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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小学]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50720(颁布时间) 20050720(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文号)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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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50720(颁布时间) 20050720(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文号)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载有图文声像等信息并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但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音像制品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电子出版物,应当坚持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子出版物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出版行政部门是本市电子出版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 工商、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具备的条件和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5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2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被批准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出版计划出版电子出版物。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备案的重大选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出版(含再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和使用电子出版物专用的中国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书号、刊号。 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不得用于纸质图书和其他类出 版物。 同一内容,不同媒体、格式、版本的电子出版物不得使用同一个专用中国标准书号。 电子出版物附使用手册时,其使用手册不得单独定价和销售。 第十二条 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在出版物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条码、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权人姓名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压制来源识别码。以版权贸易方式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当标明引进出版许可证号和著作权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登记号。 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名称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或者伪造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名称、专用中 国标准书号、刊号、条码、来源识别码。 第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在发行其出版物前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市出版行政部门、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免费缴送样品。 第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可以接受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接受复制委托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复制合同,并查验委托单位的下列证件: (一)由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和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著作权人的复制授权证书和版权认证文件。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自向委托单位交货之日起两年内将复制的电子出版物样品和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合同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须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文件,报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 或者计算机软件,应当将有关内容资料报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复制授权证书、委托复制合同等,到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为境外客户复制的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除样品外应当全部返销境外。 第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电子出版物;不得超出委托复制合同的约定,增加复制数量。 非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电子出版物。 第十九条 出版、复制电子出版物,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第二十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时,应当将有关内容资料报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证书、委托制作合同到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其内容资料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口。 进口的电子出版物制成品须在包装上贴有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专用标识。 第二十二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向区、县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中侵犯他人版权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版权申报登记的,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津人报[2005]20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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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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