单位顺序号,其长度为14位数字。 6.2.1 为区分不同的单位,将单位编号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为四部分:行政区划代码+单位性质代码+行业分类代码+单位顺序号。 6.2.2 单位编号的命名规则: (1)命名内容:行政区划代码+单位性质代码+行业分类代码+单位顺序号。 命名长度:6位 1位 2位 5位 行政区划代码 单位性质代码 行业分类代码 单位顺序号 长度 1 2 3 4 5 6 1 1 2 1 2 3 4 5 (2)各项的顺序要固定,文件名中不能存在任何空格。无论任何原因,文件名中均不得存在中文字符。 (3)行政区划代码:即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号码,填写,6位阿拉伯数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为准。该代码表查询网址:http://www.stats.gov.cn/tjbz/xzqhdm/index.htm。 (4)单位性质代码:按下表内容选择后填写,1位阿拉伯数字。 单位性质代码 单位性质 1 国家机关 2 事业单位 3 国有企业 4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 (5)行业性质代码:以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所属的行业分类为准(见附录G),填写,2位阿拉伯数字。 (6)单位顺序号:即在普查中对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登录顺序,此号码在报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数据时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接收软件按接收次序自动生成,5位阿拉伯数字。从个位开始登录,不足5位的前面用“0”补齐。 6.2.3 示例:首都博物馆 110102 2 18 00001 北京市西城区事业单位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第1家报送数据的单位 6.3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 登记表名称 6.4 名称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注册的正式全称。 6.5 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称。 6.6 市(地区、州、盟)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所属市(地区、州、盟)的全称。 6.7 县(区、市、旗)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所属县(区、市、旗)的全称。 6.8 调查人 调查人手写签名。 6.9 日期 填表日期,用阿拉伯字母填写。示例:2013.10.20 6.10 审定人 普查队负责人手写签名。 6.11 日期 审查日期,用阿拉伯字母填写。示例:2013.11.11 6.12 抽查人 省级以上普查办公室成员手写签名。 6.13 日期 抽查日期,用阿拉伯字母填写。示例:2014.05.11 7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 7.1 填写文字要求 内容全部用汉字填写,涉及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7.2 单位基本情况 7.2.1 单位编号(著录说明见6.1) 7.2.2 单位名称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注册的正式全称。 7.2.3 设立时间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被上级有关机构批准正式成立的时间。 7.2.4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填写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7.2.5 隶属关系 单选,选项划“√”。按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所隶属机构行政层级或系统选择。 7.2.6 上级主管机构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上级领导机构全称。 7.2.7 单位性质 需选填三项内容 (1)单位编制性质,单选,选项划“√”。选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的一种; (2)所属行业、系统,单选,选项划“√”。选择所列19大类中的一种; (3)是否属于文物系统,单选,选项划“√”。选择是或否。 7.2.8 单位类型 单选,选项划“√”。选择所列四种类型中的一种。 7.2.9通讯地址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具体通讯地址。 7.2.10 邮政编码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所在地邮政编码。 7.2.11 负责人姓名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7.2.12 职务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具体职务。 7.2.13 联系电话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7.2.14 单位网址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门户网站的地址。 7.3 藏品概况 7.3.1 藏品总数 填写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保管的文物总件数(截至2013年12月31日24时为止)。 7.3.2 已定级文物(件/套) 根据所列内容如实填写。如没有开展定级工作,所有藏品均为未定级藏品。 7.3.3 未定级文物(件/套) 填写没有定级的文物。如没有开展定级工作,所有藏品均为未定级文物。 7.4 建档情况 7.4.1 是否已建文物纸质档案 单选,选项划“√”。