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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县级管理、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状,将目标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第六条省、市、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1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生活用地、取水和供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统筹解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编制和修改在报送批准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县道、乡道的提级、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确定;村道的提级、命名和编号由市交通行政部门按照省交通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建和改建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交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建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交通行政部门核准后,根据省交通行政部门和财政 部门共同下达的年度建设资金补贴额度和市配套资金,下达年度建设资金补贴计划,并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需要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节约用地、合理利用旧路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农村公路的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四条技术标准为四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原批准设计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交通行政部门保存。 第三章养护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的公路养护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绿化美化,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状况,编制年度大、中修专业化养护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行政部门下达,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非专业化养护计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县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市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桥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设置限制标志,并采取相应维修措施。 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急弯、陡坡、沿河等易发生危险路段,按规定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随意中断交通。 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四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依法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五条省、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 (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四)农村公路上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不少于5米; (三)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省、市财政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其中省补助资金拨付,应当按照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办理。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以任何形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过路费。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四)省交通行政部门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企业和个人自愿资助;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由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市财政按照不低于省规定补助标准配套,建设资金其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自筹。 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里程、维修养护周期和工作目标考评情况等分解下达县人民政府,市财政按照不低于省制定的标准配套养护资金,养护资金其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确定的标准自筹解决,并纳入县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根据养护公路里程的增加和政府财力的增长而增加。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申报,市交通行政部门审核,省交通行政部门确认。 农村公路里程每两年核定一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核定后的里程及时调整养护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投入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未及时足额到位的,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将同比例扣减省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应当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农村公路建设、紧急抢修,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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