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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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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冻猪肉储备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9〕62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发行,各有关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中国农发行福建省分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福建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应对猪价过低预案实施细则要求,为建立健全省级冻猪肉储备制度,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冻猪肉储备采取临时储备办法,在猪价过低、启动一级响应时进行储备。储备冻猪肉原则上4个月内出库,如果冻猪肉出库时生猪价格不符合一级响应要求,则出库后不再收储。 第三条 从事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分工 第四条 省农业厅在启动一级响应时向省经贸委提供全省生猪存栏和出栏情况以及未来6个月的存栏和出栏情况预测。 第五条 省经贸委负责省级冻猪肉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审定冻猪肉储备区域布局及承储企业(冷冻库)资质,向省政府上报省级冻猪肉储备计划,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冻猪肉储备计划、出库计划和动用通知,对冻猪肉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省级冻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冻猪肉储备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冻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安排承储企业省级冻猪肉储备流动资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并对冻猪肉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省经贸委委托的操作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冻猪肉储备的入储、出库及动用工作;负责省级冻猪肉储备的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省级冻猪肉储备业务、财务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和报告,提出出库时机建议。 第九条 省经贸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对省级储备冻猪肉的卫生质量安全检验和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省级冻猪肉储备在库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冻猪肉储备入储和轮换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 时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冻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并及时办理储备冻猪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配合省经贸委做好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推荐承储企业并向省经贸委申请资质审定,督促承储企业按照要求做好冻猪肉储备。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认定和动态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由省经贸委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报承储企业进行资质审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的承储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冻猪肉冷藏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能够承担冻猪肉储备的安全责任;冷藏库应符合冻猪肉储存有关标准要求,库容在3000吨以上。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管理和监管的原则,择优选择省级冻猪肉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根据冻猪肉储备规模和市场调控需要,省经贸委向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下达省级冻猪肉入储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第十六条 操作单位根据入储计划,按照省经贸委核定的文本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担保手续,并约定冻猪肉入库大致时间,按计划入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缴纳保证金,每吨100元。承储企业违反储备合同,操作单位可根据合同没收保证金并上交省级财政。承储企业完成储备任务后,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 操作单位根据入储计划向猪肉供货商发出冻肉采购招标通知,按照送货到达冷冻库门口的价格进行招标,采购商品为符合GB9959-1标准要求的片冻猪肉。 第十九条 参加竞标的供货商必须是省内自宰自营企业,拥有二星级以上资质的生猪屠宰设施,且具备冻肉预冷车间和冷库,能够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片冻猪肉。 第二十条 生猪来源必须是通过无公害认定的省内生猪养殖场,并在供货前经过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和其他有关药物残留、重金属含量的检验检测。 第二十一条 供货商交货时必须随附检验报告单、养殖场出具的质量承诺书、养殖场无公害证书复印件(加盖养殖场公章)、产地检疫合格证、屠宰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药物残留和重金属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供货商应当对所供片冻猪肉质量负责。交货时由承储企业接收和验货,同时由省经贸委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质量符合要求后由承储企业支付货款,否则,作退货处理并由供货商赔偿有关损失。 第五章 在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冻猪肉储备实行专库(或间)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猪肉,不得虚报储备猪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猪肉储存专库(间)。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省级储备猪肉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猪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省经贸委。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冻猪肉的质量安全负责,在储存期间如果发生变质、被盗等,由承储企业负责赔偿并没收保证金上缴省财政。 第六章 出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 储备冻猪肉库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操作单位应在储备冻肉入库后90天左右,根据市场行情向省经贸委提出储备冻肉出库时机建议,报送出库计划。 第二十九条 省经贸委对操作单位报送的建议和拟定的出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行审核,确认后下达操作单位执行,并抄送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第三十条 操作单位应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出库方案安排出库,通知承储企业储备猪肉出库时间和数量。 第三十一条 储备猪肉出库采取招标方式销售。操作单位应根据出库方案向省内外发出储备冻猪肉销售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储备冻猪肉的动用权在省政府,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动用储备猪肉的情形时,由省经贸委提出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经省政府批准后,省经贸委应及时向操作单位、有关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承储企业下达储备猪肉动用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操作单位应组织承储企业及时落实储备冻猪肉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省经贸委。储备猪肉调出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冻猪肉动用计划。储备猪肉调入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落实接收储备冻猪肉的企业和单位,并督促收货企业和 单位及时接货和支付货款。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冻猪肉动用计划。 第三十四条 动用省级储备冻猪肉的出库结算价格,由省经贸委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储备冻猪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 受省经贸委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供货商送货抵达储备库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验,并尽快形成报告送省经贸委,同时抄送供货商。 第三十七条 供货商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测机构和省经贸委提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冻猪肉储备计划安排所需要的储备补贴资金。 第三十九条 省级冻猪肉储备补贴资金包括储备费用、肉品进销差额及管理费用。 储备费用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经贸委报送的储备费用补贴报告据实下达预算指标。 肉品进销差额即储备冻猪肉出库销售货款和入库收购货款的差额(不计重量损耗),当出库销售货款多于入库收购货款时,结余部分收归省财政;当出库销售货款少于入库收购货款时,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拨补。 管理费用即招投标、检验检测等工作产生的费用,由操作单位据实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或实行定额管理。 第四十条 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补贴、冷藏保管费、搬运费、商品损耗4项。 贷款利息补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储冻猪肉实际货款额、实际储备天数计算。 冷藏保管费按天计算,计算标准在每批冻猪肉储备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企业运营成本和市场行情确定。 搬运费实行定额补贴,进出库各1.5元/吨,合计每批每吨3元。 商品损耗参照财政部《国家储备猪肉财务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424号)规定库耗按照4‰实行定额补贴。 第四十一条 储备冻猪肉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以自有资金或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付。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经贸委建立省级冻猪肉储备监测系统,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冻猪肉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操作单位、承储企业应建立省级冻猪肉储备台账,按有关规定通过台账系统分别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建立省级冻猪肉储备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编制上个月的《省级冻猪肉储备进销存月份统计表》,并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第四十四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企业储备冻猪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省经贸委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操作单位或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财政性补贴,直至取消委托。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省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其违法违纪所得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收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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