选择是或否。 7.4.2 是否已建文物电子档案 单选,选项划“√”。选择是或否。 7.5 保管情况 7.5.1 库房面积 本单位所有保管可移动文物的库房面积总和。 7.5.2 保管人员数量 本单位所有从事可移动文物保管工作人员总数。 7.6 填表人 登记表填写者签名。 7.7 审核人 登记表内容审核者签名。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认定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09年8月5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2009年12月18日 《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国家文物局,2003年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20—2008),国家文物局,2009年2月16日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6月5日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2006年7月3日 《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 《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WH/T22-2006) 《古籍普查规范》(WH/T21-200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国有可移动文物 博物馆、图书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各党政机关和机构、部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属于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可移动的物质遗存,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可移动文物,均应认定为国有可移动文物。 4 认定范围 各党政机关和机构、部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文物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5 认定条件 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文物、古籍、历史档案、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历史文物分为古代文物和近代现代文物。其中近代现代文物的认定条件以《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为准。 古籍和历史档案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分为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认定: 5.1 古代文物认定标准 从旧石器时代至清代的属于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5.1.1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具体包括: 古代雕塑、造像等。 古代绘画,如壁画、纸本绘画、绢本绘画、帛画、木板画、木刻版画、年画、铜版画、油画、漆画、画扇、水陆画、唐卡等。 古代书法,如名人墨(字)迹、尺牍、碑帖拓本、法帖原石等。 古代纺织(绣)品,如棉、麻、丝、毛制品、缂丝、刺绣、堆绫等。 其他古代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 5.1.2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手稿和图书资料。具体包括: 古代简牍、帛书、甲骨、盟书等。 古代书籍、经书、信札、文书档案、舆图、契约、试卷、药方、剧本等。 可移动的古代石经、碑刻、墓志、经幢、哀册、谥册等。 古代木刻经版等。 其他古代文字、文献资料等。 5.1.3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体包括: 古代建筑、墓葬建筑构件,如画像砖、画像石、砖雕、城砖、板瓦、筒瓦、瓦当、滴水、斗拱、藻井、塔刹等。 古代钱币、钱范、钞版等。 古代服装、服饰、冠履、带具等。 古代首饰、佩饰等。 古代礼器、仪仗等。 古代机械、仪器、仪表、钟表、医疗器具等。 古代兵器、刑具等。 古代生产工具,如农具、织机等。 古代食具、酒具、茶具等。 古代炊具等。 古代烟具等。 古代盥洗梳妆具,如古镜、梳妆盒等。 古代度量衡器等。 古代文房用具,如笔、墨、纸、砚、笔筒、文具盒、墨盒、印泥盒、笔山、笔洗、水注、水盂、镇尺、臂搁、墨床等。 古代玺印、封泥、章料等。 古代体育用具、棋具、卜赌具、玩具等。 古代乐器及构件等。 古代灯具、香具、炉具等。 古代宗教法器等。 古代家具及构件等。 古代车马器、交通用具及构件等。 古代符节腰牌、牌匾等。 古代葬具与明器等。 其他古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5.2 近代现代文物认定标准 1911年以来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反映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和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有关的实物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1840——1911年间与近代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有关的实物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也可认定为近代现代文物。 5.2.1 文献文书。具体包括: 具有重要意义的奏折、公约、条约;各种重要会议的决定、决议、宣言;各种机关(党派、政府、军队、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文书、布告、电报、报告、指示、通知、总结等原始文件;重要的契约、合同、析产书、帐薄、家(族)谱等。 