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范本(可编辑)
农民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农民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部分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本协会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财政、农发、水利、民政、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二)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按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水价收取水费。
(三)代用水户向供水单位(公司)缴纳水费。
(四)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渠系(支、斗渠)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灌溉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渠系范围内的用水户;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用水户(个人)提出申请;
(二)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查通过; (三)协会执委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用水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三)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二)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维护和保护灌溉工程设施,制止损坏灌溉设施的行为; (四)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委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
享有协会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
的权利、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二)审查、通过执委会的各项工作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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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计划和各项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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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查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五)划分协会用水小组;
(六)负责制订用水小组的运行规则。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委会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委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执委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四)制定与监督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五)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它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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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六)全面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七)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八)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本协会执委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执委会成员共人,设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主席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条执委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热心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成员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协会工程、财务管理人员由副主席兼任,也可由主席聘任。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成员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岁。执委会成员辞职,需要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之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水费,协会的管理费按规定额度在水费中提取;
(二)政府资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订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协会在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案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后应及时向资产监管部门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
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条本协会按照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第三条本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第五条水费收入和其它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七条面向本协会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本协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第九条本协会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三部分灌溉管理制度
为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灌溉效益和供水可靠性,根据供水单位(公司)规定,结合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灌溉管理制度。
第一条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二条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原则。
第三条每年月由用水组汇总各用水户年度用水申请表,报协会汇总。协会与供水方协商后确定年度供水计划,报供水单位(公司),并与其签订供水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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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每轮灌溉前,由各用水组根据农作物需水情况向协会报告,并办理本
轮灌溉用水计划,包括用水时间、流量及总水量。
第五条严格灌溉调度,每轮灌溉应提前72小时申报,用水量增减提前小时申报。
第六条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的原则。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第七条供(用)水计量确认,供用双方必须在场,作好记录,双方签字。
第八条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先上游后下游,上游照顾下游,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漫灌,做好蓄水保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认真做好渠道防汛、保安工作。放水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堤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第十条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第十一条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流放水,不准在渠道堤顶及坡内种植作物。
第十二条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部分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协会辖区内干渠外的渠道及建筑物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为本协会享有。
第二条在灌溉期间,用水者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组必须组织劳力对所辖渠段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
第三条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
第四条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者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组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户修复。发现大的安全问题,应上
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支渠及其建筑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渠道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理。
第六条?支渠及其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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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受益面积分摊。
第七条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用水组制定方案,用水组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用水组各用水户按受益田亩分摊。
第八条本协会新建灌溉工程由执委会负责组织规划设计,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分摊。
第九条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的来源,可按历年平均发生的该项费用计入协会的供水成本中预收,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结清。
第十条协会的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按现行政策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讨论,研究落实筹集大修、更新或新建、配套工程资金。
第十一条渠道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由用水者代表与执委会成员实施并管理。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有完成灌溉工程维修的义务,任何会员不得拒绝。
第五部分农民用水户协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区、市)号文和本协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所有用水组和用水户,每一个用水户有义务自觉地按时缴纳水费。
二(水费征收标准
第三条正常灌溉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单价按会员代表大会核定批准的水价标准执行。
第四条超计划灌溉水费征收。以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
标的,按政府规定的加价标准征收超计划灌溉水费(当地政府无此项规定的,协会不得擅自执行超标水价标准)。
三(水费征收办法
第五条本协会的水费征收实行开灌前预交,全年灌溉结束后结算的办法。
第六条各用水组在开灌前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计划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按规定程序向用水户收取预交水费,并上交协会。
第七条各用水组在全年灌溉结束后根据协会的规定,按实际用水水量和水价标准向用水户结清全年灌溉水费,并由协会开具正式收据或发票。
第八条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规定额度的用水组、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供水、暂缓供水,征收滞纳金等措施。
四(水费的上缴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账,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第十条水费的上交。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作为协会管理费外,根据供水单位(公司)实际供水量和政府部门核定的供水单位(公司)的供水价格,按供水合同规定分期或一次向供水单位(公司)交清水费。
第十一条计入协会供水成本的运行维护费用在征收水费时一并收取,由协会保管使用,其开支范围须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第十二条按规定留存协会的水费使用范围: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旅差费;
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和房屋修缮费;
工程管护费,包括工程小修、维护、渠道清淤、小型设备维修、润滑、擦刷等所需经费,不包括工程的大修、更新改造经费。
协会使用水费的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账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六部分奖惩制度
第一条本协会辖区内的灌溉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执委会作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罚款、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第二条支渠上的节制闸、护坡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十天内修复。
第三条放水闸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3日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由协会收取并组织修复。
第四条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者按偷水行为论处,每次罚款100元至500元,并按实际水方追补水费。
第五条凡发生争、抢水事件,在用水组范围内的由首席代表会同代表处理,在用水组之间的由协会处理。发生打骂事件,报乡(镇)、村政府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协会会员不得拖欠水费,拖欠者必须按月交纳1%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交清水费以前协会对其停止供水。
第七条协会通过的兴办或维修灌溉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每一个受益会员都必须足额交纳,对拒不交款者,协会对其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八条本协会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水事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九条协会每年年终召开用水者(会员)代表大会,对灌溉工程管理、水费收交、成绩突出的用水组和用水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本协会对爱护工程、交纳水费、集资办水利成绩突出的会员,随时表彰和奖励。
第七部分执委会正副主席职责
一(主席职责
第一条执委会主席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用水者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按章程及大会通过的决议行使权力,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向本协会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供水单位(公司)的有关规定,依照代表大会的决议修改本协会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代表协会向供水单位?(公司)反映用水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要求,并力争得到妥善解决。
第四条对本协会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审批各项开支,不得违章违纪。
第五条建议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新的情况决定新的工作计划及方针,并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第六条每年年末,向用水者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七条负责召开执委会成员会议,安排日常工作。
第八条对副主席工作予以支持、检查。
二(副主席职责
第一条按照用水者代表大会章程,负责灌溉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时与用水组协商制订年度或每轮供水计划。
第三条及时向供水单位?(公司)报送本协会年度和每轮灌溉用水计划。
第四条安排每轮灌溉顺序、时间,并协调和记录好放水过程中用水组之间的交接。
第五条负责灌溉中分段计时、测定流量,并及时计算水量,做好记录。
第六条负责组织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七条向主席或用水者代表大会报告灌溉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按分工做好协会其它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