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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复检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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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本制度依据《程序文件》有关内容制定。
第一条 目的
建立样品复检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条 范围
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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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或者检验结果可疑的样品进行复检。
第三条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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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主任负责下达复检任务、检验员负责进行本人检验或第二人复检。
第四条 复检程序
(一)产品的复检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复检。
——检验过程发生异常情况(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发生人身事故,突然停水停电,环境条件发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使检验程序中断,可能影响检验结论时;
——检验值在标准极限附近易造成误判和平行检验出现疑问时;
——各级审核人员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检验人员解释不清,领导认为有复检必要时。
——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2、委托方提出异议的复检,质量负责人应参加监测。
3、复检时,原样品失效不能应用者,必须用原批次中抽取的备查样品,并填写记录。
4、复检过程中应增加平行试验数、空白试验、加标试验、质控标样验证试验等方法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5、复检过程必须严格遵照有关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执行,并选择最合适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进行检测。
6、复检结果由科室主任复核。
(二) 本人复检
1 、样品在检验过程中平行实验不符合方法标准精密度要求,须复检重做。
2 、复检过程中要注意核对试剂、试液是否异常、是否在规定效期之内。仪器、量器操作的正确性,加热时间限制等,确认无误则复检有效。
3 、复检合格并找出原因,可判定合格;若未能找出原因,应再作两次,如均合格,才可判定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应报告实验室主任,指定第二人复检。
(三) 第二人复检
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检验后结果不合格,须报告实验室主任,应重新取样复检,由检验员与复检员一起复检;若合格,可判定合格;若复检不合格,须报告部门负责人,最终科学研判。
(四) 微生物检验项目原则不进行复检。在未保存微生物项目检验结果证据情况下,应执行留样复检。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2年8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