5.2.2 手稿手迹。具体包括: 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或其他有价值的手迹原件等。 5.2.3 书籍报刊。具体包括: 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收藏或批注过的书籍报刊等。 在近现代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或具有特殊意义的书刊报纸原版等。 存世较为稀少、有重要史料价值的出版物等。 5.2.4 音像制品。具体包括: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活动,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历史变迁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音唱片、记录片、录像带、胶木盘、光盘等原版作品。 5.2.5 艺术品。具体包括: 近现代各门类美术艺术大师、工艺美术大师、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创作的代表性作品。 产生过重大影响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美术艺术作品。 各民族有代表性的年画、剪纸、风筝、皮影、雕刻、漆器、刺绣等工艺美术品。 凡列入《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和《1795至1949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中书画家的作品均列入本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范围。 5.2.6 宣传品。具体包括: 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历史上大规模群众性运动中散发、张贴的传单、标语、漫画、捷报及其他宣传品。 具有代表性的海报、招贴画、广告等。 5.2.7 徽章证件。具体包括: 具有重要意义的各类徽章、证件,如奖章、勋章、奖状(立功喜报)、纪念章;机关(学校、团体)证章、证件、证书,以及其他标志符号等。 5.2.8 旗帜匾额。具体包括: 具有重要意义的旗帜、匾额,如国旗、军旗、奖旗、舰旗、队旗、锦旗、贺幛等各种标志性、识别性旗帜;记录近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匾额、招幌等。 5.2.9 印信图章。具体包括: 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机关、政党、群众团体、军队等使用过的关防、公章、各种印信,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使用过的印章等。 5.2.10 货币票证。具体包括: 具有重要意义或存世量少、有代表性的货币、邮票、供应证券、股票、工业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5.2.11 宗教用品。具体包括: 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有关的,或具有典型意义的宗教用品,如造像、经书、法衣、器皿、法器、仪仗、宗教画等。 5.2.12 武器装备。具体包括: 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战役、重要人物有关的,或具有典型意义的兵器、弹药和军用车辆、机械、器具、地图、通讯器材、防护器材、观测器材、医疗器材、被服及其他军用物品。 5.2.13 刑狱用具。具体包括: 与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有关、或有历史代表性的刑狱用具。 5.2.14 生产用品。具体包括: 反映生产力发展各阶段的有代表性的工业、农业、手工业、交通、通讯、科技等的生产工具、用具以及科研仪器、设施设备,如车床等工业机械,播种机等农业机械和用具,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传真机、电话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反映航空航天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纳米技术、机器人技术和其他高科技技术的材料、产品以及其他应用成果。 5.2.15 生活用品。具体包括: 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曾经使用过的、或反映生产力及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有代表性的生活用品,如服饰、首饰、家具、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文具等。 5.2.16 其他。具体包括: 其他无法列入上述类别的,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现代实物。 5.3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具体包括: 古猿化石。 古人类化石。 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年代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年代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年代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文物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历史年代简表》,文物出版社,1994年8月版 《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夏商周断代工程专家组,2000年11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文物年代认定 根据文物的主要内容、特征等因素,认定文物的制造或使用年代。 