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本章分三节:
第一节 公司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特征
三、公司与企业
第一节 公司概述
如何理解“法人”?
“法人”的含义是什么?
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
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那么,何谓“人格”何谓“独立的法律人格”?
对于“人格”一词的理解
“人格”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aput或persona,罗马法借用过来将其作为确定权利义务主体身份或资格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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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ut 一词有“头颅”的含义;persona原指戏剧表演中根据不同角色而使用的假面具。
这两个词很形象地反映了法人和人格的含义。
何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
①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
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
③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A.“财产”;“有财产才有人格”。B.“独立”;C.“必要”。
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
2.公司的定义?
分解:
(1)“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机制
二、公司的特征?
1.营利性:
①目的在于营利。
②所谋求的利益,其性质是私利,不是公利。
③营利性的确认要符合行业惯例。
2.社团性:社团是人的集合体,是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的组合。其成员应为复数,不能是一个人。
3.法人性:公司的法人性,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4.合法性
3.法人性:公司的法人性,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公司法人性的构成要件:
①独立名称和声誉;
②独立意思机关;
③独立财产;
④能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4.合法性:所谓合法性主要是指公司的设立须依据公司法。
三、公司与企业
1.企业法律形态
2.公司与独资企业
3.公司与合伙企业
企业与公司
【案例】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2600万元。
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
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 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
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 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
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
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
【问题】
(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
(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本节包括六个问题:
一、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二、公司法的性质和特征
三、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法的概念:
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公司关系,即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公司对内和对外关系。
公司关系具体包括哪些关系?
公司关系包括:
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二、公司法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
①组织法
②公法化了的私法
2.特征
①从内容看,是一种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以组织法为主。
②从体例看,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以实体法为主。
③从规范性质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④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本质上属于国内法。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1.保护公司本身利益
2.保护股东的利益
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有限责任原则
(二)股权保护原则
(三)科学管理原则
(四)交易安全原则
(五)利益分享原则
【案例】
2000年7月,某市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天骄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8日依法成立,主要从事成衣的制造和销售。
2001年2月10日,天骄服装公司与某市新新丝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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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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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新新丝绸厂向天骄服装公司供应丝绸2000匹,价款共计24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2001年3月10日前。
2月16日,新新丝绸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天骄服装公司。3月10日,新新丝绸厂按合同约定,要求天骄服装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人民币。而天骄服装公司表示,因公司一直亏损,在合同签订前就已拖欠多笔大额债务未还,故无法按期付款。
新新丝绸厂考虑到天骄服装公司的股东——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均为本市著名企业,大都经营状况良好,遂以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6家企业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
【问题】新新丝绸厂是否可以要求天骄服装公司的股东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
(一)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也称责任有限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
1.有限责任的含义
所谓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通常的表述是: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
对于有限责任原则的理解,需注意两点:
①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员负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
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5.有限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
有限责任是一把“双刃剑”。
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讲,是否公平?
有限责任原则的“公平”?
公司成员(股东)在让渡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时,还必须让渡对这项财产的直接控制权,这样就使得公司法人与其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被割断。
同时公司成员放弃对其出资的财产的直接支配权,才能换取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成员有限责任的容忍。
③理论依据
其一,是民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法人法领域的扩张和体现。
如果说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主观内省的角度对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的话,那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从客观外现的角度对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法人人格否认便是这个原则的体现。
④其二,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和体现。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是以股东放弃对其出资财产所有权和直接控制权的义务相对应,进而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的。
如果说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从肯定的方面来建立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那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从否定的方面来保证这种平衡。
不尽义务就不享有权利。
其三,是应公平原则要求的救济措施。
有限责任,实现了股东的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和投资风险的最小化,但是投资的客观风险在总量上并未减少,只不过是从投资者身上转移到了公司的债权人的身上而已,这本不公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于通过对分离原则实施救济程序,来保证公平价值目标的实现。
适用条件
其四,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发展和补充。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否认法人独立人格,而在于弥补法人人格制度的缺陷,使其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④适用条件
其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为逻辑前提。
其二,法人成员滥用了法人人格。
其三,法人成员滥用法人的法律人格给债权人利益带来了损害。
其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
⑤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负有限责任,应有两个基本前提条件:公司应是独立的主体;股东的行为应是规范的。
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公司的面纱就应揭开,股东就应负无限责任。
具体适用情况:
A.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淆不清。
B.股东抽回注册资本,或者股东不依公司法规定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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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超比例地分配股利。
C.虚设法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如采用虚假出资、虚构股东而设立公司。
D.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法人或新设法人进行债务规避。
E.公司实际上是股东的代理人。
(二)股权保护原则
1.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必要的限制
①对小股东加以特别保护,限制大股东的权利。
②对股权的总体保护。
解决两个矛盾:
所有者管理者;大股东小股东
实现一个目标:
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和公司的有效运作
(三)科学管理原则
公司管理的首要问题是公司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的设置要科学。
表现:权力制衡和股东民主、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最为主要的就是防止管理上的腐败。
典型的公司组织机构是由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机构即董事会和监督机构即监事会三部分组成。
我国公司法所设置的是“三会”制度,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体制与日本相似。
(四)交易安全原则
(五)利益分享原则
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
现代公司法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