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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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到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合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第九条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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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和有关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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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