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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与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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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与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初稿)论家庭暴力与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 ——以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为例 摘要:家庭暴力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恶性毒瘤,不仅对家庭成员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还会间接毁损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不利于国家整体的发展。现今,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全方位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也日趋公开化和严重化,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对于其危害性的认知以及防治措施的探寻因此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以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为例,从家庭暴力的定义、类型、表现形式和特征着手,通过分析当下家庭暴力现象的...

论家庭暴力与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初稿)
论家庭暴力与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 ——以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为例 摘要:家庭暴力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恶性毒瘤,不仅对家庭成员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还会间接毁损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不利于国家整体的发展。现今,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全方位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也日趋公开化和严重化,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对于其危害性的认知以及防治措施的探寻因此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以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为例,从家庭暴力的定义、类型、表现形式和特征着手,通过分析当下家庭暴力现象的现状,并力求探寻其背后的成因以及危害性,从而以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作为对策探寻的重点来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对策意见,旨在减少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为构建和谐社会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 危害性 社会关怀意识 对策措施 在最著名的离婚临床研究中,朱迪斯·S·沃勒斯汀和琼·柏林·凯利在《儿童和父母如何应付离婚问题》一文中,对分手过程写道:“并不奇怪,存在着许多的愤怒,这些愤怒导致人身伤害,常常是男性对他们的妻子进行人身伤害,或者损毁财物,并伴随着许多恐惧。”在另一项临床研究报告中——珍妮特·R·约翰斯通和林达·E·G·凯贝尔在《离婚的僵局》一书中指出,即将离婚的夫妻之间的暴力事件甚至比我们在NSC(全国儿童普查)中看到的更多。[1]家庭暴力的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妇女,特别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重要健康问题。[2]家庭暴力加剧了婚姻的动荡,造成了家庭的危机,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并成为学术界、理论界不断探讨的话题。本文拟从多个层面来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分析。 一、多维度审视:家庭暴力的定义 一般来讲,家庭是一个由父母、夫妻和子女等基本要素共同组合而成的社会组织。所以,宏观层面而言,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所有暴力侵害行为。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却是众说纷纭,不甚统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3]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成员的界定不清晰,所以家庭暴力的含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仍然存在着含糊不清的缺陷。也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即以辱骂、殴打、捆绑、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折磨、摧残、压迫的行为,它包括对肉体的伤害和对精神的伤害两类。[4]家庭暴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夫妻之间,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行为。[5]而夫妻之间的暴力却是最为常见,也是最难根治的问题,是社会的焦点所在。 当下国外的许多学者倾向于将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理解为家庭虐待(abuse in the family )或家庭恶待(family maltreatment)等,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或虐待行为,并时常将之交错使用,它包括儿童身体恶待、心理恶待儿童疏忽、儿童性虐待、家内暴力(在此意指婚姻暴力)及老人恶待。