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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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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的文献综述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的文献综述 题 目: 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的文献综述 姓 名: 韩道帅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42班 学 号: 2264230 指导教师: 刘方启 职称: 讲师 200 7年 06月 8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的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 韩道帅 指导老师 刘方启 摘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如何正确处理好“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 管理宗教事务”的关系~是关系到是否尊重公民合法权益...

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的文献综述
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的文献综述 题 目: 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的文献综述 姓 名: 韩道帅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42班 学 号: 2264230 指导教师: 刘方启 职称: 讲师 200 7年 06月 8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的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 韩道帅 指导老师 刘方启 摘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如何正确处理好“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 管理宗教事务”的关系~是关系到是否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的大问题~ 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宗教工作方面能否真正做到执政为民的大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精 神需求的变化~宗教信仰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而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除了政策性的 规定外~法律的保障多是零散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在宗教立法~宗教普法~宗 教的依法管理和司法保障这四个方面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宗教法治建设 Chinese citizens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protected by law Literature Review of Law Students Han Shuai FANG Qi Liu Instructor Abstract : China is a multi-ethnic, multi-religious country. How to correctly handle the "safeguard the citizen's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and manage religious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whether it is related to respect the legal rights of citizens and the protection of religious harmony and stability areas of major problems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 religious work can really govern for the people's major problem.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eople's spiritual needs change, religious issues and more importance. In China,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of the security policy in addition to the provisions, the legal protection is more fragmented and not comprehensive. I think it is necessary for us in religious legislation, religious law popularization. The management of religious and judicial protection to these four areas further strengthened and improved. Key words : religious freedom; Legal protection; Religious rule of law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如何正确处理好“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 由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关系,是关系到是否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宗教领 域和谐稳定的大问题,也是我们党在宗教工作方面能否真正做到执政为民的大问 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精神需求的变化,宗教信仰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而 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除了政策性的规定外,法律的保障多是零散而不全面 的。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在宗教立法,宗教普法,宗教的依法管理和司法保障这 四个方面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一、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之现状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 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 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 - 1 - [1]的宗教院校74所。 ——佛教在中国已有二千年历史。现在中国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发源于中国,已有一千七百多年历史。中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 —— 座,乾道、坤道2.5万余人。 ——伊斯兰教于公元七世纪传入中国。伊斯兰教为中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1800万,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七世纪起几度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天主教徒约400万人,教职人员约40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十九世纪初传入中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基督徒约10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8万余人,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 在中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 中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中国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宗教学的教学和研究。在各宗教组织开办的宗教院校中,根据各教需要进行宗教专业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各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中国的宗教徒有爱国爱教的传统。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 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 二、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之法律保障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既是党和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也是宪法、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项权利不仅得到了政策的支持, 而且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 党和国家就始终注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从“共同纲领”到现行宪法、从基本法律到其他法律、从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从地方性法规到自治法规等多角度、多层面作了一系列规定: 1949 年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共同纲领”第 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第 52 条规定: 各少数民族均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54 年宪法第 88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75 年宪法第 28 条规定: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 2 - 1978 年宪法第 46 条规定: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1982 年宪法第 32 条 3 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 3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12 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32 条规定: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33 条规定: 澳门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刑法第 251 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通则第 77 条规定: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选举法第 17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8 条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9 条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劳动法第 13 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教育法第 9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兵役法第 1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 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之规定: 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 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从事宗教活动等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宗教事务条例作为一个综合性的行政法规, 是用法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最具体体现。 此外, 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条款和各省、市及自治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法规, 也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我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 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 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 - 3 -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 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 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 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 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等, 这些内容在我国的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并得到实行。 