4 与此次普查中文物年代认定相关的文件材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及其著录说明中“年代”部分。 5 年代认定原则: 5.1 此次普查中的年代认定应科学、准确。 5.2 文物的年代认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进行。 5.3 年代认定应依据文物等的制造、使用或生存年代。 文物年代一般为其最初制造年代或实际使用年代。 古生物、植物、动物类标本年代一般为其生存年代。 5.4 年代表述应采用地质年代纪年、考古学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公元纪年、年代不详五种方式中的一种。 古脊椎动物化石与古人类化石一般选择地质年代纪年。 文物一般应在考古学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公元纪年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多个朝代并置时期的文物及其他不适合使用中国历史朝代纪年的文物都应选择公元纪年。 5.5  截至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2013.12.31.24:00)为止,文物年代已经认定而且比较准确的采用已有年代,文物年代未经认定的可暂将其认定为“年代不详”。 6 中国历史年代简表 选择代码 时代 时间范围 0101 旧石器时代 约200万—1万年前 0102 新石器时代 约1万—4千年前 0201 夏 公元前2070—前1600年 0202 商 公元前1600—前1046年 0203 西周 公元前1046-前771年 0204 春秋 公元前770-前476年 0205 战国 公元前475—前221年 0206 秦 公元前221-前207年 0207 汉 公元前206—公元220年   西汉 公元前206—公元25年 包括王莽(公元9—23年)和更始帝(公元23—25年)   东汉 公元25-220年 0208 三国 公元220-265年   魏 公元220—265年   蜀汉 公元221—263年   吴 公元222—280年 0209 晋 公元265—420年   西晋 公元265—316年   东晋、十六国 公元317—420年 0210 南北朝 公元420-589年   南朝 宋 (公元420—479年)齐 (公元479—502年) 梁 (公元502—557年)陈 (公元557—589年)   北朝 北魏 (公元386—534年) 东魏(公元534—550年)北齐(公元550—577年) 西魏(公元535—556年)北周(公元557—581年) 0211 隋 公元581—618年 0212 唐 公元618—907年 0213 五代 公元907—960年   后梁 后唐 后晋 后汉 后周 公元907—923年 公元923—936年 公元936—947年 公元947—950年 公元951—960年 0214 宋 公元960—1279年 0214-1 北宋 公元960—1127年 0214-2 南宋 公元1127-1279年 0215 辽 公元907—1125年 0216 金 公元1115—1234年 0217 西夏 公元1038—1227年 0218 元 公元1271—1368年 0219 明 公元1368—1644年 0220 清 公元1644—1911年 0220-1 清(鸦片战争前) 公元1644—1839年 0220-2 清(鸦片战争后) 公元1840—1911年 03 中华民国 公元1912—1949年9月30日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元1949年10月1日—今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 2 收录范围 县级及县级以上各行政区域内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确定的所有可移动文物。 3 目的和用途 著录与公布各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为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文物保护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列入名录的可移动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4 基本要求 4.1工作范围:按行政区域范围确定。 4.2编制内容:应根据文物普查的最终成果确定。 4.3工作程序:分为资料汇总、编制、审核和发布四个阶段。 3.4内容要求: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练,其中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制表方法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 名录构成与内容 5.1 名录册页构成:封面、扉页、目录、可移动文物名录表。 5.2 封面内容 密级:各级名录的密级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名录名称:行政区名称+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单位名称:名录编制单位全称。 编制日期:名录的编制时间。 5.3 扉页内容 同封面。 5.4 名录结构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由收藏单位和收藏单位所收藏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两级构成。收藏单位分类原则与《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中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分类原则相同。 5.5 目录内容 序号:编制内容的顺序号。 名称:编入名录的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称。 页号:编入名录的内容在该书中的页码。 示例: 一 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 )………………………………………………2 5北京鲁迅博物馆…………………………………………………………… 100 5.6 名录登记表内容 编码:普查登记编码。 