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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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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人身伤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人身伤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发 生人身伤害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并存应如何处理 今年63岁的李伯系某机关退休干部,2005年1月,李伯被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聘请为工作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2005年10月16日,李伯骑自行车上班时,被19岁的张某骑摩托车撞倒,李伯身体多处严重受伤。交通警察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李伯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张某无证驾驶、逆向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伯在医院治疗2个月,共花去医疗费43000多元,出院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人身伤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人身伤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发 生人身伤害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并存应如何处理 今年63岁的李伯系某机关退休干部,2005年1月,李伯被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聘请为工作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2005年10月16日,李伯骑自行车上班时,被19岁的张某骑摩托车撞倒,李伯身体多处严重受伤。交通警察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李伯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张某无证驾驶、逆向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伯在医院治疗2个月,共花去医疗费43000多元,出院后,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因张某无赔偿能力,李伯要求医药公司按照工伤事故予以赔偿,给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 护理 卵巢癌的护理查房优质护理服务内容doc优质护理服务内容肺癌的护理常规消毒供应室优质护理 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96000多元,医药公司认为李伯应该向交通肇事人索赔,对李伯的请求予以拒绝,李伯遂聘请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李伯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七项规定,属于工伤事故,裁决医药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伯96000多元。医药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医药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李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医药公司的银行帐户,从医药公司帐户上划拨 96000多元给李伯。 劳动者的工伤与第三人有关,比如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第三方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显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民事侵权赔偿。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顺序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了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获得法院支持。如果劳动者先按工伤事故处理,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即取得了劳动者向对工伤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可以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也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处理,即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若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 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李伯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肇事者张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李伯既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申请负 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位朋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并不得侵犯职工(雇工)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伤亡等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标准予以赔偿,并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赔偿金的全部责任。 你们要求单位按照工伤待遇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指派工作发生人身伤害,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王黎明诉西宁宾馆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从事单位负责人指派的工作中被烧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 【问题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从事单位负责人指派 的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劳动者应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 原告:王黎明。 被告:青海省西宁宾馆。 1999年3月,原告王黎明在被告青海省西宁宾馆(以下简称西宁宾馆)培训中心开始学习烹调技术。期满后经实习,于同年7月25日经人介绍,被西宁宾馆安排到宾馆餐厅做厨师工作,每月工资为340元,但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9月30日晚8时许,因餐厅的柴油灶火力不足,餐厅负责人指派王黎明到柴油库查看油罐中的储油量。由于柴油库无照明设备和警示标志,王黎明进油库后便打开打火机照明,不料导致油库起火,致使王黎明头面部和四肢烧伤。餐厅其他工作人员当即将王送至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诊断结论为:(1)热烧伤24%(??10%、深??10%),特殊部位:面、双手。(2)烧伤休克(轻度)。(3)吸入性损伤(轻度)。王黎明经72天的住院治疗,头面部、双上肢及双下肢烧伤创面全部封闭,眼周、鼻周及口周形成轻度增生瘢痕,右手环指近节间关节肌腱烧伤后呈屈曲状畸形,功能障碍,双下肢创面增生性瘢痕。西宁宾馆共支付了王黎明的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41,286?59元。2000年8月14日,王黎明向西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8月21日,该仲裁委员会以争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向王黎明通知决定不予受理。王黎明不服该结果,于2000年 9月26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委托劳动行政机关作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被告西宁宾馆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今后治疗费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青海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二单位于2001年2月19日分别以青劳社医字〔2001〕001号职工因工伤亡认定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认定王黎明为因工负伤;以〔2000〕001号鉴定书鉴定王黎明受伤后致残等级为9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被告西宁宾馆答辩称:原告王黎明到柴油库查看油罐中的油量时,严重违反安全操作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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