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有关祭礼犯罪的立法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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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有关祭礼犯罪的立法及其影响
吕丽刘玮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祭礼在唐代备受推重,严重的违礼行为要纳入律中,受刑罚惩戒.唐律中有关祭礼犯罪的立法.
对其后的宋,元,明,清各代影响颇大,传承关系明显,又有所不同.
关键词:唐律;祭礼;祭礼犯罪;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0246(2007)06—0273—03
“凡治人之道,莫及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
祭.”…中国古代的祭礼,历史悠久,内容宏富,颇具特
色.其程序之复杂,仪节之繁琐,规矩之严格,场面之
宏大,也堪称一绝.它是古代礼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至唐代,开始了礼仪法专
门化,法典化的新阶段,《大唐开元礼》在开元二十年
修成,即”颁所司行用焉”.它是中国礼仪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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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
的一座里程碑,奠定了中国以后王朝礼典的基本结构.
《大唐开元礼》共一百五十卷,序例三卷,吉礼七十五
卷,宾礼二卷,嘉礼四十卷,军礼十卷,凶礼二十卷.
“序例”规定行礼的一些通例,其中卷一主要事关祭祀
之礼,将祭祀分为大祀,中祀,小祀三类.规定了不同
祭祀活动中神位排列的方式,用乐和使用俎豆的有关注
意事项.神位排列首先需确定主祭,配享(祭祀的次要
对象,又称配食)和从祀(陪祭)的对象,如:”立春
日祀青帝于东郊,以太吴配,句芒,岁星,三辰,七宿
从祀.”神位排列以冬至圜丘,上辛祈谷,季秋大享明堂
最为繁复.卷三”斋戒”与”祈祷”也与祭祀相关.
“吉礼”专为”祀鬼神”之礼,居”五礼”之首,占七
十五卷之多,其仪五十五种,规定得繁琐,细密.|3
出于礼,则入于律.礼典以积极的规范从正面对祭
祀制度与礼仪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律典则以消极的
规范设定了对较为严重的违反祭礼的行为的惩罚.作为
鼎盛时期的封建律典,《唐律疏议》对于有关祭礼的犯
罪规定得明确,具体,细致,十二篇中有七篇涉及到祭
礼的内容,共14条律文.其中《名例律》一条:”谋毁
宗庙,山陵……盗大祀神御之物”;《卫禁律》两条:
“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犯庙,社及禁苑罪名”;
《职制律》四条:”大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司”,”大祀在
散斋而吊丧,问疾”,”祭祀,朝会等失错及违失仪式”,
“庙享有丧遣充执事”;《厩库律》一条:”大祀牺牲饲养
不如法”;《贼盗律》三条:”盗大祀神御之物者”,”诸
盗毁天尊,佛像”,”盗园陵内草木”;《杂律》三条:
“山陵兆域内失火”,”弃毁失大祀神御之物”,”毁大祀
丘坛”
一
,唐律中有关祭礼犯罪的归类分析
《唐律疏议》中关于祭祀犯罪,按照其内容大体可
以分为如下四类:
1.与祭祀仪制有违
此方面共有四个罪名:(1)大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
司(《职制律》总98务);(2)大祀在散斋而吊丧,问疾
(《职制律》总99务);(3)祭祀,朝会等失错及违仪
(《职制律》总100条);(4)庙享有丧遣充执事(《职制
律》总101条).这几条犯罪主要涉及各相关主体在祭
祀活动中所应遵守的礼仪规则与程式.按照责任主体的
不同,又可以做更细致的划分:
第一类主体是专门负责祭祀的官员.为保证各种祭
祀顺利进行,在祭祀开始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也是至关
重要的.以大祀为例,在大祀举行前相关人员应当在规
定的日期前预先向有司申报,否则杖六十,若由此使大
祀不能进行的,徒二年.(《职制律》总98条)如果没
有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所有参加祭祀的官员在规定的时问地点集合的,
笞五十;(《职制律》总100条)为祭祀准备的牲牢,玉
帛如果”不如法”,按照危害结果的不同,分为三等对
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牲牢,玉帛之属不如法,杖七十;
阙数者,杖一百;全阙者,徒一年.”(《职制律》总98
条)第二类责任主体是”斋官”.参加祭祀的官员被称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OZCFXO01).