[6]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对家庭成员肉体、精神及性权利进行侵害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四个方面[7]。英国学者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的某一个人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8]。虐待行为包括身体上、心理上、精神上和感情上等任何可能给受害人带来伤害的行为。例如,《南非1998反家庭暴力法案》认为家庭暴力行为方式可以包括:身体虐待、性虐待;精神、语言和心理的虐待;经济虐待;恐吓;性骚扰;跟踪;毁损财物;未经允许进入受害人的住所等等。[9]而家庭成员首先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这些亲属之间是否共同居住并不影响暴力行为认定的构成。同时还应包括某些彼此之间并不具有血亲、姻亲或配偶中任何一种关系,但却具有亲密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如非收养性的在他人家长期寄居、未婚同居双方)。①[10] 综上所述,并且结合目前相应的法律规定、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应该被界定为发生在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故意加害于他人身体、精神以及性等权利层面的较为严重且保持持续状态的暴力行为。② 二、对家庭暴力的研究 (一)家庭暴力的类型和特征 1、关于家庭暴力的类型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依据不同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形式:⑴以暴力的受害者为划分的依据,可以划分为①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或婚姻暴力。即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遭受另一方的言语、身体和性伤害,而此种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只有少数是男性;②父母对子女进行的暴力行为,如父母(养父母或者继父母)对子女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等层面的虐待伤害行为;③子女对家庭中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者虐待行为,即引起家庭成员中的老人肉体或精神上的伤害、恐惧的言行,如:恫吓、殴打或者拒绝赡养的行为;④翁婿婆媳、兄弟姐妹、叔嫂妯娌之间发生的暴力侵害行为;⑤具有亲密关系的男女之间的暴力行为,如:恋人关系、同居关系等。⑵从侵害的内容来看,家庭暴力分为:①侵害生命权的家庭暴力,即威胁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甚至直接造成其死亡的暴力行为;②侵害人格权的暴力虐待,即毁损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造成其精神压力或声誉受损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言语的攻击;③侵害人身自由的家庭暴力,即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拘禁、跟踪等的暴力行为;④侵害婚姻自主权、生育自由权等的家庭暴力;(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①身体暴力,如对家庭成员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②精神暴力,如通过语言上的侮辱、咒骂、嘲讽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③性暴力,如对家庭成员进行强奸、性骚扰等暴力行为;④冷暴力,如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11](4)依据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严重的暴力行为和一般的暴力行为。本文论述的重点则放在婚姻主体之间即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且是针对男性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内部的暴力虐待行为。 2、家庭暴力的一般性特征 (1)存在具有普遍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并且跨越国界,不分国家、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经济状况。[12]但是,从普遍性的意义上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家庭暴力事件要高于发达国家,农村地区要比城镇地区高,薪金报酬低的要高于薪金报酬高的阶层,受教育程度低的要高于受教育程度高的,受害者中女性要多于男性。从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看,它通常会造成受侵害一方肉体上的损伤,心理上的压抑和精神上的创伤,甚至会引致受害者精神失常、自杀,重伤致残。通俗的讲,遭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百分之百的都受到身体和心理上的摧残,甚至会引发犯罪。 (2)发生地点的隐蔽性,并向公开化的方向发展[13] 家庭暴力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其隐蔽性,主要发生在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就是家庭内部。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者老人,因为这些人群他们缺乏自我防卫能力以及独立的生活能力。同时,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都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对于这种暴力行为通常都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一项研究表明,当受害者求助他人时,15.61%不理或劝其不要声张,理睬但不处理的占11.39%[14]。