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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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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一、 案情 被告人李国定,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1996年6月因犯出售、购买伪造货币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杨文举,又名杨子,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3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管建强~又名强子、卷毛~男~1977年5月1...

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一、 案情 被告人李国定,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1996年6月因犯出售、购买伪造货币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杨文举,又名杨子,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文化~农民。2003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管建强~又名强子、卷毛~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岩,又名小岩~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庆亮~小名小明明~又名小亮、亮子~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二辉,又名张磊,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成富,又名小富,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83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8年10月27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杨滨~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2007 1 年4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邓全明,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4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国定~为了自己经营的宏盛转运站与被害人杨小六经营的天意转运站争夺客户~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多次跟踪、追逐、拦截天意转运站的送货车辆~对其实施扎车胎、砸车玻璃等寻衅滋事行为~迫使天意转运站对客户失去信誉。当被告人李国定未达到预计目的后~又准备了铁管、不倒钉、灭火枪、石头、蒙面布、手套等作案工具~伺机拦截杨小六的送货车~并殴打杨小六。2007年4月22日被告人李国定将被告人陈庆亮、管建强、张二辉、杨滨、王成富、邓全明、杨文举、王岩、冯根来纠集到其租住的房屋内~对上述被告人授意:晚上去拦截杨小六的送货车~拦住后就打~把杨小六打残~扎他的车轮胎~让他的货不能按时送到~失去信誉。并打电话让张明新将运货车从宏盛转运站开至其租住的房子处待用~张明新将运货车送到后即离去。被告人李国定做了具体分工:指使杨滨驾驶伊兰特轿车拉着李国定、王岩、管建强携带作案工具在杨小六经营的天意转运站附近窥视、跟踪杨小六送货车的行踪,张二辉驾驶运货车拉着王成富、冯根来携带作案工具到固安县后狄车站附近隐匿、等候李国定的指令,邓全明驾驶面包车拉着陈庆亮、杨文举携带作案工具到容城县辛庄村北处隐匿~等候李国定指令。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杨小六、孙宝权驾驶马自达轿车护送被害人于卫红、黄永根、张帅驾驶的货车去北京送货。被告人李国定发现后~乘坐杨滨驾驶的轿车拉着管建强、王岩对杨小六、于卫红等人的车辆进行跟踪。当杨小六、于卫红的车辆行驶至容城县辛庄村桥南~往陈庆亮隐匿的方向开过去时~李国定打电话让陈庆亮、杨文举在辛庄村北土路撒不倒钉拦截杨小六、于卫红的车辆~当杨小六、于卫红的 2 车辆经过此地被不倒钉扎了轮胎停车检查时~李国定、管建强、王岩将路边的水泥杆横在土路上以防止杨小六的车掉头往回走~而后持作案工具与陈庆亮、杨文举会合~至杨小六的马自达轿车附近~杨文举持灭火枪向杨小六的送货车方向开了一枪后~李国定、陈庆亮、杨文举、王岩、管建强各持铁管、锤子追逐、殴打杨小六、孙宝权、于卫红、黄永根、刘胜军。致于卫红、黄永根当场死亡~杨小六、孙宝权经抢救无效死亡~刘胜军左臂骨折、右额顶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杨小六、黄永根、于卫红、孙宝权均因外力作用导致脑损伤死亡。刘胜军的伤情属轻伤。陈庆亮、杨文举、王岩、管建强将杨小六的马自达轿车、东风货车砸毁~损毁物品价值18508元。案发后~被告人邓全明、杨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被告人李国定、陈庆亮、管建强、张二辉、杨滨、王成富、邓全明、杨文举、王岩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一部。 二、审理经过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国定、杨文举、管建强、王岩、陈庆亮、张二辉、王成富、杨滨、张明新、邓全明犯故意杀人罪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杨小六、黄永根、于卫红、孙宝权之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李国定、杨文举、管建强、王岩、陈庆亮、张二辉 王成富、杨滨、张明新、邓全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国定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国定只让陈庆亮等人拦车、砸车~打断被害人杨小六的胳膊、腿~没有剥夺杨小六等人生命的故意、亦无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文举、陈庆亮、管建强、王岩持棍、斧击打杨小六等人头部等部位致杨小六等四人死亡~完全超出被告人李国定的故意范围~属实行过限~杨小六等四人死亡后果应由被告人杨文举、管建强、王岩、陈庆亮负责。被告人张二辉、王成富、杨滨、邓全明提出案发时四人在第二拦车现场~不应承担杨小六等四人死亡后果的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告 3 人张明新提出~知道李国定等人商议拦截杨小六的车辆、打杨小六~未参与拦车、打人行为~不承担责任。 三、裁判结果和理由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定为使杨小六的天意转运站失去信誉~达到其宏盛转运站争得更多货源为目的~事先准备拦车、打人工具~纠集被告人杨文举、管建强、王岩、陈庆亮、张二辉、王成富、杨滨、邓全明、来子,冯根来~在逃,精心预谋、分工、策划对杨小六的运货车实施拦截、砸车、把杨小六打伤、致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被告人李国定明确授意:“把杨小六打残~打得越重越好~打断杨小六的胳膊、腿~让杨小六开不了车~其他人反抗照样打”~有被告人杨文举、陈庆亮、王岩、管建强、张二辉等被告人供述的预谋过程相互印证一致~说明被告人李国定的犯罪故意是有限度的~即拦截、打砸、杨小六的车辆、打残杨小六等人~不包括杀人的故意~且被告人李国定在案发现场先于杨小六等人被打伤倒地昏迷~其犯罪故意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也未在犯罪实施阶段发生转化~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不妥。被告人李国定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国定具有伤害故意~不具备故意杀人主、客观要件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李国定策划、实施伤害、砸车行为~系故意伤害,致死,~且造成四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庆亮、杨文举、邓全明在杨小六的运货车经过的路段设伏~陈庆亮、杨文举撒不倒钉将杨小六的运货车及轿车拦住~与随后跟踪而至的李国定、管建强、王岩会合后~杨文举、陈庆亮、管建强、王岩持铁管、锤子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打击杨小六、孙宝权、于卫红、黄永根头部、上身等要害部位~打击刘胜军上肢~打砸车辆~致杨小六、孙宝权、于卫红、黄永根颅脑损伤死亡、刘胜军轻伤~有尸检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陈庆亮、管建强、 4 杨文举、王岩行为的转化已明显超出被告人李国定“将杨小六打残”的授意范围~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过限行为~被告人杨文举、陈庆亮、管建强、王岩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四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均系故意杀人犯罪的主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二辉、王成富、杨滨、邓全明虽未到打人现场~未实施打人、砸车行为~但已按照被告人李国定打人、砸车的授意~实施相应行为~均为故意伤害犯罪的共犯~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妥。