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举报
开通vip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null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一、票据的涵义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广义票据)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四、票据的特性 五、票据的作用一、票据的涵义一、票据的涵义(一)广义的票据 (二)狭义的票据 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的基本概念: 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null 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具有流通及支...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null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一、票据的涵义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广义票据)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四、票据的特性 五、票据的作用一、票据的涵义一、票据的涵义(一)广义的票据 (二)狭义的票据 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的基本概念: 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null 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具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它的产生和普及开启了非现金结算的历史。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票据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角色。 在商务实践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反映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它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在它之后,又衍生出一系列代表商业上的各种权利的凭证,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股息凭证等被称为是广义的票据。 (一)广义的票据 (一)广义的票据  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需要书写负责交付货币或商品的人(债务人)和有权索取货币或商品的人(债权人)。 它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类型:提单、仓单、发票、股票、汇票、支票、本票(二)狭义的票据(二)狭义的票据  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的约定由自己(本票)或另一人(汇票或支票)支付一定金额。 某人对并未实际占有的金钱的索偿权凭证 类型:汇票、支票、本票 票据的基本含义票据的基本含义1、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签发的; 2、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权力人的有价证券; 3、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广义票据)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广义票据)   (一)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程序)   (二)交付转让(Transfer)   (三)流通转让(Negotiation)(一)过户转让(Assignment)(一)过户转让(Assignment)过户转让指权利的让渡得到原债务人同意,受让人被让渡的权利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如果转让人是非法获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的话,受让人权利便因此受到影响。 (一)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程序)(一)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程序) 1.程序 申请 过户 2.受让人的权利 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3.当事人(三个) 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原债务人。 4.适用范围 非完全可流通的证券,如:股票(Share Certificate)、人寿保险单(Life Policies)、政府证券(Certificate of Government Stock)、债券(Debenture) …   5.案例 5.案例5.案例   案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第四十九条)中关于协议收购方式转让某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规定:     收购人(债权受让人)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原债务人),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收购人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债权转让人)达成协议(转让书的书面形式)后,立即通知该上市公司(办理过户) … (二)交付转让(Transfer)(二)交付转让(Transfer)  1.程序   2.受让人的权利   (1)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   (2)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的权利,并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案例:案例:A、B两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是卖方,A将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但是实际上A的货物有问题,或者根本没有交货,B是否可以拒绝付款?null3.当事人(两个) 转让人和受让人。 4.适用范围 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包括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Banker’s Demand Draft) … 1.程序1.程序  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交付转让是指持票人只须将票据交付与他人,即可将其所持有的票据上的权利让与他人这种方式。由于这种转让并不需要将转让人、受让人记载于票据上,故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无记名票据。 null背书交付转让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票据粘单上填写法定事项,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这样一种方式。由于背书转让记载了被背书人,所以票据就成为记名票据,记名票据的特点之一就是只能依背书或背书连续来确定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即持票人如主张票据权利,必须是被背书人。(三)流通转让(Negotiation)(三)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流通转让指权利的让渡不需要得到原债务人同意,并且受让人被让渡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受让人必须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票据。 (三)流通转让(Negotiation)(三)流通转让(Negotiation)   1.程序  单纯交付/背书交付 转让人 受让人(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支付对价 null2.受让人的权利 3.当事人(两个) 转让人和受让人; 4.适用范围 完全可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不记名债券(Bearer Securities) … 2.受让人的权利2.受让人的权利  (1)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受让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2)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优于前手,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我国《票据法》案例案例 甲(买方)与乙(卖方)签订分期付款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5266343854_0,甲向乙出具本票支付货款,此后乙仅交货一次,拒不履行其他交货义务,则当乙持本票要求甲付款时,甲是否可以拒绝付款?null如果乙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又把本票又转让给丙,且丙是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那么甲是否可以拒绝付款?三种转让方式对比三种转让方式对比三、票据的法律系统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票据法是票据的理论,它具体指导和推动票据的自由流通和货币结算。票据的法律体系票据的法律体系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票据的法律系统票据的法律系统(一)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德、法等) (三)联合国公约 (一)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1.1882年英国票据法 2.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 英国票据法: • 1882年颁布实施,总结历来的习惯法,特别法及判例编成, • 特点:适用性较强。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强调票据的信用功能、支付功能;保护银行、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具体表现: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严格区分开来,不论资金对价关系)。(一)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票据法》的结构主体是围绕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其必备的法律条件。 