作者简介:吕丽(1963一),女,吉林德惠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
学博士生;刘玮(1983一),男,河南新乡人,吉林大学
法学院研究生.
27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6期?博士论坛
为”斋官”,在祭祀前应先行斋戒.斋戒有两种:散斋
与致斋,散斋是指斋戒中的官员白昼依旧办事,夜间宿
于屋中的正寝;致斋则要求斋官两夜宿在本部门的官署
中,一夜宿在祭祀的所在.若斋官夜晚散斋未宿于自家
正寝或致斋未宿于其”本司”,则按Et进行处罚:即入
散斋,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致斋,不宿本司者,
一
宿杖九十;一宿各加一等.中,小祀递减二等.(《职
制律》总98条)参加祭祀的官员如果在有关人员通知
的情况下未在祭祀前按时集合,笞五十.(《职制律》总
100条)祭祀的过程中,官员不按照祭祀的礼仪规则程
式行事,”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或者言辞喧嚣,坐
立怠慢乖众者,笞四十.(《职制律》总100条)由于祭
祀先祖的庙享是吉事,所以不允许服缌麻以上丧服的官
员参加,主动参加者或命令下属,随从参加的,处笞刑,
“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
者,笞三十.主司不知,无论.有丧不自言者,罪亦如
之.”但这仅限于庙享,由于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
事”,”不避有惨”,所以不在此限.(《职制律》总101
条)第三类责任主体扩展到祭祀期间的所有官员.”诸
大祀在散斋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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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决罚者,笞
五十;奏闻者,杖六十.致斋者,各加一等.”(《职制
律》总99条)即在大祀散斋的四天及更严格的散斋一
天中,任何官员不得吊唁丧家,寻医问病,做死刑判决,
更不得将死刑判决上奏皇帝.
可以看出:这些有关祭祀活动中的礼仪规则,程式
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官员的,因为国家重要的祭祀活动
主要由各司职官参加;从量刑上来看,对于祭祀活动中
的礼仪规则,程式的违反,唐律所作出的处罚主要是笞
杖刑,且以笞刑为主,最重的处罚是在”以故废大祀和
牲牢玉帛全阙”时使用了徒刑.
2.侵毁祭祀场所的行为
此方面共有五个罪名:(I)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
门(《卫禁律》总58条);(2)犯庙社禁苑罪名(《卫禁
律》总79条);(3)盗园陵内草木(《贼盗律》总278
条);(4)山陵兆域内失火(《杂律》总428条);(5)
毁大祀丘坛(《杂律》总436条).根据这五条律文,唐
代对祭祀场所的保护从轻到重有下面三种情况:
第一,不得擅入.首先重点保护太庙,山陵,兆域
三个最重要的祭祀场所,若”不应入而入”,徒二年,
若”越垣”,即进入这些场所的里层围墙,徒三年;
(《卫禁律》总58条)其次保护的是太社,擅入太社比
照第一档的太庙,山陵,兆域减一等处罚;(《卫禁律》
总58奈)最后是庙,社等次一级的祭祀场所,擅入庙将
比照擅入宫殿减一等处罚,即以徒一年为基本犯罪构成
量刑,擅入社庙减一等处罚.(《卫禁律》总79条)可
见,对进入祭祀场所的严格管制,除山陵外,太庙,兆
域,太社,庙,社主要限于在城内的”内祀”场所,而
圜丘,方丘等”外祀”场所,由于其远在郊外,只要不
进行毁坏,对祭祀时间外是否擅入唐律并没有过多限制.