名称:可移动文物的名称。 年代:可移动文物的年代。 文物类别:可移动文物所属类别。 文物级别: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 实际件数:可移动文物的实际数量。 完残程度:可移动文物的本体现状。 5.7 编者按 编制本名录需要说明的问题、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6 名录的公布 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由国务院公布。 地方各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名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名录前,须报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XXXXXX(收藏单位名称)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登记表 普查登记编码 名称 年代 文物类别 文物级别 实际件数 完残程度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计量标准(试行) 简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有可移动文物的计量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计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20—2008),国家文物局,2009年2月16日 《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1]81号) 《藏品档案填写说明》,国家文物局,1991年11月19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文物计量 包括文物的计件方法和测量方法两部分内容。 4 与此次普查中文物计量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及其著录说明中“外形尺寸”、“质量”、“数量”部分。 5 计量原则 此次普查中的文物计量应科学、准确、规范,并充分考虑中国文物传统计量方法。 6 计量方法 6.1 计件的方法与示例: 文物数量按“件套”和“件”两种方式计量。 “件套”是指具有统计意义,在功能与内容上相关联的独立个体集合,或独立个体本身的数量。 “件”是指可相对独立存在的个体或功能不可拆分的最小个体数量。 散碎品、锈结品(如铜钱)及液态文物,若同一来源,装于同一容器或同一包装的,可视为一件文物;散碎品、锈结品(如铜钱)及液态文物,若同一来源,分装于不同容器或不同包装的,可按实际容器或包装数量计件。 示例1: 文物登记号名称 …… 件套数 件数 XXXX 马靴1 2只 示例2: 文物登记号名称 …… 件套数 件数 XXXX 鲁迅日记1 24册 示例3: 文物登记号名称 …… 件套数 件数 XXXX 带盖金执壶1 1件 6.2 尺寸的测量方法 6.2.1 文物测量主要对其外部形状进行测量。 6.2.2 各种尺类文物、器物上有长度计量单位铭文的文物应测量其长度。音像制品类文物的规格不属于测量范围,如电影胶片。 6.2.3 单件文物 平面文物:方形测量纵(上下)、横(左右)。 圆形测量直径。 立体文物:测量长、宽、高;或测量高、口径、底径(口径、底径一律量外径)。 异形文物:一般测量最长、最宽、通高或最大直径。 6.2.4 成套文物 组成部分规格基本一致,如:对联、文集、信函、经版、茶杯、硬币等,测量最大一件单体。 组成部分大小不一致,如:一套盔甲,分别测量各个单体。 组成部分数量众多,规格不一,测量最大一件单体和最小一件单体,其它暂且忽略。 6.2.5 尺寸单位 以厘米为基本单位,测量时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6.3 质量的测量方法 质量即文物所含物质的量,即常说的“重量”。 6.3.1 贵重金属类、珠宝类、衡器类、器物上有重量计量单位铭文的文物,如金银器或有重大价值而又无法测量尺寸的文物,应测量质量。 6.3.2 除以上情况的文物不用测量。 6.3.3 对同一件套有多个单体的文物,测量各个单体质量的总和。 6.3.4 质量单位 以千克为基本单位,测量时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此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分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20—2008),国家文物局,2009年2月16日 《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1]81号) 《藏品档案填写说明》,国家文物局,1991年11月19日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6月5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文物分类 根据文物的异同,即构成每件文物基本物质的自然属性和所形成的社会属性之差异性、同一性,把全部文物区分组合成类的过程。 4 与此次普查中文物分类相关的文件材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及其著录说明中“文物类别”部分。 5 分类原则 5.1 文物分类体系结构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统一性。 5.2 文物分类的基本原则是质地为主,兼顾性质、功用,并充分考虑到中国文物传统分类方法。对存世量较大、类别特征明显的文物独立成类,不具备这些特征的归入其他类。 6 具体分类 根据文物分类原则分为31类。具体如下: 序号 类别 内容及举例 1 金银器 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金银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制品等。 2 铜 器 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铜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制品等。 