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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环城水系拆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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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环城水系拆迁办法石家庄环城水系拆迁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 知 (石政办函〔2010〕59号) 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

石家庄环城水系拆迁办法
石家庄环城水系拆迁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 知 (石政办 关于工期滞后的函关于工程严重滞后的函关于工程进度滞后的回复函关于征求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关于征求廉洁自律情况的复函 〔2010〕59号) 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环城水系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环城水系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建设指挥部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五条 环城水系工程沿线涉及的鹿泉市、栾城县、藁城市、裕华区、高新区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含安置用地)和组卷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设施动迁费用的评审,石家庄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负责BT模式运作和资金保障。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涉及所属线路、设施的改迁工作。 第七条 沿线涉及电缆、电线、管网及线杆的拆改工作由市政府动员部署,由所在县(市)、区指挥部联系并协调权属单位确定拆改方案和造价(经财政评审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负责全面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居)民的工作。 第二章 补偿安置 第九条 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收回国有土地,按照其所属区域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属于划拨性质的按照区域基准价的60%补偿)。 第十条 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拆除,依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环城水系工程沿线区片价执行。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在集体土地上依法批建的居民住宅,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符合产业政策,依法批建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拆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执行,同时参照本辖区最近已开工建设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确定最终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居民房屋,补偿安置事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具体办理。 拆迁经营性用房,经评估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给予补偿,土地按征用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被拆除后,原则上不再安置。手续齐全、生产经营正常、确需整体搬迁的企业,根据经营性质和房屋类型、面积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协调国土部门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企业停业期间职工工资补偿,按照最近连续三个月缴纳养老保险的实有职工人数和全市上年度人均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核定,计发期限6个月。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视为临时性用工,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从业人数,每人计发一次性补助1000元。 搬家费补偿10元/平方米。各县(市)、区指挥部初审,市财政评审确认。 拆迁居民搬迁过渡费按房屋拆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计发期限6个月。 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费按照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标准25元/?补偿(含拆迁劳务费)。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青苗(农作物、树木)、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用集体土地青苗(农作物、树木)、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执行,此前沿线县(市)、区另有标准并付诸实施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 临时占地(含便道、存土场、料场、借用等)青苗补偿按占用时农作物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未涉及的补偿项目按照此前沿线县(市)、区制定并付诸实施的标准或参照已开工建设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对于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拆迁电力、邮政、电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照明、有线电视、文化、卫生、电缆等设施,原则上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经财政评审后给予补偿。 对涉及铁路、高速公路、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拆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委托专业测绘机构依据占地红线图进行现场测量放线、土地指界、统计征地面积并作为组卷依据。 第十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严禁自行建设。征地公告发布后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地上附着物、搭建的各类构造物,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一律无偿拆除。 第十八条 拆迁建筑物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场统计,由石家庄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执行。县(市)、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市拆迁办负责政策指导。评估费用按照有关收费标准计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费用评审由被动迁单位编制动迁方案及预算,由各县(市)、区指挥部对动迁方案和预算进行审核把关后,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项目动迁完成后,由被动迁单位出具竣工图及竣工决算,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决算评审。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有权属争议的或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建设指挥部做出征收决定,由各县(市)、区指挥部对被征土地、被拆房屋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拆迁。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资金实行大包干办法,直接拨付有关县(市)、区,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包干资金的测算办法,依据有关县(市)、区征地拆迁数量,按照相应的核算标准进行统计,确定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包干资金的拨付办法,先期支付60%征地拆迁包干费作为征地拆迁启动资金,征地拆迁实施后按照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至95%,剩余资金待征地拆迁任务完成后,经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公共设施动迁资金,经财政评审后,先期拨付60%,然后按施工进度分期拨款至80%,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章 经费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有关县(市)、区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需要和运行,按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的2%作为工作经费(不足10万按10万计),一次性计入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奖惩措施 对按时完成环城水系工程征地拆迁任务,及时解决地方相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确保工程如期开工建设的县(市)、区,市政府按照完成期限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自全市征地拆迁动员会之日起25天内完成任务,并经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验收合格的,按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总额的2%给予奖励;35天内完成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总额的给予奖励;45天内完成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该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45天以后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因征地拆迁及地方事务影响工程如期进行的,除在全市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4日 实施日期:2010年05月1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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