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家庭暴力已逐渐走向公开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仅局限在家庭内部,在大庭广众之下也时有发生。 (3)行为的反复性和时间的连续性 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不会只发生一次,它会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持续的发生,即它是多次反反复的发生,而且愈演愈烈。研究发现,几乎所有的家庭暴力都要经历“争吵——暴力实施——施暴者的后悔”三个阶段,而且第三个阶段对于婚姻的维持和家庭暴力的循环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施暴者会因为各种理由,在不同的时间里,长期的对受害者实行暴力行为,时间可以达到几年甚至几十年。 (4)行为的突发性和手段的多样性、残忍性 由于引发家庭暴力发生的因素有很多,有来自性格、经济、宗教、社会、传统习俗等方面的多重原因,而实施暴力行为的主动权掌握在施暴者手中,受害者根本无法准确的预料,这也是家庭暴力行为突发性的原因所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亲情为纽带,但是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施暴者所采用的手段却是非常残忍的,轻者只是言语上的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硫酸、匕首、绳索等来残害受害者,而且使用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包括身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心灵上的磨折,如恐吓、威胁、侮辱人格等,还包括冷暴力。 (5)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 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中的主要受害者,而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的统计,在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15]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权思想、经济地位、生育观念等因素的影响,致使他们在家庭中肆意的蹂躏自己的妻子,许多家庭中的妇女都被剥夺了人格尊严,没有享有平等的家庭地位,承受着巨大的屈辱,身心都遭受着家庭暴力的严重摧残。 (6)家庭暴力的艰巨性和可预防性,出现了新的动向 家庭暴力的根除需要人们长期的努力,不是一朝一夕的,由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已经形成根深蒂固的思想,即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对其不予重视,因此根治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家庭暴力的产生虽然存在着诸多的因素,但是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只要我们善于分析其根源,发生的原因,并相应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是可以进行预防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一系列诸如“精神虐待”、“冷暴力”等话题逐渐浮出水面,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呈现年轻化的特征,受害者也逐渐向男性转移。 (二)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产生的原因 1、宜城市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日益增多,明显呈现上升的趋势。在当前我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转型加速期的大背景下,受地缘和业缘关系的影响,血缘关系不断的被弱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不断地减少,尤其是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社会角色、个人角色以及社会认知的不断变迁,对待配偶和婚姻的态度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厌弃原有的家庭生存模式,强烈的要求改变的意识促使家庭暴力现象的频频出现。如:老家位于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甲镇A村的梅某,男,45岁,现居于浙江省温州市,据其原配妻子李某回忆,梅某年轻时外出经商成为暴发户,回乡后见了世面的他不愿意再整天面对自己的“黄脸婆”,屡次对李某拳脚相加,要求以金钱作为交换条件逼其与自己离婚。最终无法忍受丈夫暴力行为的李某答应了,之后梅某再次返回温州并娶了现任妻子,一个比自己小14岁的女人。个体通过再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思想观念得到更新改变,这也是导致家庭暴力事件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2)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不同年龄、不同学历水平、不同职业阶层均存在着家庭内的暴力行为,无论是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的城镇工薪阶层,还是位于农村地区的农民阶层都存在的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但相比较之下农民的暴力倾向要重于工薪阶层。从受教育程度来看,施暴者既有知识分子诸如小学到高中的老师以及市区的公职人员,也有未接受多少正规教育的农民,只是很显然农民的暴力行为要更高些,且实施的手段更粗暴。施暴者的年龄也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如:在宜城市市政府工作的陈某,虽然是个公职人员,同事间的关系也处的相当不错,但是在家里却是一个“暴君”,对其妻子蒋某经常因为一点小事而大打出手,蒋某也是因为无法忍受其暴力虐待最后选择了离婚。 (3)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等软暴力占有一定的比例。