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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规定反洗钱规定 鍜岃 榛勯噾 4澶?墠篇一:反洗钱规定 2012最新文档-管理系列 (word 可编辑版)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规范我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条 公司管理部为公司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成 员由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组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协调、监控、 报告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情况等。公司应当勤勉尽...

反洗钱规定
反洗钱规定 鍜岃 榛勯噾 4澶?墠篇一:反洗钱规定 2012最新文档-管理系列 (word 可编辑版)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规范我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条 公司管理部为公司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成 员由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组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协调、监控、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情况等。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 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 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 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反洗钱专门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 1 制度,制定 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组织对员工进行反洗钱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其他 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各 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公司明确管理部管理岗为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指定联系人。 第五条 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控制好反洗钱工作 中的主要环节;包括客户资料修改、客户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客户资 料的保密等重要节点。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由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 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客户资料修改必须要求客户出具必 备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业务 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 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 2 对并登记。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 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对先 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 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 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建立新的业务关系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 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责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 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 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第八条 经办人员须严格审核客户相关证件、资料,审核证件的真伪、 时效性,做到人证相符,证证相符。审核无疑后,方可为客户办理业 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 3 或者身份证明 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 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 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 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 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 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 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 4 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 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 统进行核查。 第九条 公司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管理部应妥善保存客户的系列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管理部各类客户资料必须分类保管、及时装订和归档,档 案调阅必须经过审批、并留有记录。 第十二条 所有的文字性客户档案保存期至少15 第十三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应对报告大额保险交易、在大额 交易发生后的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出现下列状 况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5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 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B)、(C)、 (D)项的规定向上级监管部门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的信息 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透漏和提供。 保险代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 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 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 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 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 6 内退保 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 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 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 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 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 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 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透漏和提供。 7 第十五条 管理部应负责组织反洗钱的培训活动。组织学习反洗钱有 关的法律法规、反思洗钱案例、讨论反洗钱手段和策略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部门、营业部相关人员应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 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对于上级机关现场检查时,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 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检查。现场检查后,上级监管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 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 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对上一级监管部门的调查,应积 极配合工作,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 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 件、资料,可以封存。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 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 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公司责任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 8 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 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并配合上级监管部门的反洗钱 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篇二:反洗钱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9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10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 11 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 12 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3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14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 15 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 16 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17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人行制定并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8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 19 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 20 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21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22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23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央行网站2003年1月14日 篇四:反洗钱规定 24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反洗钱规定。欢迎阅读! 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5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26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 27 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 28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29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30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 31 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32 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33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反洗钱意义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911 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针对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13年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中国反洗钱现状 34 我国反洗钱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完善。 一是法律体系方面,只是初步形成了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 二是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方面,只有人民银行将反洗钱作为一项主要职责,制定了针对反洗钱行业的 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设立独立部门和专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反洗钱工作,进行 正规作战 。其他执法部门和行业,既没有将反洗钱作为本部门和行业的一项职责写进法律里,也没有针对反洗钱行业的规章。在反洗钱工作中,只是在案发时作为附属,或个别部门进行临时的专项打击洗钱犯罪,进行的都是 非常规作战 或 游击战 。各部门、行业反洗钱不能形成合力,进行 军团作战 ,缺乏有威慑力的打击手段。 三是反洗钱在意识形态中,人们对 洗钱 的熟悉模糊,甚至很多人不知道 洗钱 这个名词。 看了 反洗钱规定 文章的人还看了: 1. 2. 3. 4. 5. 6. 7. 3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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