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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年未果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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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年未果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圳5年未果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深圳5年未果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 作者: 日期:2014-08-18 发生在深圳的一桩简单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法院等相关的程序历时4年半,仍然没有结果。面对现在依然停留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内的这起案子,人们不禁要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在哪? 深圳的马先生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 公司在...

深圳5年未果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深圳5年未果的房产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案 《深圳5年未果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 作者: 日期:2014-08-18 发生在深圳的一桩简单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法院等相关的程序历时4年半,仍然没有结果。面对现在依然停留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内的这起案子,人们不禁要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在哪? 深圳的马先生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 公司在2002年签订《深圳房地产买卖合同》,马先生购买了一套由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的阁林网苑的一套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地产交付使用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协议处理未果,马先生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纠纷没有焦点 在所有人看来这是一桩简单、明了、清晰的房屋买卖合同--业主买了房产并交付了首期,开发商到期没有给业主房产证等相关证件,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理应赔偿业主相应损失。 马先生说,2002年3月14日他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一份,按合同规定,他买下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阁林网苑的商品房一套(1405房),建筑面积35.88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7968元,总金额为人民币285892元。合同规定,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于2002年3月28日前将房地产交付给业主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竣工验收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但是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超过时间90日仍不交付房产,在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马先生选择了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请求裁决的结果是:1、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立即退还自己交纳的首期房款人民币85892元;2、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15295.65元;3、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4、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费(www.quanfawang.cn)。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中认为,申请人(马先生)与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2年7月17日共同给深圳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递交解除合同申请书,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当事人双方已同意解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交纳的首期房款、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及造成损失的赔偿金,符合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是合法合理的,仲裁庭予以支持。2003年1月17日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第68条的规定,仲裁庭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偿其办理案件获胜诉部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仲裁请求。退还马先生交纳的首期购房款人民币85892元;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15,295元(从2002年3月28日至2002年7月17日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仲裁费人民币6829元,由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各款项合计人民币113016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付给申请人,逾期不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付延期付款之债务利息。 法院执行未果 2003年1月17日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已经为此案定下格局。 2004年12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深福法执字第1566-2号上写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的(2001)深仲裁字第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定:1、被执行人退还申请人交纳的首期购房款人民币85892元;2、被执行人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15295元给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4、案件仲裁费人民币682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13016元,被执行人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付给申请执行人,逾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付延期付款之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 同时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马先生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马先生的申请,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是第三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不能履行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理由成立,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到今天,这件看似简单、明晰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然滞留福田区法院的麦合全法官手中,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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