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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电子公文 黔江民政发„2011?45号 电子公文专用章 核收: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修订)的 通 知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黔江区民政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黔江区民政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全区民政系统公务车辆的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用车安全、调度有序、降低成本、保障有力,特制定本制...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电子公文 黔江民政发„2011?45号 电子公文专用章 核收: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修订)的 通 知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黔江区民政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黔江区民政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全区民政系统公务车辆的科学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用车安全、调度有序、降低成本、保障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扣发工作性津补贴等,是单位作出的一种经济处罚措施,不属于对职工的行政、纪律处分行为。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系统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下称车辆管理人)归口管理,其中救助管理站、中心福利院、殡葬管理所车辆授权其法人代表全权负责管理。局机关车辆及驾驶员均根据领导分工相对固定,特殊情况需调换使用车辆的,由局领导协商确定后办公室实施。 第四条 无出车任务时,车辆停放在本单位院内指定位置,实行集中管理;严禁车辆在外停放、严禁任何人私配车辆钥匙。 第五条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未经车辆管理人同意,不得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三章 车辆调度 第六条 公务用车由车辆管理人统一调度,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 2 - 第七条 公务用车优先保证领导工作用车,并按照“先领导后科室、先紧急后一般、先预约后临时”的原则安排用车。 第八条 严格执行出车登记制度。每次出车任务结束后,由驾驶员当场据实载明用车人、用车事由、目的地、里程等内容后,交用车人签字,按月将出车记录交办公室备查;有接送领导任务的车辆,接送领导部分里程由办公室主任每周审核一次。 第四章 车辆用油 第九条 车辆加油由管理人或与车辆对应维护驾驶员负责。油耗每季度核算一次,局机关车辆百公里最高耗油参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渝H20111、渝H03437、渝H02020 为18公升,渝HAA071、成S10517为16公升,渝H12123为14公升,渝H07760为9公升。 第十条 区内车辆加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加油充值卡定点加油;车辆在区外加油的,加油发票除驾驶员签字外,还应有用车人签字,方能送办公室登记;局财务审计科不得受理未经办公室登记的加油发票。 第五章 车辆维护 第十一条 实行定人定车维护制度。每一台车固定一个驾驶员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因维护不当造成车辆事故等损失的,负责对维护的驾驶员承担50%的经济责任。局机关车辆维护责 - 3 - 任人根据办公室人员分工进行明确。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日常保养维护,坚持出车前、行车中、用车后检查车辆性能,不开“病车”; 随时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作好出车准备。 第十三条 未经车辆管理人批准,责任驾驶员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更改、撤除车上设备和饰品,对擅自添置车辆设备和饰品的,费用自理;擅自减少车辆设备和饰品的,照价赔偿或限期恢复。 第十四条 公务车维修和保养,由维护责任驾驶员提出,经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报领导同意后到定点维修厂家修理。更换的所有零配件,由驾驶员负责带回交由局办公室检验认可入库;属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车辆在外需维修的,驾驶员应立即向随车人员和办公室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经同意后就近维修。 第十五条 公务车维修期间,该车驾驶员必须现场监督,修好后在维修单上签名确认。擅自到定点以外厂家修理的,所产生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车辆费用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运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经办驾驶员填制报销单,经办公室审核后再按《财务管理制度》送签报销。 - 4 - 公务用车过路、过桥、停车及在外维修、加油费用,根据派车行程,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报销。 公务车辆年检、保险等有关手续的办理,由维护责任驾驶员根据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财务审计科协助。 所有需报销的费用应按次报销,驾驶员外出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到财务审计科结清账务。 第十七条 实行定点维修、定点洗车制度。定点维修地点及费用由办公室、财务审计科按有关规定办理;定点洗车场由办公室确定并包干费用后,车辆维护人员不定时送洗,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八条 车辆因违章、超速等产生的罚款,由办公室根据出车登记,交车辆驾车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年度目标考核纳入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与工作性津贴挂钩,实行车公里补助。 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主动服务,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办公室工作安排2次以上的,停止驾驶资格作文职人员安排工作;拒不遵守工作纪律的,停 发工作性津补贴,同时严格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事前没有请假或报告车辆故障,而以有事或车辆故障为由拒绝出车的,视同不服从安排。 - 5 - 第二十条 驾驶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有任务出车、无任务在办公室上班,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保证及时出车,不得旷工、脱岗、迟到、早退。对因通讯不畅影响工作的,发生2次以上按不服从安排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 安全教育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出车带齐有关证照,做到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发生交通事故,负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视其情节分别承担单位10%—50%的经济损失,并扣发当月全部工作性津补贴。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不准在身体疲劳或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随时随地注意自己的言行,未经批准,严禁“出私车”(未经调度出车和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和用公车为私人谋取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第一次扣发当月全部工作性津补贴,第二次停止驾驶资格安排其它工作;造成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并锁好方向、门窗、车钥匙随人走,不得将有效证件放在车内,做好防 - 6 - 盗工作。严禁将车辆停放于娱乐场所附近,对因此造成的不良影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执行中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黔江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文秘工作 车辆 制度 通知 报:市民政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6月3日印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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