3 铁 器 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铁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制品等。 4 陶、泥器 彩陶、黑陶、红陶、灰陶、釉陶、白陶、紫砂、彩绘陶、珐花、生坯、泥金饼、泥丸等工艺制品及陶制建筑构件、陶制生产工具与生活用品等。 5 瓷 器 彩绘、颜色釉等各类瓷质制品, 6 砖 瓦 画像砖、城砖、砖雕、墓砖、影作、象眼、板瓦、筒瓦、瓦当等。 7 宝、玉石器 玉、碧玺、玛瑙、翡翠、各类宝石、珊瑚、琥珀、蜜蜡、钻石、芙蓉石、松石、石榴石、晶石、橄榄石等制品及原材料。 8 石器石刻 石质工具、碑刻、墓志、经幢、画像石、法帖原石等。 9 漆木竹器 各类漆制品、木质家具、竹藤质家具、生活用木器、木质工具、木刻板、牌匾、竹木简牍,以及竹、木、藤、草、核、匏质工艺品等。 10 绘 画 各类民间美术平面作品、中国画、油画、版画、素描、速写、壁画、漆画、宗教画、织绣画、连环画、贴画、漫画、宣传画、剪纸、年画、纸编画等。 11 书 法 创作作品、写经、对联等。 12 拓 片 甲骨拓片、瓦当拓片、古币拓片、砚铭拓片、画像砖石拓片、铜器拓片、碑刻拓片等。 13 珐琅器 金属胎珐琅、瓷胎珐琅、玻璃胎珐琅等。 14 玻璃器 各种玻璃、琉璃等制品及料器等、。 15 骨角牙器 卜甲、卜骨、犀角、其他兽角骨、象牙、其他兽牙、玳瑁、砗磲、螺钿制品及原材等。 16 纺织(绣)品 各类棉、麻、丝、毛制品、缂丝、刺绣、堆绫等。 17 皮 革 各类皮革制品。 18 玺 印 各类质地的官印、玺、押、封泥、印章、印范等。 19 文具、乐器、法器 各类纸、墨、笔、砚等。乐器。法器。 20 货 币 贝币、铜钱、纸币、钱范、钞版、金银铤锭、金银币、纪念币、其它金属货币、外国货币、电子货币卡等。 21 雕塑、造像 各种质地的立体雕塑和宗教造像等。 22 古代人类遗体遗骸 人类遗骨、遗体等。 23 文献图书 古籍、舆图、信札、奏折、诰命、契约文书、经卷、试卷、药方、剧本、歌本、报刊、历史档案、会议记录、讲稿、决定、日记笔记、合同文书、手稿、标语、题词、统计数据等。 24 徽章、证件 勋章、胸章、臂章、领章、帽徽、肩章、列章、像章、纪念章、证章、奖牌、奖杯、出生证、身份证、出入证、工作证、学生证、准考证、毕业证、通行证、购物证、护照、士兵证、军官证、聘书、代表证、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等。 25 邮 品 邮票、实寄封、纪念封、明信片等。 26 票 据 门票、车船票、机票、供应证券、税票、发票、储蓄存单、存折、支票、彩票、奖券、金融券、单据等。 27 音像制品 原版照片、胶片、唱片、磁带以及珍贵拷贝等各种录音录像制品。 28 交通、运输工具 轿子、人力车、兽力车、汽车、船筏、飞机、摩托、火车等民用工具。 29 度量衡器 各类质地的尺、权、砝码、量器、秤等用于物体计量长短、容积、重量的器具。 30 武器装备、航天装备 各种兵器、弹药和军用车辆、机械、器具、地图、通讯器材、防护器材、观测器材、医疗器材、被服等,及其他军用物品。火箭、宇宙飞船等航天装备。 31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32 其 他 未归入以上各类的通讯、生产、生活工具或用品,如钟表、仪仗、盆景、仪器、化学制品、建筑工具、纺织机械、照相机、放映机等。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定名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定名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定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 《藏品档案填写说明》,国家文物局,1991年11月19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文物定名 在对文物进行科学认定和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文物的主要内容、特征等因素,针对具体文物制定的科学、准确、规范的称谓。 4 与此次普查中文物定名相关的文件材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及其著录说明中“名称”部分。 5 定名原则: 5.1 此次普查中的文物定名应科学、准确、规范。 5.2 文物已有名称而且比较准确的,采用已有名称。 5.3 没有名称的文物,可以通过本次普查,依定名要素为其定名。 5.4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定名,依照相关学科国际命名法规定名。 6 定名要素 6.1 年代。指文物的制造或使用年代。 6.2 特征。指文物的主要特征,如主题纹饰、主要工艺、主要内容、主要材质、主要作者以及产地、物主名、民族名、国名等。 6.3 器物的通称。 6.4 定名一般按照时代、特征、通称顺序排列。 7 文物定名示例 7.1 金银类 明 龙纹 金执壶 7.2 铜器 战国 武士斗兽纹 铜镜 7.3 铁器 战国 “右廪” 铁斧范 7.4 陶、泥器类 唐彩绘 陶俑 7.5 瓷器类 元磁州窑 白地黑花 婴戏图 罐 7.6 砖瓦类 春秋鸟纹 瓦当 7.7 宝、玉石器类 西汉 夔凤纹 玉卮 7.8 石器石刻类 东汉 中平二年 曹全碑 7.9 漆木竹器类 战国彩绘 漆方盒 7.10 绘画类 清任伯年 花鸟图 轴 7.11 书法类 元鲜于枢 行草“进学解” 手卷 7.12 拓片类 清拓汉“长乐未央”瓦当 拓片 7.13 珐琅器类 明 缠枝莲纹 铜胎珐琅三足炉 7.14 玻璃器类 唐 素面 圈足 浅蓝色 玻璃盘 7.15 骨角牙器类 明螭耳饕餮纹 犀角杯 7.16 纺织(绣)品类 清缂金十二章纹 龙袍 7.17 皮革类 二十世纪初 赫哲族 鱼皮衣 7.18 玺印类 明“工政府屯田清吏司契” 铜印 7.19 文具、乐器、法器类 清瓜瓞绵绵纹 端砚 7.20 货币类 唐 “田”字 船形 银锭 7.21 雕塑、造像类 五代铜鎏金 观音菩萨 立像 7.22 古代人类遗体、遗骸类 公元前十七世纪新疆小河墓地 女性干尸 7.23 文献图书类 清刘鹗著《老残游记》 手稿本 7.24 徽章、证件类 五四时期“警告同胞 毋忘国耻” 纪念章 7.25 邮品类 1989年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 小型张 7.26 票据类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河南省侨汇商品供应证副食 十元券 7.27 音像制品类 1962年吕厚民摄 “毛主席在上海打乒乓球” 照片 7.28 交通、运输工具类 清木制 骡车 7.29 度量衡器类 西晋骨尺 7.30 武器装备、航天装备类 2003年神州五号飞船 返回舱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著录说明 1 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的著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说明的引用而成为本说明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说明。