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法人
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水利建设)项目中的职责,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和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确保水利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法人定义及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是指以工程项目建设为目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资金筹措、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阶段管理活动的法人。
第三条我省境内所有水利建设地方项目必须成立项目法人,且项目法人从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我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排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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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三)项目法人职责
第四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二、项目法人组建
(一)项目法人组建时间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在其职责及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组建;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可根据其建设程序及进展情况,及时组建项目法人。
(二)项目法人组建原则
第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组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河南省水利厅负责组建,任命项目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第八条新建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一般应按照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工程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三)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要求
第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应有适应水利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定员编制,应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测算,并足额配备。
(一)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
方针、政策和法规,应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历,应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参加了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法人专门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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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小型及一般中型水利建设项目(主要是:中小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大型及重点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主要是:新建大中小型水库、水闸及灌区骨干工程项目,大型水库、大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骨干工程项目,重要河道支流治理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应参与过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参加了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法人专门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应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应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参加了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法人专门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其他人员: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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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编制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编制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编制人数的50%;中小水利建设项目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来确定,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编制人数的50%。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经岗前培训方能上岗履职。
(二)项目法人组织机构:
1.一般应内部设置综合、工程技术、计划财务、质量安全以及环境移民等部门。
2.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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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组建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现场管理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
(五)项目法人组建备案
第十二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备案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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