[16]在笔者所了解的地处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的甲镇B村居民,性别的严重不平等以及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造成女性权利身份的卑微,在家庭暴力中扮演者受虐者的角色,加之社会关怀意识的淡薄,有关部门以“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为由不予理睬,女性只有选择看在孩子的份儿上忍气吞声,“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便成为她们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最好的安慰。伴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变迁,人们文化构成的转变,新的暴力形式也应运而生,出现了以冷战为暴力武器的精神伤害等软暴力形式,在家庭中实施软暴力的控制权则更多的掌握在女性手中,男性成为软暴力的主体受害者。 2、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一:案主李某,女,41岁,小学文化,定居于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市区 1971年,李某和丈夫陈某经自由恋爱后结婚,那时李某的父亲是宜城市乙镇政府里的干部,而丈夫陈某则是由于家境贫寒入赘到李某家的。后来李某支持陈某买车自己跑运输,并育有一儿一女,生活康乐。丈夫长时间跑运输,两人聚少离多,且由于家境殷实都多重原因,两人感情发生破裂,经常大吵大闹,最终于2007年两人结束了婚姻,经自愿协商,孩子由丈夫陈某抚养,李某只身一人来到浙江温州打工,但是由于多重压力的影响,李某因精神问题而返回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进行治疗,李某家中父亲早已去世,只有一个年迈的母亲,老母亲无力照顾李某。丈夫陈某在亲友的劝说下,加上两个还未成年的孩子的苦苦哀求,最终接替了照顾李某的任务,离婚不离家。 案例二:案主杜某,男,52岁,未接受过教育,现居住于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乙镇C村 杜某,典型的大男子主义者,未接受过任何正规教育,后经人介绍认识目前的妻子胡某,两人育有一儿一女。杜某脾气暴烈,且是当地有名的“霸王”,在家里经常对妻子拳打脚踢,胡某虽然怨恨,但是考虑到自己的性别身份,总是为丈夫的暴力行为寻找理由,两人结婚已有二十九年,家庭暴力也持续了二十几年,尤其是杜某喝醉酒后对胡某的暴力行为更是变本加厉,但是这种现象在农村似乎很普遍,他们也习以为常了。 案例三:案主辛某,男,58岁,地方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甲镇A村的书记 辛某和妻子代某也是经人介绍后结婚的,辛某因为受过一定的教育,在当地很有威望,一直担任A村的村干部,后来被前任书记推举为村里的书记。妻子代某是当地的小学教师,两人一个是地方干部,一个是知识分子,并育有一个儿子。但是由于辛某经常性的到宜城市去参加各种会议和应酬,对妻子甚是冷落,两人经常冷战,甚至要闹离婚,后来因为当地部门的协调才得以让婚姻得以延续。 家庭环境和替代学习理论认为,家庭暴力在某种程度上也属于一个习得的反应方式,是一种有效地接受某种亚文化价值系统和规范的社会化进程。家庭也是一个转移文化价值的场所。冲突理论在解释家庭冲突方面是恰如其分的,该理论认为,具体的个人、群体、组织都在寻求增进自身利益,而非寻求增进全体利益。当其他追求个人或群体利益的途径失败后,作为冲突解决方法的暴力必然发生。[17]在家庭暴力的成因方面,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如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中他通过儿童模仿侵犯行为的实验发现认知因素在学习中起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生长在暴力家庭的人,将习得的暴力行为通过代际传递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就形成一个暴力循环的过程。基于不同的认识方法和认识角度,对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下面将结合以上三个具体的案例着手来进行分析: (1)社会心理方面的原因 社会心理学着重于家庭暴力发生的社会心理背景,利用维纳(B·Weiner)和凯利(H·Kelly)的归因理论和相关因素分析如线性——因果关系式分析来探寻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研究施暴者和受害者各自的人格特质及互动关系,1939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约翰·多拉德(John Dollard)和尼尔·米勒(Neil Meller)在《挫折和攻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挫折——攻击”假说。他们认为当个体遇到挫折时总会导致某种形式的攻击行为。利用挫折攻击理论研究引发暴力行为发生的挫折感。注重寻求社会化过程中原有家庭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对现有家庭暴力行为之间的联系,认为暴力行为的发生也是一个社会学习得过程。心理动力论,认为人们早期经验的未经事宜会影响到未来的生活并带到婚姻中,需要在现有的婚姻中得到重视。[18]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内部成员尤其是男性受到来自社会大系统内部和外部双重压力的影响,容易产生挫折、焦虑和心理问题。若是这些负面情绪不能得到有效的缓解和疏通,男性很容易将家庭作为其压力和挫折的释放场所,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就成为了家庭暴力的攻击对象。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和方法来看,夫妻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对于情感不恰当的索取和要求,性格上的显著差异以及角色意识的不同,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家庭暴力的产生。案例1中的案主李某和丈夫陈某由于角色的转换,货运司机的角色和家庭主妇的角色都改变了原有的工人角色的思维,而所具有的家庭责任感和性格上的差异都为家庭暴力和婚姻的破裂埋下了隐患。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变革,竞争机制的加强以及收入差别的不断扩大,加之家庭暴力双方本身思想观念的变化,人们的心理压力在不断的增加成为诱发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调查表明,家庭事务纠纷、孩子教育问题、婚姻危机、经济紧张、居住拥挤是导致家庭关系紧张以至发生暴力的常见原因[19]社会性别的定轨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也固定了人们心目中不同性别所应承担的角色心理。 (2)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 社会学研究非常注重去探寻人们所身处的大文化和大社会对社会中的次级系统和亚文化间联系,而在分析家庭暴力关系时则侧重于把宏观与微观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结构联系起来。D·史密斯(Dorothy Smith)的女权主义位置理论认为,性别关系隶属于一种社会结构,在父权秩序的统治下,由于女性生活在一个双重经验与知识相互分离的知识体系中[20]。夫权统治已经成为组织化的机制,而在这种父权秩序下,男性权利就不可避免地控制着女性的生活,男强女弱在我国依然是两性关系的基本格局,就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而言,在宜城市周边的相对思想相对落后的农村,这种男权主义的观念意识更为根深蒂固,不可动摇,家庭暴力也就因为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而产生。受害者总是用一种行动合理化的反思来解释施暴者的行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进一步的促使夫妻间的那种性别不平等关系的再生产。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充分揭示了人类行动者的社会实践与社会制度及秩序之间的链接关系,人类的社会活动具有循环往复的特性,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秩序的生产与再生产也是如此[21]。 中国的传统文化主张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而且包含家庭中的提法,即使是“很现代”的中国人,也都或多或少地主张、同意、默许、接受或容忍这种观念。尤其可悲的是甚至有些受虐者也如此认同[22]。家庭暴力湖进士性别关系的不平等,而且用米德的符号互动理论来说,它也具有表意性符号的意义,通过实行暴力统治从而达到夫权统治的目的,也因此而达到维护自己自尊的目的。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她们总是为丈夫的暴力行为寻求各种合理化的理由,并且已经对自己再夫妻关系中的位置形成了一种定位,从某种意义上说含有宿命论的色彩,也进一步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与持续。案例二中的案主杜某和其妻子胡某所组建的家庭模式就是典型的以男权主义为核心的家庭,女性的权利被剥夺,并且女性潜意识里也接受了这种受传统文化因素影响的传统家庭模式。被打的胡某甚至合理化丈夫杜某的暴力行为,在潜意识里也错化自己的行为,这种状况的出现也是他们接受的那种“正式”知识下的男强女弱关系格局,是一种固化的思维模式,恰好也符合西方社会学家吉登斯所提出的“结构化理论”。 (3)社会控制方面的原因 制度学派认为,家庭暴力是社会制度不完善的原因,郝如建认为,家庭暴力是现今执法不严,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对家庭暴力的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等因素造成的[23]。虽然我国颁布了《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的保护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去保障它的实施,而且法律本身也存在着许多漏洞。法国女权主义运动家西蒙娜·波伏娃曾说过:“在法律上女人的地位和男人相差甚远,常常对她们非常不利,即使她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抽象的承认之后,长期持续的习俗也阻碍了抽象的承认之后,长期持续的习俗也阻碍这些权利得到更多的实现”[24]。社会舆论监督的缺乏以及社会的宽容态度,都以一种漠然的态度对待。家庭暴力被当做一种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情况。“四不管”实际上也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也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预防作用[25]。 社会的宽容姑息纵容了家庭暴力的肆虐,而受虐者的维权意识不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受害人往往采取沉默的态度。上述三个案例中所反映的家庭暴力现象其实是整个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的一个缩影,事实上这种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尤其是对于宜城市的乡村地区表现的更为明显,女性受害者在受到伤害时,看在孩子或者家庭稳定的份上往往选择的是无休止的忍耐,。社会对于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视不够,致使很多人都认为打老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所以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有很多后顾之忧,从而不敢也不愿意寻求社会和司法的保护。 (4)社会变迁和家庭暴力双方个人因素的原因 就社会变迁来说,一般认为,社会变迁从两个方面造成了家庭暴力的产生: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期间,处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女性在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造成其家庭地位的下降或丧失,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另一方面,处于社会竞争的加剧,社会压力的增大,使某些社会成员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缓解压力的一种手段。[26]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女性社会地位、收入水平以及就业机会上的劣势,形成了男女事实上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对于诸如宜城市这样的地级市,女性的文化水平一般都处于较低水平,文化素质的低下也造就了女性在家庭地位中的比较劣势。受到传统的“男尊女卑”残余的影响,宜城市内,尤其是农村地区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要比男性低得多,这种文化上的差距客观上也造成了经济收入上的差距,对男性形成依赖。