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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 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 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 守本办法,B 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 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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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 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 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 守本办法,B 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 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 金。 第四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 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 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和客户 业务结算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五条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 1 ―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 (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 (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 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 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 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 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 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 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 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第九条 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本公司每月为各 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 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 ― 2 ― 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 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本条前款规定的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A股、基金、ETF、LOF、权证、债券以及未来新 增的、采用净额结算的证券品种的二级市场买入金额、债券 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但不包括买断式回 购到期购回金额。 本条前款规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债券品种(包括 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 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 种按 20%计收。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月证券买入金额的计 算范围和相关证券品种的最低结算备付金计收比例,并以通 知形式向市场公布。 第十条 在每月前 3个营业日内,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第十一条 新申请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从 其加入之日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本办法有关最低结算备付金 限额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被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本 公司有权随时提高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本公司认为风险 较低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可以降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 3 ― 额。 本公司提高或降低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调整办法另 行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或认为必要时,本公司有权 重新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时间。 第十四条 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由于相关原因被冻结,结 算参与人应保证资金交收账户中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能完 成正常交收并满足该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限额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每日(包括节假日) 日末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不得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最低结算备付金可用于应急交收,但如日末余额扣减冻 结资金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应于次 一营业日补足。 本公司将资金交收账户日末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低于 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情形作为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 录登记在案,并作为确定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的因素之 一。 第十六条 在保证当日资金交收的前提下,资金交收账户 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如超过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参 与人可以申请将超出部分资金划入其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 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当日交收截止时点之前将不 ― 4 ― 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交 收违约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冻结部分除外)按下 列顺序用于以下项目的资金交收: (一)结算互保金交收; (二)二级市场资金净额交收; (三)实行标准券制度回购购回款交收; (四)一级市场资金交收。 第十九条 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向结算参 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 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 个月的 20 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 入本金。 结算银行调整存款利率,本公司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 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交收账户余额 查询服务,结算参与人须注意核查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 第二十一条 资金交收账户开户资料有关内容或指定收 款账户发生变更或是托管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委托机构发生 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变 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参与人资格时,应及时 ― 5 ― 到本公司办理资金交收账户的注销手续。 对于满一年未发生结算资金收付活动的资金交收账户, 如账户所属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本公司将 通知该结算参与人在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 销户,未划转款项转入本公司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本办法实施之 日起,沪、深市场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 OO八年十月七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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