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核发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 - 长春市卫生局
吉林省卫生厅核发民办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执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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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为加强民办非营业员得性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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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准入执业行为,促进民营业员医疗机构健康、和谐、有序的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落领土、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借鉴南京等地做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的实施意见》(吉发[2007]9号),特制定《吉林省卫生厅核发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业员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办院宗旨应以对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为主要经营目的。其投入主要用于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节余用于自身的发展。
二、收费价格执行国家的指导价格,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并严格执业国家财政部、卫生部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省发改委、省卫生厅下发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政策。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
四、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实行“非禁即入”政策。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是能够实行多元化投资的行业和领域,都要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实行公平待遇,消除对民营业员经济的一切歧视性政策。社会捐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们兴办的、国有股和其它民间股合作股份制的、带有社会福利和慈善性质的医疗机构优先。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利润不能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而其收支节余主要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股务项目等。所经营的利润不能私分用于其它事宜。
六、医疗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少量的特殊重点医疗服务,并承担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卫生服务。
七、医疗机构设置符合省、市州及县市区区域卫生规划,本着优化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设置。统一参加国有公立医院药品、设备、器械集中招标采购。
八、非营利医疗机构必须参加省里举办的有关医疗保险化解医疗责任风险,以化解医疗责任风险,同时完成交办的慈善及社会公益活动。
九、在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标准的基础上,准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标准有以下六项:
1、注册资金及资立总计应达成1000万元以上,申请时应提供银行及会计事会所出具的资产核验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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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医院床位达到200张以上,专科医院达到150张以上,每床建设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综合医院15万元以上医疗设备不少于20台件,专科医院不少于10台件;
4、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5、临床科室设置不少15个,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6、年业务收入不得少于1500万元。
十、具有规范的执业行为及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和常规;坚持文明行医,有良好的医德医风;避免医疗事故及发布非法医疗广告和违法行医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无不良社会影响,无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满意率低的现象发生。对发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将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档案中。
十一、占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现有医疗机构若申请设立非政举办的非营得性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合法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资产处置必须报产权主管单
位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申办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来源与性质、结余分配方式、社会功能和承担的任务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的相关要求。
十三、医疗机构如要变更其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性质,必须得到原设置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件》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