三、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之法律保障的各家见解 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不同立场的人有不同的见解。政府有政府的主张,宗教人士有宗教人士的看法,非宗教人士有非宗教人士的议论。以下即是三方各自的看法。 (一)中国政府 中国政府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反映了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原始人对自然现象的神秘感。进到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但是共产党人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还应当懂得,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 - 4 - 教政策。 当然,在贯彻执行这项政策的过程中,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保障信教自由,不但不应妨碍而且应当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的努力,加强反迷信的宣传。还应当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同时,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总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 [2]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 (二)宗教人士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傅铁山说:中国是多宗教的国家,宗教信仰千差万别。他提出,在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我们应充分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五大宗教应和睦共处,各教地位平等,相互尊重,自主地开展宗教活动,兴办宗教院校,培养青年教职人员,出版宗教刊物,印刷宗教经典,扩大对外交往。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阿訇说:中国有十个少数民族、两千多万人口信奉伊斯兰教,他们的宗教信仰和生活应当受到政府的依法保护和尊重。 中国道教协会会长任法融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许许多多的宗教寺观教堂得到了恢复和开放,各个宗教的教义和文化都得到了宣传和发扬。宗教的接班人得到培养,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满足,这是世人有目共睹的事实。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宗教政策还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在一些宗教问题的处理上,仍然需要政府的慎重。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副院长那仓活佛说:中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包括西藏和新疆地区居民在内的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中央财政拨巨款维修布达拉宫等藏传佛教的场所,体现了政府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希望政府继续多做有利于人民的事。 一位名为舍禾的基督教徒说:信仰自由是世界性的呼声,在任何一个角落,只要有人的生存,就要追求信仰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 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可见,我们无论是信仰什么,在法律上是被保护的。 (三)非宗教人士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众所周知。但其具体包括哪些 - 5 - 方面, 一般群众甚至宗教管理干部也未必十分清楚。我国学者对宗教信仰自由这一概念的理解也有分歧,大致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切宗教都有两方面的内容:一为宗教的信条;二为宗教的仪节。所以,宗教信仰自由也包括两种自由:一为信仰自由,该自由属于思想自由的范畴,二为礼拜自由,任何信教的人有履行其本教仪节的自由,自由地举行祈祷 [3]和典礼,国家不得强迫任何人履行宗教的仪节。 第二种观点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 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 [4]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第三种观点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在我国不仅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还包括了宗教活动自由,前者属于思想范畴,后者属于行为范畴。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教自由和择教自由两个方面。宗教活动自由则包括举行宗教仪式自由、宗教出版自由、宗教集会自由、宗教结社自由、传教自由、宗教捐赠自由和接受宗教资助自由以 [5]及宗教营销自由。 在总结以上三方观点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规定, 以姚俊开为代表的学者们普遍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可界定为: 宗教自由。信仰宗教是人们的一种追求, 是人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1. 信仰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 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在同一个宗教里, 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 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相信的自由, 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的自由。在强调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 也应该强调保障有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完全是个人的私事, 可以自由选择, 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应该干涉。对此, 宪法第 33 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 3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事务条例第 2 条规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 [6]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2. 宗教活动自由。宪法、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可见, 宗教活动自由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的自由, 有学者认为最重要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 宗教结社自由。宪法第 35 条规定我国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就是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结成某种社团的自由。宗教结社是信仰同一宗教或同一教派的公民, 为了表达共同的宗教信仰, 相互交流感情, 探讨宗教思想, 共同进行宗教活动而结成的宗教团体。宗教结社自由包括发起和成立宗教组织, 发展宗教组织( 如吸收新教徒) , 加入或退出宗教组织的自由。对于信教公民来说宗教结社是推广和传播宗教思想、满足和深化宗教感情实现其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途径和必然要求。如果不允许信教公民结社自由,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就难以实现。因此, 各国宪法和法律大都赋予了公民的结社自由的权利, 允许信教公民在法定范围内成立各种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 依法进行各种宗教活动。对此, 宗教事务条例第 6 条规定: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受法律保护。第二, 宗教仪式自由。宗教仪式是信教公民表达宗教信仰或进行宗教修行的主要方式, 是宗教意识外在化的表现。各个宗教都有自己的一套完整仪式, 如烧香、拜佛、讲经、诵经、礼 - 6 - 拜、祈祷、受洗、受戒、过节、庆典等, 这些都是宗教内容和宗教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仪式自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核心。有些仪式可以在家庭中举行, 有些仪式则需要到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 不违背公序良俗, 信教公民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 无论在什么地方举行仪式, 有学者认为都可以,既可以由信教公民单独进行, 也可以与家人、亲朋好友共同进行, 还可以与众多信徒在专门的宗教活动场所内集体进行。对此, 宪法、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 [7]法律法规都有原则性规定,即“: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3. 宗教事务自由。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精神规定, 宗教活动自由还包括宗教事务自由( 第 4 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对外交往自由( 第 4 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 宗教出版自由( 第7 条: 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 宗教教育自由( 第 8 条: 设立宗教院校, 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 10 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 接受捐献捐赠自由( 第 20 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 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第 35 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 宗教财产处分自由( 第 30 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 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 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 宗教营销自由( 第21 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 [8]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等等。 4. 宗教信仰自由幅度。众所周知, 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绝对的自由, 任何国家、任何地方也不存在绝对的自由, 只有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的自由才是合法 [14]的自由、真正的自由。由此可见, 宗教信仰的自由, 也只能是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 也有其相对应的义务, 即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对此, 宪法、法律、法规作了原则性规定, 如宪法第 51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自治法第31 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事务条例则作了更加详细的一系列规定, 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3 条) ; 宗教团体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 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7 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 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 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12条)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由宗教团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13 条) ;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工后, 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15 条)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 其管理组织的成员, 经民主协商推选, - 7 - 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7 条)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18条) ;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 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20 条) ; 大型宗教活动需要申请、批准( 22 条) ;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 需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 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 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 报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27 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 应当依法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31 条) 等等。