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PEP基金亚太地区管理机构(香港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冀民三终字第00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黄绪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PEP基金亚太地区管理机构(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运动场道8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越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沙,男,35岁,工作单位:北京顺驰置地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宝东,男,原石家庄慧谷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慧谷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峰,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顺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PEP基金亚太地区管理机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EP公司)、田宝东、石家庄慧谷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民五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开庭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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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06年9月8日,PEP公司以慧谷公司股东身份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田宝东等人在担任慧谷公司高管期间,陆续将慧谷公司的巨额资金转至河北顺驰公司,诉请河北顺驰公司返还慧谷公司借款人民币1.5亿元及利息,田宝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60010元、诉讼保全费750520元共1510530元由河北顺驰公司和田宝东共同负担。河北顺驰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PEP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上,截至2007年10月31日,河北顺驰公司与慧谷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余额为零,河北顺驰公司已经与慧谷公司结清资金往来帐目;
二、涉案各方一致认可河北中君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中君汇审专字第3139号《专项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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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截止2007年10月31日,石家庄慧谷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单位之间往来帐余额为零”的审计结论。河北顺驰公司已经与慧谷公司结清资金往来帐目,因此无需
返还慧谷公司1.5亿元人民币、利息及其他任何款项;
三、涉案各方均就此再无其他争议并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四、PEP公司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全部对河北顺驰公司蓝郡项目房产及相关银行帐户的查封;
五、当事各方请求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调解书的内容与和解协议完全一致,调解书由各方即时签字实现送达后,原审判决依法视为撤销;
六、本案一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PEP公司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由河北顺驰公司承担;
七、本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由各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涉及田宝东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已经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760010元、诉讼保全费750520元共计1510530元,按各方约定由PEP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10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减半收取50%即380005元,由河北顺驰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展银戌
审 判 员 李世文
审 判 员 张守军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树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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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