另外女性由于身体素质比男性差,在体力劳动上也不及男性,外出务工时受性别歧视的影响,女性的经济收入也低,诸多因素导致女性在经济上对男性形成巨大的依赖。教育水平的低下,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能通过恰当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而且,受虐妇女在家庭暴力中的压制和人格尊严的损害,挫伤了其维权意识,也使她们维权途径受阻。 西方社会学家柯林斯在冲突社会学中指出,冲突不可避免地是由诸如财富、权力、声望及其他产品的不平等分配所引起的。所有强制性权力的使用,能使某些人在经济上获益,在情感上得到满足,结果使得整个社会充满了矛盾。[27]根据柯林斯的冲突理论,家庭暴力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施暴者寻求情感上的满足,彰显个人在家庭中经济地位和威望的反映。同样的西方社会学家科塞提出的冲突理论中的紧密关系中的冲突也指出,在初级关系中,参与者全部投入使得这种情感的发泄对他们的关系形成威胁。[28]即在初级关系中,一般冲突不易爆发,但是并不等于没有矛盾。如果不注意情感的释放,敌对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冲突也会很激烈。如丈夫和妻子间的冲突就是如此。 此外,大众传播媒介的误导;生活节奏加快导致的社会压力;当下婚姻质量差,很多是为了经济利益而结合,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一些影响重大的宗教如基督教所主张的女性应该在服从和沉默中学习等的思想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所在。总之,家庭暴力的产生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是综合个人、家庭、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而产生和持续存在的。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一)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女性的身心健康,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解体 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家庭暴力最常见的表现方式是殴打、凶杀、侮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受虐者常常被打成轻伤、轻微伤、重伤,甚至致残、致死。而更常见、更普遍的是家庭暴力对受虐者心理健康的损害,主要表现在[29]:大多数受暴女性心理上都存在着强烈的自卑、抑郁和孤独感,对生活缺乏足够的安全感。家庭成员的不健康心理会削弱家庭的调节作用和家庭的社会化功能,从而危害了婚姻的和谐,导致家庭的破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会受到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但是通常人们只会关注她们肉体上的伤害,而忽视了她们精神上的创伤。长期沉浸在暴力生活的紧张压抑气氛中,会导致心情的抑郁或精神上的分裂症,就如上述案例二中的李某,长期生活在各种压力以及家庭暴力的阴影下导致精神上的崩溃和家庭的破裂。 (二)严重危害着未成年的身心健康,阻碍其健康成长,容易使他们形成不良的人格 班杜拉(Bandura)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挫折或者愤怒情绪的唤起是侵犯倾向增长的条件,对于已经学到采用侵犯态度和侵犯行为以对付令人不愉快处境的人来说,挫折就会引发侵犯行为。未成年人在一个经常发生暴力行为的家庭,因为仇恨心理的滋生,同样也习得了暴力行为,会影响其日后的正常生活。由于长时间的耳濡目染这种家庭暴力行为,他们在性格上也会形成专横、独断的不良人格。而且,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儿童,在与外界其他同龄人相比时会不自觉的产生孤僻、自卑、脾气暴躁的心理障碍,在成年后也很可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发泄心中的愤怒,继而成为新的家庭暴力实施者,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安定,衍生成为新的犯罪群体。 (三)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安定和谐会埋下隐患,成为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隐形炸弹” 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社会细胞的全面健康运行,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细胞,同样对社会的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家庭暴力有悖于社会文明,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越轨行为,不仅影响摧残着女性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会影响到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家庭暴力会不同程度的造成家庭成员的是社会认知,情感和行为的偏差,影响他们在社会活动中的效率,增加犯罪刑事案件,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家庭暴力引发的负面行为,如:酗酒、吸毒、流浪、偷盗、卖淫、自杀等,扰乱了社会治安,如果进一步出现暴力、投毒、纵火等反社会行为,危害更大[30]。不伦从哪个层面着手,家庭暴力随时都可能引发社会成员仇恨心理的爆发,使这颗隐形炸弹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协调,且与现代社会的文明不符。只有家庭这个细胞健康,只有家庭这个小单位运行良好,才能保障整个大社会的和谐,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四)家庭暴力的实施,也会使施暴者在家庭中处于孤立的状态,增加其心理负罪感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强势主体,且一般是男性。其它家庭成员对其只是一味的服从,甚至敢怒不敢言,但是久而久之就会在心理上疏远施暴者,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叛逆,逐渐使施暴者处于孤立的状态。