第二,不得损坏祭祀场所的景物设施.唐律规定,”盗园
陵内草木者,徒两年半”,(《贼盗律》总278条)这比
一
般盗窃的笞杖刑处罚要严厉许多.”山陵,兆域内失火
者,徒二年”;如果”延烧林木”,则流二千里;”其在
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杂律》总428条)量
刑之重不是一般失火烧树的行为所能及.如果失火所毁
不仅仅是草木,而是园陵等祭祀场所本身,则有谋毁宗
庙山陵宫阙之嫌,可归入十恶.第三,不得破坏祭祀场
所的建筑.这里主要是指大祀丘坛,《唐律疏议》日:
“诸毁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二千里;非行
事Et,徒一年.塘门,各减二等.”(《杂律》总436条)
此外,诸如皇帝宗庙,山陵等特殊建筑,由于其同时是
皇权的像征物,对这类祭祀场所的毁坏,又侵害了另一
类更重要的客体——封建皇权统治,因而归入”十恶”
重罪,不在此列.
对于祭祀场所如此细致,严格的保护,体现的是对
神灵的敬重,更是对以神权为后盾的政治权力的维护.
原始人类的祭祀,完全是出于对神明的敬畏和对自然力
的崇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祭祀的政治意义Et益明显.
《礼记》云,”天子祭天地,诸侯祭其域内名山大川”,
可见祭祀已经明显权力化.史书在记述国家灭亡时.也
往往以祭祀的断绝作为标志,”不祀”,”七庙隳”,”绝
其祀”都是国家灭亡的代称.因此要对祭祀场所重点保
护.另一方面,祭祀场所建造费用昂贵,陵园,宗庙,
圜丘的建设,都是古代国家重要的财政开支,经济投入
极大,国家加强对祭祀场所的保护也是理所当然的.-4
3.有关祭祀器物的犯罪
此方面共有四个罪名:(1)大祀牺牲饲养不如法(《厩
库律》总200条);(2)盗大祀神御物(《贼盗律》总270
条);(3)盗毁天尊佛像(《贼盗律》总276条);(4)弃
毁亡失神御之物(《杂律》总435条).可见唐律所确定保
护的有关祭祀的器物主要有神御物,天尊佛像,牺牲.
首先,神御物.神御物指祭祀中使用的玉币,牲牢,
甚至”帷帐几杖”等物.对这些物品的盗窃,唐律区分
祭祀的不同阶段,分别定罪量刑:若这些物品正在祭祀
使用中,即正在供奉,则量刑最重,流二千五百里;若
属于祭祀使用之前正在营造的物品,在有司处尚未加工
制作的物品及已经加工好准备供奉的物品,祭祀使用完
退归所司供下次祭祀时用的物品,则处不等的徒刑;若
盗祭祀使用完毕并不在退归所司下次使用的,如肉,枣,
栗等,则杖一百.如果弃毁神御物,也按盗窃定罪处罚.
如《唐律疏议》载:”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
百里.其拟供神御,及供而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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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二年;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若盗
釜,甑,刀,it,之属,并从常盗之法.”(《贼盗律》总
270条)其次,天尊佛像.”盗毁天尊佛像”的主体不
同,刑罚也不同:常人盗毁,徒三年;若是专门侍奉神
明的道人,女官为之,则加重处罚,除非盗窃的目的是
为了自己侍奉.(《贼盗律》总276条)最后,牺牲.牺
牲是重要的祭祀物品.唐律规定,对祭祀所用牺牲,如
果不尽心饲养,”致有瘦损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一等.”(《厩库律》总200
条)要说明的是,这条规定是针对饲养人员对牺牲的饲
养行为,若偷盗或故意杀死正在饲养的牺牲,则可归人”盗
大祀神御物”条定罪处罚.(《贼盗律》总270条)
唐律关于祭祀物品的保护,目的是保证祭祀的正常
进行,并确保祭祀的神圣和对神明,祖先的虔诚敬畏.
