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昆 明 市 规 划 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 明 市 教 育 局
昆 明 市 卫 生 局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昆建通〔2012〕157号
关于加快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局、规划局、发改委、教育局、卫生局、质监局、审图中心,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院: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减隔震发展与应用的意见》(云震办发〔2011〕5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工作的通知》(云建震〔2012〕131号)精神和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快应用减隔震技术,切实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昆明市建筑工程加快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省、市对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的工作要求
昆明地处小江断裂和普渡河断裂带,同时受外区“汤朗—玉门断裂”、“曲江断裂”和“石屏-建水断裂”带影响,全市14个县(市)区均被列为全国和云南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其中:有2个抗震设防9度县(区)、10个8度县(区)、2个7度县(区),面临的防震减灾形势十分严峻,责任重大而深远。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管理、审批投资项目工作中,应充分论证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论证可行的,应将相关投资纳入项目建设估算并给予优先审批,特别是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规划部门在项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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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阶段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中,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可实施性,为后续项目审查、审批提供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减隔震发展与应用的意见》(云震办发〔2011〕55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工作的通知》(云建震〔2012〕131号),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对减隔震技术的应用严格把关。
自2012年7月1日开始,对8度和9度抗震设防区符合适用条件的三层以上幼儿园(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中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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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县以上医院的三层以上医疗用房应当采用减隔震技术;符合适用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等建筑工程项目积极鼓励采用减隔震技术。
2020年以前,力争使我市凡符合适用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大部分能够使用减隔震技术,全面提升昆明市房屋建筑抗震水平。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域内生产减隔震产品的质量监督,保障减隔震产品质量,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升产品合格率。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减隔震技术在项目建设中的安全应用
(一)凡应当采用减隔震技术而未采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对于鼓励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若不采用减隔震技术,设计文本应当提出充分论证依据,否则不予通过审查。
(二)住建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减隔震技术应用咨询培训,为减隔震技术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三)建立减隔震产品检验检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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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隔震垫(产品)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工地及使用在工程上。
(四)建立建筑物观测和定期检查制度。观测、检查隔震垫(支座)及其相应的构造措施在施工和使用中的工作状态,在隔震沟、隔震缝等隔震措施处设置明显的标示、标志,并进行有效的维护管理,确保隔震装置及其配套在地震发生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有效消减地震能量,达到预期的抗震目标。
(五)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设计规范、标准和相关技术规程措施,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批,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
(六)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设计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技术措施提出的参数要求等进行建筑设计,设计文本中必须编制抗震设计专篇,积极协调配合建设单位(业主)做好设计交底工作,明确施工过程中有关注意事项,强化施工指导,要特别注明隔震产品的耐久性,并编制隔震垫(支座)更换要点。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措施有关要求对隔震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将抗震设计专篇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凡建设项目设计没有抗震设计专篇或抗震设计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审查。
(八)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九)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检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施工图是否通过了施工图审查,使用在工地上的隔震垫(支座)的设计是否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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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措施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工程监理。
(十)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义务,编制隔震建筑使用维护管理手则或保障隔震措施正常状态的指导意见,交付使用主体(单位,组织,机构)。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手则或指导意见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保证在地震发生时减隔震技术措施能够正常发挥作用,有效降低地震对建筑的损害。
(十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进入施工场地的隔震垫(支座)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对未提供减隔震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的隔震垫(支座)严禁使用在工程项目上,对减隔震产品安装施工实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
(十二)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进入施工现场的隔震垫(支座)产品质量及工程质量的监管,凡无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经具有有资质机构出具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书的;产品质量、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促进减隔震技术顺利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渠道积极开展减隔震技术应用的宣传引导,积极普及减隔震技术基础知识,促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认识应用减隔震技术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加快推进减隔震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力争使我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和科技水平,有新的、更大的提高和发展。
附件:建筑减隔震技术措施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规划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教育局
昆明市卫生局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减隔震△ 技术 应用 通知
抄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八处。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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