从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观点或者是马克思主义的女权主义的观点来看,不平等的性别分工导致男权思想的膨胀,而女性为了寻求男女的平等,试图不断的根除那种性别关系中的不平等的二中结构,摆脱男性的暴力统治,实现性别上的平等。女性权利意识的增强在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以男权为中心的施暴者的暴力气焰,从而逐渐由强变弱,甚至在心理上产生一种负罪感,随着年岁的增长这种负罪感会愈来愈强,形成一种心理压力,严重的导致精神疾病的产生。 四、培育社会关怀意识,寻求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对策措施 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有关学者一直寄希望于司法制度,认为只要制定完善的法律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就能使这种暴力行为得到遏制。但是通过社会的控制始终“治标不治本”,要想真正实现家庭的和睦,消除家庭暴力,需要的是将硬控制手段逐渐向软控制手段转移。即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依赖于社会的平等、自由和包容等精神的关怀和支持,逐步培养一种社会的关怀意识,只有当整个社会以一种包容的心态去探究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源上遏制这种暴力行为的发生。社会要学会用软控制手段来转变施暴者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手段,使之从利己转向利他,由强权转向理性,从以往的暴力解决家庭事务转向对家庭成员尤其是自己妻子的尊重,只有解决好家庭这个小单位的问题,才能最终保障大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一)社会关怀意识的具体表现 1、社会关怀意识表现为对社会成员自身价值观的尊重,尊重社会成员对自身社会角色的的自主选择权。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家庭内部的纠纷,树立正确的家庭价值观。此外,社会成员对于自身社会角色和家庭角色的定位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社会不能过多的干预,只能适当地对其角色定位进行引导。如果一味的强求一致,只会以一种非现实的思维方式来加剧社会成员的抗逆情绪,从而加剧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频率。 2、社会关怀意识表现为不形成性别歧视,平等的对待所有的社会成员,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人身权。人身权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生命权,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得以获得的基础,社会关怀意识就是要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不形成性别歧视。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和社会化的加快,人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自然形成断裂带,具有一定的差异。由于受教育程度以及地域的差别,思维观念也存在着不同,但是在社会中所有的社会成员不论宗教、年龄、家庭背景、身份地位等的差异,都应受到保护和尊重,社会成员彼此之间也应该和睦共处,而不应恃强凌弱,要形成良好的人格品质,才能保证家庭氛围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3、社会关怀意识还表现在要有容纳各种不同思想观念的能力,对待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也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要给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由于性别、文化水平、生活背景。宗教信仰等的差异,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千差万别,社会对于这些不同的思想意识应该包容接纳,人们对于思想观念不同的人也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谐共处。在对待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我们也应该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对待,“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要给予并引导他们认识并更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培养自身的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平等的对待家庭中的成员,善于接纳和听取与自己不同的思想观点。 4、社会关怀意识还表现在关注社会成员的情感动向,通过“建立理论基础模式”、“思考”模式,使社会成员明确道德标准,懂得关心和体贴他人,知道出现家庭矛盾后该如何进行权衡,使家庭成员知道如何管理自己的情感,更好的处理道德问题。舒茨(W·C·Schuts,1958)提出人际关系三维理论中提出的情感的需要,指出每个人都有与他人维持亲密关系的情感需要,都希望得到他人和社会的接纳和关怀,而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也有这种情感沟通和获得关怀的需要。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关注社会成员的情感需要,并与之进行有效地沟通,尤其是在家庭生活中,其他家庭成员也要学会彼此关心和互动沟通,以维持家庭关系的融洽和睦。 (二)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 1、要积极地推进家庭民主建设,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价值观和家庭伦理观,构建统一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我们要承认人们的尊严和价值,认识到人得人格和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生来就是平等且具有价值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学校教育来将传统美德进行弘扬,在家庭内部形成夫妻相敬如宾的关系,尊老爱幼的良好家庭氛围。