主要国家:英联邦成员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二)大陆法系(德、法等)(二)大陆法系(德、法等) 1.法律 2.与英美法系的差异 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3.1法国票据法: 历史悠久。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认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其具体表现为要求在票据上载明对价文句,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强调资金关系。 3.2德国票据法: 德国票据法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与流通功能。其主要特点是:(a)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不要因的证券。(b)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具体规定票据的各项形式要件,凡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者,即不产生票据的效力。1.法律1.法律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Uniform Law for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signed at Geneva,1930);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Uniform Law for Cheques signed at Geneva,1931)。 日内瓦统一法 日内瓦统一法《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 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公约的签订,逐步消除了大陆法系各国在票据法上的分歧。但由于英美等国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使日内瓦公约签订国形成与英美法系并存的两大法系。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区别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区别.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1.英美法系票据法认为,背书加签名才能将权力转让出手,假签名的背书根本无效,权力没有让出,以后诸人根本未取得权力,其签名均无效。 2.  日内瓦票据法则认为,伪造背书的风险由丧失票据的人承担,持票人只要取得的票据合乎要求,并没有同作案者勾结,而且又不知情,就不能要求其承担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区别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区别保证的票据行为 1、“英国法”没有“保证”规定; 2、 “日内瓦法”允许“保证”票据(我国票据法同“日内瓦统一法”)。 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区别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区别票据持票人的权利 1. 英美法系,持票人分为对价持票人和正式持票人,并赋予了他们不同的权力。 2. 日内瓦票据法认为,只要票据上的背书是连贯的,持票人就是合法持票人,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至于合法持票人是如何取得票据的,法律并未规定。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区别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区别票据的分类 1.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将汇票和本票视为一类,对支票视作另一类 2.       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是基本票据,由汇票当事人的身份不同从而派生出支票和本票,所以,英美票据法包括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美国法律规定的票据的范围更广,包括存单。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区别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区别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 1. 英国票据法对汇票,支票和本票未规定形式要件,也不要求在票据上写明票据的名称,但给汇票下了定义,凡票据形式符合定义的,就是有效票据。 2. 日内瓦票据法则规定汇票形式要件,缺其中任何一项,则汇票无效。(三)联合国公约(三)联合国公约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与《国际支票公约》,按该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 至今签署国未达到10国,所以未生效。中国票据法中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结构主体,围绕各种不同的票据行为规定其必备的法律形式及程序。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共有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111条。 既明确规定了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又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了票据的行为; 既适用于国内票据,又适用于涉外票据。四、流通票据四、流通票据 流通票据是指可以通过流通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的票据。 类型:汇票、支票、本票流通票据的含意流通票据的含意1、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目的; 2、权利可以转让; 3、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4、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流通票据的性质流通票据的性质 (一)流通性 (二)无因性 (三)要式性 (四)提示性 (五)返还性 (六)权力性 (一)流通性(一)流通性1.涵义 2.票据付款给持票人的形式1.涵义1.涵义 《票据法》(英国)第8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其它人。 null流通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财产,票据上的权利得以背书、交付而流通并且不需要通知原债务人。 只要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以取得合格的票据,他就可以获得票据的全部权利,而不管前手的权利如何,亦不受前手在权利上有所缺陷的约束。 转让手续简便、让渡权利完整。2.票据付款给持票人的形式2.票据付款给持票人的形式 (1)支付给一个特定人的指定人(Payable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2)支付给来人(Payable to bearer); (3)票据上仅有的,或最后的背书是空白背书(Bill blank endorsed); (4)支付给一个特定人(Payable to a specified person). (二)无因性(二)无因性 1.票据原因(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无因性 此处的“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1.票据原因1.票据原因 (1)出票人(A)与付款人(B)之间的资金关系; (2)出票人(A)与收款人(B) ,票据的背书人(B)与被背书人(C)之间的对价关系。2.票据无因性2.票据无因性 (1)票据是否成立,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均不受上述票据原因的影响; (2)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上述票据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据文载明的所有权利。 (三)要式性(票据的书面形式要件):要式不要因(三)要式性(票据的书面形式要件):要式不要因 1.要式 指票据从书面形式上包含的必要条件,符合票据法规定,它才是有效的票据。 2.不要因 其权利义务,仅凭票据上的文义确定,无需过问票据基本关系原因,利于票据的转让流通。(四)提示性(四)提示性 票据债权人(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提示期限内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在提示期限内不提示票据,付款人无履行付款的义务; 如果超过提示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五)返还性(五)返还性 1.涵义 一方面,票据的持票人收到支付的票款时,将已收款的票据交还付款人;另一方面,付款人的付款责任被解除,并将上述票据归入其档案。 2.特点 有限期流通,不同于货币的流通。 (六)权力性(六)权力性 1.涵义 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2.权力范围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思考:思考: 2009年8月,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允许分批装运。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 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 就在第二批交货期来临之际,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方,我方允许贵公司采取远期付款。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某银行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贵方全部收货后,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nullB商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也没有交给A公司。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该银行付款,最后以该银行付款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这反映了票据的哪些特点? 五、票据的作用五、票据的作用1、支付工具; 2、结算手段; 3、信用工具; 4、融通工具。
本文档为【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57825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190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经济学
上传时间:2013-05-19
浏览量: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