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2:合同法案例分析
要求:
按照要点提示要求撰写案例分析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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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逻辑清晰,文句通顺,字数+500字/例。
案例1: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1994年10月1日订立购销60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1995年1月底以前。1995年1月10日,被告给原告发函,要求发货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开出信用证,原告于同年1月20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FOB改为CIF”。被告收到函后,认为原告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2月10日回电提出:“同意FOB天津改为CIF釜山,每千克铂铁应为26.5美元”。原告于2月15日复函,提出“维持FOB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1995年3月底以前”。被告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原告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3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同年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1日涨至32美元,3月30日涨至34美元,此后一直维持在34美元不变。原告因多次催促被告交货未果,遂于1995年10月10日提起仲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分析要点:
1 存在哪几个合同,其主体、客体和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分别是什么?
合同
主体
客体
内容
1st合同
买方和卖方
钼铁
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1995年1月底以前。
2nd合同
买方和买方
钼铁
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CIF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韩国釜山;交货时间为1995年1月底以前。
3rd合同
买方和卖方
钼铁
货物每千克为26.5美元;采用CIF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韩国釜山;
4th合同
买方和卖方
钼铁
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1995年3月底以前。
2 分析各个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第一个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因为在交货时间还未到之前原告就发出要约对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而由于被告并未对这一变更进行承诺,则合同不生效。
第二个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因为对于原告的要约要求,被告并未同意并进行承诺,则活动并不成立,而在合同生效时间之前,被告发出要约对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这样使得合同不生效。
第三个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因为虽然被告同意了原告的要求,但是之前的合同已经不成立了,由于实质性变更,此合同不能再参照之前的合同。
第四个合同不成立,在原告发出要约之后,被告并未进行承诺,则此合同不成立,当然也就没有生效这一说。
3 双方争议的要点是什么?
双方之间进行要约和承诺之下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能够生效。
4 说明你对争议的处理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以及理由。
我觉得被告卖方并不需要承担履行交货的责任,因为双方商议之下的合同并未成立,由于实质性变更和双方意见的不统一,最终导致双方并没有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存在,因而就没有理由要对方旅行某种义务。
案例2
甲公司是某商贸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服装批发;乙是某百货商场丙在北京的一个分支机构,有专门的营业员和固定的场所,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甲和乙有长期的业务关系,合作良好。1998年1月8日,甲与某有限责任公司丁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由甲在1998年4月20日前向丁提供价值60万元的服装。直至1998年4月10日,甲公司尚未筹足货物,但却得知乙有符合要求的服装,遂与乙、丁协商,三方重新签订了合同,约定由甲提供40万元货物,乙提供20万元货物,丁预付50%定金。丁认为乙是分支机构,要求丙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乙同意但未如此履行。4月20日,甲如约向丁提供了服装,而乙却违约未交货,经丁多次催促,仍未履约。后来,丁发现甲提供的货物型号、质量均不符合要求,无法销售,给丁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丁认为甲乙均违约,要求甲和乙双倍偿还定金,而其时,甲资不抵债,根本无力偿还定金;而乙作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资金,根本无力偿还定金。
分析要点:
1.丁在缔约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在与甲缔约时,丁并未与甲约定清楚服装的型号、质量等要求,且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的处罚等等要求;而在与乙、甲订立三方合同时,对于甲乙双方的责任承担也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约束,以至于在违约后无法辨明两者的责任,且在对于乙公司来说,关于子公司一说话是错误的,乙公司完全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公司。
2.丁的损失如何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甲因资不抵债而无力偿还定金,而乙却因为没有独立的资金,不能偿还资金,但是,在甲濒临破产的情况下,为了偿还丁的损失,丁可以申报债权,参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清算,以减轻自己的损失;对于乙公司,在没有独立资金的情况下,乙公司应该与总公司丙进行协商,由丙对乙公司所需赔偿金额进行偿还。
3.甲怎样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丁公司可否要求商贸集团偿还债务?
由于资不抵债,甲濒临破产,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用自己的破产清算财产对丁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甲应该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责任。
丁公司不可以要求商贸集团偿还债务。因为甲公司虽然是商贸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但是作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是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必须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责任。
4.乙怎样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丁公司可否要求丙公司偿还债务?
由于乙是分支机构,因而乙并不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必须派出代表与总公司联系协商,以偿还对丁公司的赔偿。
丁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债务。因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虽然丁公司有要求丙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虽然得到乙的同意,但是却并未真正的履行,即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地要求丙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所以丁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只能有乙和丙进行协商之后才能得到丙公司的赔偿。
案例3:
A市甲公司从报纸上看到乙公司登载的一则广告,介绍本公司生产的新型电热炉具,价格为每台250元,多购可以优惠。正好本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电热炉具紧俏,当即发电报给乙公司,电文为:“欲购买你公司电热炉具10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立即付款。”乙公司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0台1个月后发运。”甲公司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公司即派销售员李某将1000台电热炉具运往A市。李某将货物送到甲公司,甲公司验收合格后以每台225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款。李某告知甲公司由于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台电热炉具可以在10日内运到,请甲公司作好接货准备。甲公司当即回答本公司已从其它渠道购入了1000台同类电热炉具,不再需要这1000 电热炉具了。李某立即回公司报告此情况,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台电热炉具,仍由李某押运。第二批电热炉具运到甲公司,甲公司拒绝接受。李某无奈,将该批电热炉具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处理办法。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电热炉具打火系统受潮,不能使用。
分析要点:
1 甲乙两公司电热炉具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甲乙两公司电热炉具的合同并不成立。因为在乙收到甲发出的要约之后并做出承诺,在承诺中做出了实质性变更,也就是乙发出了另外的一个要约,但是在此要约下,甲公司并未做出答复,也就是说甲公司并未在乙的这个要约的基础上做出承诺,由此可以判定,甲乙之间的合同并不成立。
2 公司交运的第一批电热炉具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公司交运的第一批货物由甲公司接收,使用权即交由甲公司所有。
在李某将货物送到甲公司时,甲公司验收合格之后并进行付款,在此过程中,加以两公司关于第一批电热炉具的合同已经成立,李某将货物送到甲公司,这可以视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一个要约,而甲公司接收了货物并付款,即是对乙公司做出了承诺,且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并且生效。
3 乙公司交运的第二批电热炉具不能使用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
甲乙两公司关于第二批电热炉具的合同并不成立,因为两公司之间关于电热炉具的合同并不成立,虽然乙公司将货物送到甲公司处,但是甲公司有权拒绝接受,即对此要约进行了拒绝,合同不成立,这样来说,甲公司对这第二批电热炉具并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对于李某和仓储公司来说,由于天降大雨而引起屋顶被雨浸泡漏水,这属于自然灾害,即不可抗力的作用引起炉具的损坏,因而李某和仓储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因而,由上可知,责任只能由乙公司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