4.入十恶的犯罪
此外,唐律将两种严重的违反祭祀礼制的行为——
“谋毁宗庙山陵官阙”,”盗大祀神御之物”——归为
“十恶”,(《名例律》总6条)处以重刑,分别为斩和流
二千五百里.这两条和上述其他祭祀律文存在竞合的情
况,不再赘述.
二,唐律中有关祭礼犯罪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的杰出代表,深深影响
了中国后世的封建律典,宋,元,明,清有关祭礼犯罪
的规定,与唐律传承关系明显:
1.相关律条,律目的设定,以唐律为蓝本,并进一
步系统化
《宋刑统》第七卷卫禁律有”阑人庙社宫殿门”,第
九卷职制律有”祭祀”一门,下含四条关于祭祀的律
文:大祀不预申期及不如法,大祀在散斋吊丧问疾,祭
祀朝会等失错违仪,庙享有丧遣充执事,第十九卷贼盗
律有”盗大祀神御物”,”盗毁天尊佛”条,第二十七卷
杂律”弃毁大祀神御物及丘坛”等祭祀规定.元代《通
制条格》设置了”祭祀”专篇.《大明律》卷十一也专
有”祭祀”一目,包括”祭享”,”毁大祀丘坛”,”致
祭祀典神祗”,”历代帝王陵寝”,”亵渎神明”和”禁止
师巫邪术”六个条款;此外,卷十三兵律有”太庙门擅
人”条,卷十八刑律之贼盗有”盗大祀神御物”,”盗园
林树木”条等有关祭祀制度的条文.《大清律例》卷十
六礼律亦有”祭祀”一目,类同明律,卷十七”仪制”
有”祭祀行礼差错及失仪”条,刑律之贼盗有”盗大祀
神御物”,”盗园林树木”等有关祭祀制度的条文.唐之
后各代在国家法典中都规定有祭祀相关内容,而且这些
内容大都脱离不了唐律所构建的四类祭祀相关制度,从
制度规定的名称上也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明显继受了唐律
中祭祀制度的规定,又有所丰富.
2.相关律文具体规定仿效唐律
《宋刑统》第九卷职制律”祭祀”目下律文:”诸大
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废事者,徒二
年.牲牢,玉帛之属不如法,杖七十;阙数者,杖一百;
全阙者,徒一年.全阙,谓一坐.即人散斋,不宿正寝
者,一宿笞五十;致斋,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十;一
宿各加一等.中,小祀递减二等.凡言祀者,祭,享同.
余条中,小祀准此.”“诸祭祀及有事于园陵,若朝会,
侍卫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谓言辞喧嚣,坐
立怠慢乖众者,乃坐.应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
各笞五十.”其在行文规定上与《唐律?职制》总98,
100等诸条几乎只字不差.《大明律》,《大清律例》”祭
享”条规定”凡大祀及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
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而
吊丧问疾,判处刑杀文书……皆罚俸钱一月.其知有缌
麻以上丧……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致斋不
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若大祀牲劳玉帛黍稷之属,
不如法者,笞五十”,这与《唐律》相关规定如出一辙:
“诸大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废事者,
徒二年.牲牢,玉帛之属不如法,杖七十;阙数者,杖
一
百;全阙者,徒一年.全阙,谓一坐.即人散斋,不
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致斋,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
十;一宿各加一等.”以及”诸大祀在散斋而吊丧,问
疾,判署刑杀文书即决罚者,笞五十”,”诸庙享,知有
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
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3.量刑方面,比照唐律有所轻重
《宋刑统》中关于祭祀犯罪的刑罚规定,绝大部分
与唐律相同.而《大明律》祭祀犯罪方面同一罪名的量
刑,比照唐律或轻或重,总的规律符合清末薛允升在其
《唐明律合编》中的概括,”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明律在一些较轻的,仅仅事关”典礼风俗”的祭祀犯罪
量刑上轻于唐律,在较重的关乎国家统治及皇权的祭祀
犯罪问题上,则”明律又较唐律为重”.清承明制,
与明代基本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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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