对于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这样的地级市来说,更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的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领导作用,通过开展诸如评选“五好家庭”、“模范夫妻”等各种活动,来促进夫妻不断的实现自我完善,改善自己的行为和生活作风,达到互敬互爱,并通过不断地调适夫妻关系,树立民主、融洽的良好家庭氛围。 2、明确政府的责任,建立多层次的家庭尤其是妇女的援助支持网络体系,使受到家庭暴力长期虐待的女性能够有寻求援助的渠道。要动员施暴者的社会支持系统,通过社会支持以达到缓冲家庭暴力的目的,影响到对应激事件的主观评价,同时通过影响施暴者内部的认知系统来抑制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若施暴者在面对应激时得到社会支持,并充分利用自己所占有的社会支持网络,那么将有利于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如果注重从宏观的家庭系统层面进行干预,将改善家庭的功能与改善社会的支持网络结合起来,通过一个良性的互动来达到阻止家庭暴力发生的目的。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通过妇女援助组织来达到对妇女行为和心理进行治疗的作用,安抚她们因为家庭暴力而产生的不健康的行为和心理得到及时而有效的矫治。 3、要通过建立补偿性的社会规范,代替约束性的社会规范。[31]家庭暴力的产生从某个层面上来讲也是施暴者个人行为偏差所致,但是我们不能将之视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也不能用约束性的社会规范来进行惩罚,我们只能用一种补偿性的社会规范来用集体意识来替代原本的个人意识,将惩罚的重点放在因暴力行为而导致的危害性结果的赔偿上,帮助施暴者认识到自己行为上的偏差,并改正自己行为上的错误。与此同时要注重加强女性自身素质的提高,不仅要大力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夯实反家庭暴力的物质基础。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提高防暴抗暴能力。总之,社会要通过补偿性的社会规范在家庭中树立男女平等的意识,建立和谐温馨的家庭关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来根除家庭暴力。 4、加强社会适应性以及情感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加强人们的社会适应性,有针对性地开展情感健康教育,尤其是加强那些生活在家庭暴力环境中的青少年的教育,缓解人们的生存压力,逐渐消除他们正在或者已经习得的暴力行为,使他们保持健康的情感,积极地面对和有效地处理家庭和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从而增强社会关怀意识,更好的关心家庭成员,有效的与之沟通。另外,要加强对于家庭暴力的医疗救助措施,呼吁人们共同对抗家庭暴力,切实的保证女性身心的健康。 5、要努力构建先进的文化体系,在社会中大力弘扬和谐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尊老爱幼、相敬如宾、相亲相爱的良好家庭氛围和社会氛围,加大正确健康的教育理念,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家庭成员中树立正确的家庭价值观、伦理道德观,形成新型的家庭关系。要想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就需要打破性别角色定型以及男尊女卑的观念对个人层面的影响,进而改变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社会个层面要真证的倡导性别平等,真正地贯彻社会性别的主流化,只有人人平等的主流意识得到普及才有助于阻止家庭暴力事件的频频发生。 五、思考与总结 除了上述对家庭暴力的探讨,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去研究家庭暴力问题,增加对其的认识。综合运用西方社会学理论中冲突理论、符号互动理论以及沟通行动理论去解释家庭暴力,并将社会心理学渗透其中,通过了解家庭暴力双方的心理来更全面的诠释家庭暴力发生的过程和结果。家庭暴力延续到至今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的问题,需要国家、政府、社会等各方力量的通力协作、共同努力,随着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和加强,随着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和防范力度的加强,家庭暴力行为必将得到行之有效的遏制。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小单元,要想实现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也需要社会仍旧不遗余力的倡导“尊老爱幼”、“尊重人”的核心道德原则,守住伦理道德的底线。尽量加大和改善家庭教育和大众传播媒介中某些误导性的教育宣传模式。 总之,家庭暴力现象已经成为危害我们社会稳定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消除或遏制家庭暴力行为,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我们要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综合运用法律的、道德的力量来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防止以暴制暴行为的发生,为建设和睦文明的家庭,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而不懈努力。 注释: ①其实,订婚、离婚阶段以及同性伴侣同居中同样存在着严重的暴力现象,一些国家已经对此作出规定,将之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范围中。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本文只作了上述的认定。 ②这里的“比较严重”笔者认为只能是个相对概念(与“轻微争斗”相较。指造成受害人身体受损、精神恐怖和人格伤害等)。与《刑法》中关于身体受损的轻伤与重伤标准有区别。达到这一程度即可适用民事制裁、严重的即适用刑事制裁。 参考文献: [1](美)小弗兰克·F·福斯汀伯格.安德鲁·切尔林著.家破人惘——美国社会家庭问题分析[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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