被告人张二辉、王成富、杨滨、邓全明及辩护人所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成富、参与拦车、伤害预谋并按分工着手实施犯罪~到达指定现场~有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作案现场的辨认、被告人之间的供述亦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成富称其不知道去打人、砸车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明新未到拦车、打人现场~公诉机关指控张明新犯故意杀人罪~应予以纠正。 被告人陈庆亮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二辉、王成富、杨滨、邓全明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邓全明、杨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被告人张二辉、王成富、邓全明、杨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被告人张二辉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成富、邓全明、杨滨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全明、杨滨的辩护人所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国定、杨文举、管建强、王成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因被告人李国定、杨文举、管建强、陈庆亮、王岩、张二辉、王成富、杨滨、邓全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5 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国定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杨文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管建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王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陈庆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张二辉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王成富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八、被告人杨滨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二年。 九、被告人邓全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十被告人李国定、杨文举、管建强、王岩、张二辉、王成富、杨滨、邓全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风信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十一、没收被告人所用的本人所有的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国定、杨文举、管建强、王岩、张二辉、王成富、杨滨以量刑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判赔少为由~ 6 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内容及数额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2008年12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李国定、管建强、杨文举、王岩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法官评析 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中~个别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后果起主要作用的情况下~如何判定其是否属于实行行为过限, 从本案的案由和预谋过程来看~本案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伤害,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提起公诉,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李国定是本案的组织、策划者~犯罪目的明确~即把杨小六打伤、打残~从而达到争夺杨小六货运站的货源的目的。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杨文举等个别犯罪人实行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杨小六等四人的死亡后果~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对这一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判定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看个别犯罪人的实行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过限。 实行行为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如果个别人的某一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实行过限犯罪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只对其实施的原共同故意犯罪内容部分承担责任。如果不属于行为过限~则各共同犯罪人须对该危害后果共同承担责任。判断实施行为是否过限~直接影响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属于共同犯罪案件审理的重要审查判断内容。 共同犯罪有共同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的实行行为过限都有不同的判定原则。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国定与杨文举、管建强等人共同预谋、共同实施~属于共 7 同实行犯罪~所以本案涉及共同实行犯罪情形下实行过限的判定。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判定实行行为过限的基本原则是看其他实行犯对个别实行犯所谓的“过限行为”是否之情。如果共同实行犯罪人中有人实施了原来共同预谋以外的犯罪~其他共同实行犯根本不知情~则判定预谋外的犯罪行为系实行过限行为~由实行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其他实行犯知情~除非其有明确、有效的制止行为~则一般认为实行犯之间在实施犯罪当场达成了犯意一致~其他人对实行者的行为予以了默认和支持~个别犯罪人的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过限~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各实行犯共同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李国定等人为争抢杨小六的货源~预谋拦截杨小六的车辆~李国定明确表示打伤、打残杨小六~对杨小六以外的其他人的处臵~李国定表示:对帮杨小六的照样打~并把人分两组~一组由其、杨文举、管建强、陈庆亮、王岩、杨滨在雄县境内拦截~一组由张二辉、王成富、邓全明等人在固安境内拦截。杨小六等人的车辆在雄县境内被拦下后~李国定等人持铁管、斧头上前殴打杨小六等人~李国定和杨小六交手后被杨小六打晕~当场昏迷~杨文举、管建强、王岩、陈庆亮继续殴打杨小六等人头部等要害部位致杨小六等四人死亡。张二辉等第二拦截组赶到后危害后果已经发生。被告人李国定等人明确商定打伤、打残杨小六等人~在犯罪现场先于杨小六等人被打伤昏迷~对杨文举、管建强、王岩、陈庆亮的故意杀人行为不知情、也无法制止~也即未在当场与杨文举等人达成犯意沟通~故~杨文举、管建强、陈庆亮、王岩的行为超出了事先预谋的伤害行为~实行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过限行为。被告人李国定及未到现场的杨滨、张二辉、王成富、邓全明对故意伤害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李国定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且造成四人死亡的危害后果~虽为故意伤害犯罪~也应予严惩。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丽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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