这些自由度的限定和义务的设立, 并不是为了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 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实现。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表述也不尽一致。根据荷兰宪法学家马尔赛文截止到1977年的资料统计,世界上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61个国家涉及了宗教自由,有64个国家既涉及宗教自由又涉及信仰自由,有2个国家只涉及信仰自由,还有15个国家两者均未涉及。在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文件中,是将“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并列在一体来表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 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或信仰的自由, [12]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信仰以及单独地或者同他人在一起的时候,公开地或者私自地,在礼拜、传教、实践仪式中表示其对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美洲人权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都有权享有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此种权利包括持有后者改变个人的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以及每个人单独地或者和其他人在 [9]一起,公开地或者私下里宣称或者传播自己的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 四、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之法律保护的完善 宗教法治建设作为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的努力, 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同其他方面法治建设的步伐相比, 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除2004年11月30日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较为规范和完整外,其他的规定都是零星的见诸于各种法规。笔者认为,基于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们需要更为系统的,完整的,规范的法规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保护。在查阅各种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应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宗教立法。立法完备是宗教法治建设的关键, 是宗教管理和宗教活动的依据,是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障。那么, 现阶段我国的宗教立法是否完善? 显然不能说十分理想 , 《宗教事务条例》作为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其价值和功用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从法理上来看, 其地位和效力是低于一般法律的, 如果与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该怎么办? 其内容是不够全面的, 如五大宗教之外的其他宗教信仰是否能得到保护呢?其具体规定也是不够全面细致的, 如正常的宗教活动包括哪些方面, 应该怎样界定?仍需职能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同时还需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条例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修 - 8 - 改本地的地方性法规。要切实从保障人权的高度出发, 加强宗教立法工作,以解决宗教法制领域中“无基本法律”或“ 独木难成林”的尴尬局面。处理好宗教问题, 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和国际形象。宗教立法是宗教法治建设的基础, 所以我们要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宗教工作, 以党的十六大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提出的“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独立 充分调动人大、自主自办的原则”的宗教工作方针为宗教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学术界、宗教界的立法积极性, 在充分调查、征求人民群众尤其是信教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宗教立法。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宗教普法。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族包括信教公民在内的法律素质是实行法治的社会意识基础。法律素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 其核心是法律意识, 因为人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的,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遵守与违反无不与之有关。由于长期受封建社会人治思想的影响, 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 政府官员也不例外, 一般公民更为甚之, 这就成了全面实现法治尤其是宗教法治的最大障碍。因此, 我们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深入持久地进行法制宣传, 要组织各级国家机关特 以别是宗教管理部门、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 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 要把与广大信教公民的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宗教法律法规交给他们, 以提高广大信教公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观念和能力, 特别是提高他们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能力和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使信教公民知道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什么是法律法规保护的, 什么是法律法规反对的, 什么是法律法规许可的, 什么是法律法规禁止的, 宗教与邪教的界限是什么, 宗教与迷信的界限是什么„„ 总之, 通过开展普法教育, 调动宗教界人士、信教公民参与宗教活动的管理和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让他们充分享受宗教法赋予自己的所有权利, 主动履行宗教法赋予自己的各项义务, 并能自觉抵御境外不法势力对正常宗教活动的冲击和渗透。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要求和体现, 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首先, 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主体建设,要按照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 把行政执法主体作为宗教工作的基础性工程建设好, 明确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健全、充实行政执法队伍, 提高宗教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法律素质, 防止出现有法不行、无人执法的现象。其次, 要端正行政执法态度,要明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是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 而不是限制宗教。依法管理的重点就是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 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而绝不是包办或干涉宗教事务, 也不能用简单行政命令手段处理宗教问 题,更不能用感情代替法律。最后, 还要注意处理两个关系即: 第一, 既要执行政策又要运用法律。因为在我国政策与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法是党的政策的法制化, 实施宗教法必须以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指导, 体现党的宗教基本政策。第二, 要坚持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依法管 - 9 - 理宗教事务并重。行政执法要始终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机结合起来, 把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贯穿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避免损害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意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是要进一步强化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保障。 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相关精神规定, 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保障总方针“是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我国对违反宗教法律的责任, 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 侵犯宗教信仰自由者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违反宗教法律制度, 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强迫公民信仰这个教派或者信仰那个教派; 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等行为, 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问题, 即是侵犯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违反了我国宗教法律制度。对此, 我国刑法第 251 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情节严重的, 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宗教事务条例第 39 条规定: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宗教事务管理者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对于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此, 宗教事务条例第 38 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 46 条规定: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 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违反宗教法律制度的行为, 是违法行为, 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此, 宗教事务条例第 40 条规定: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打着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的幌子与境外宗教组织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联合或接受其指使, 进行破坏民族团结, 分裂祖国统一的活动, 如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问题是一个牵涉到多方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宗教问题的核心是——如 [11]何正确处理好“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关系。通过法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人权问题,政策问题。宗教信仰自由是国家利益,人权利益和宗教利益这三大利益相互对抗,相互调和的焦点。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须得兼顾到三方面的利益。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在宗教立法,宗教普法,宗教的依法管理和司法保障这四个方面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 10 - [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J].中国宗教,19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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