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说明。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20—2008),国家文物局,2009年2月16日 《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1]81号)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 《藏品档案填写说明》,国家文物局,1991年11月19日 《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 3 与此次普查中文物登记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见附录A。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采集指标项表》,见附录B。 《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行业分类代码表》,见附录G。 4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著录说明 4.1 收藏单位名称 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正式全称。 4.2 普查登记号 本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要求为每件文物设定一个“普查登记号”。普查登记号是本次普查中赋予普查对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唯一的身份编号,其长度为21位数字。 4.2.1 为区分不同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将普查登记号设计为五部分:行政区划代码+单位性质代码+行业分类代码+单位顺序号+文物顺序号。 4.2.2 普查登记号的命名规则: (1)命名内容:行政区划代码+单位性质代码+行业分类代码+单位顺序号+文物顺序号 命名长度: 6位 1位 2位 5位 7位   行政区划代码 单位性质代码 行业分类代码 单位顺序号 文物顺序号 长度 1 2 3 4 5 6 1 1 2 1 2 3 4 5 1 2 3 4 5 6 7 (2)各项的顺序要固定,文件名中不能存在任何空格。无论任何原因,文件名中均不得存在中文字符。 (3)行政区划代码:即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号码,填写,6位阿拉伯数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为准。 《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查询网址:http://www.stats.gov.cn/tjbz/xzqhdm/index.htm。 (4)单位性质代码:按下表内容选择后填写,1位阿拉伯数字。   单位性质代码 单位性质 1 国家机关 2 事业单位 3 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 4 人民解放军、 武警部队   (5)行业性质代码:以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所属的行业分类为准(见附录G),填写,2位阿拉伯数字。 (6)单位顺序号:即在普查中对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登录顺序,此号码在报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数据时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接收软件按接收次序自动生成,5位阿拉伯数字。从个位开始登录,不足5位的前面用“0”补齐。 (7)文物顺序号:即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在普查时对文物的登录顺序,此号码在报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数据后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审核软件按数据审核通过的次序自动生成,普查顺序号长度为7位阿拉伯数字。从个位开始登录,不足7位的前面用“0”补齐。 4.2.3 示例: 110102 2 18 00001 1234567 北京市西城区 事业单位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第1家报送数据的单位 第1234567号文物 4.3 藏品总登记号 文物在现收藏单位总账上的登记号。若无总登记号应填写辅助账登记号或登记顺序号。 选填。 4.4 名称 4.4.1 登记名称 若有原名,请按原名填写。若无原名,请按《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定名标准(试行)》填写。 必须用汉字填写。 4.4.2 原名 文物在现收藏单位总登记账上的名称。 选填。 4.5 文物级别 根据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确定的级别。文物的级别可
本文档为【国有可移动文物标准和规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3162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739KB
软件:Word
页数:53
分类:
上传时间:2012-09-21
浏览量: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