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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例 (8页)不当得利案例不当得利案例篇一:不当得利案例【案情简介】雷某男与陶某女系朋友关系。1996年12月3日至1997年9月30日,雷某男分5次将资金共计38万元打入陶某女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2004年8月24日,雷某男一纸诉状将陶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借款38万元。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雷某男的诉讼请求。2005年4月21日,雷某男又以另一纸诉状将陶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38万元。在不当得利纠纷中,陶某女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本案焦点】1.雷某男打入陶某女账户中的38万元对...

不当得利案例 (8页)
不当得利案例不当得利案例篇一:不当得利案例【案情简介】雷某男与陶某女系朋友关系。1996年12月3日至1997年9月30日,雷某男分5次将资金共计38万元打入陶某女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2004年8月24日,雷某男一纸诉状将陶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借款38万元。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雷某男的诉讼请求。2005年4月21日,雷某男又以另一纸诉状将陶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38万元。在不当得利纠纷中,陶某女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本案焦点】1.雷某男打入陶某女账户中的38万元对于陶某女来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2.雷某男两次起诉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3.雷某男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相关法律知识】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依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后因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财产则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因好动跳进己家的池塘或者邻居的宠物狗因迷路跑进己家,则该鱼和狗也成为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受益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依据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二种。给付不当得利又可分为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三种;非给付不当得利又可分为基于受益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五种。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根据其是善意还是恶意而有所不同,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非现有利益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受益人则负担较善意受益人更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无论原因如何,受益人均不能免除返还义务。此外,恶意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不足以弥补受损人的损失时,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律师代理意见】我所律师接受陶某女的委托后,从事实与法律两方面认真地研究和分析了案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雷某男就同一事实提起两次诉讼,属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二、雷某男向陶某女账户转款是基于其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目的是为了向陶某女履行还款义务,故陶某女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问题,不成立不当得利。三、雷某男向陶某女账户转款之日到雷某男起诉之日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雷某男已丧失胜诉权。综上所述,雷某男的起诉无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结果】福田法院审理后基本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雷某男主张陶某女获得涉案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并应返还,应举证证明她负有返还义务。本案仅有雷某男向陶某女账户转款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陶某女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雷某男若认为陶某女构成不当得利,应自汇款之日起二年内向其主张权利。雷某男于2004年8月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与本案的案由和法律依据不同,该起诉行为不能构成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同时雷某男也不能证明其在2004年8月起诉后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雷某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其于2005年4月21日的起诉已经超过二年诉讼时效。综上所述,雷某男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福田法院依法驳回了雷某男的诉讼请求。雷某男不服,依法提出了上诉。深圳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对举证责任的划分不当,雷某男应对其主张的不当得利之债承担举证责任,但不需要对陶某女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进行举证。关于诉讼时效,深圳中院认为,雷某男于1996年12月3日至1997年9月30日分五次转款给陶某女,雷某男2004年8月以借贷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陶某女,可见雷某男一直认为其转款属于放贷。直至陶某女在诉讼中否认与雷某男有借贷关系,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雷某男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之后,雷某男才知道其主张的借贷关系缺少证据,陶某女取得其款项在法律上只能构成不当得利,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贷纠纷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雷某男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深圳中院认定雷某男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虽然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改判。于是作出了撤销原审判决,陶某女应向雷某男返还38万元并支付利息的终审判决。陶某女不服,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后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了抗诉。省检察院接受了深圳市检察院提请的抗诉,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认为雷某男的起诉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后将本案交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深圳中院再审后认为,雷某男在2004年8月24日以借贷合同纠纷起诉陶某女被福田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又于2005年4月21日以陶某女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福田法院起诉,提起了二次不同案由的诉讼程序。就本案不当得利之诉,自雷某男1997年9月30日最后一笔转款至2005年4月21日起诉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雷某男于2004年8月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与本案的案由和法律依据不同,该起诉行为不能构成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贷纠纷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认定不当,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认为雷某男于2005年4月21日起诉已经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正确,应予以维持。抗诉机关关于雷某男不当得利之诉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的抗诉理由成立。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深圳中院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雷某男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篇二:[民事案例]不当得利[案情介绍]2月20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吕某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对孙某提起的诉讼,判决被告孙某返还不当得利款以及部分利息共计15万余元。[案情分析]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17日,原告吕某为解决其儿子和被告孙某女儿的婚后住房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载明以被告名义购买商品住房一套,原告吕某支付购房款15万元,签订协议当日吕某即将前述款项交付给被告。2007年4月,吕某的儿子与孙某的女儿因感情不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原告吕某将被告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5万及从2002年6月17日起的银行贷款利息。被告辩称,该款系原告自愿赠予,要求驳回原告诉求。[案情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原告支付讼争款系出于解决双方子女婚后住房问题的目的。现该目的因双方子女离婚而不能实现,故被告享有争讼款利益已不再具有法定或约定理由,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及利息是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被告不具合法理由的时间即双方子女离婚之日起计算,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规]不当得利(unjustifiede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篇三: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摘要:《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发生不当得利时,因为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害,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笔者从《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定,分析不当得利返还的依据、有关标的、范围等。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返还案情:2010年10月10日,沈阳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与南宁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200万元。合同签订后的第15日,沈阳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运至南宁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福建公司工地,福建工地仓库人员将货物签收。货物发出后沈阳公司和南宁公司不断联系,要求给付全部货款,但南宁公司突然人间蒸发,已经无法找到该公司。沈阳公司于是找到福建公司工地,要求其返还已经收到的货物,但福建公司工地拒绝给付,理由是他们于2010年10月11日和桂林公司签订的该笔货物的购销合同(两份合同内容、货物明细完全一致,经查南宁公司与桂林公司属于一批人马所起的两家公司)。另沈阳公司与桂林公司无合同关系,事情发生后沈阳公司查明:桂林公司已经于2010年7月8日注销。截止沈阳公司主张权力时,货物已被福建公司使用。篇四:不当得利案件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不当得利案件案件一:刘某红的银行卡里莫名多了35万元,这是“天上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别人的东西终究是别人的。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红不当得利须返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网上转账:误将钱转入他人账户原告马某英与被告刘某红曾有过账户往来,原告在其电脑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今年3月22日,原告委托他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因原告的委托人一时疏忽,误将人民币35万元打入被告刘某红账户,原告发现失误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返还遭拒,后来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递到其原籍所在地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人民币3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该回单证实在2011年3月22日,原告马某英将人民币35万元转账到刘某红账户内。法院经向刘某红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证实其一向在外、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法院向刘某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主张其权利。法院判决:被告返还35万元梅州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英在2011年3月22日将人民币35万元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将该笔款项误转入被告刘某红账户这一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证实,法院予以认可。被告刘某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红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不当得利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马某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兴宁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刘映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刘某红没有合法依据获取原告误转账的人民币35万元,被告是因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其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故被告刘某红应将不当得利的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案件二:东莞市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2010年6月在网上购买机票被骗40万余元。案发后,东莞公安及法院联合行动,跨四省八市最终成功追回逾九成被骗款项。网上搜索打折机票被骗2010年6月11日,东莞市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为公司负责人购买机票。公司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搜索“打折机票”时,搜索到一家优惠网站,并拨打了该网站的订票热线电话,按对方要求将机票款1258元转入对方王某德的个人帐户。转帐成功后,对方以输入验证帐户为由,骗取该工作人员按其要求操作,结果工作人员又将帐户余额401818元转入被告王某德的个人帐户。后工作人员发觉账户金额被转走,马上报警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发现该工作人员转入王某德帐户的款项已被分解转入被告曹某等9人的帐户。公安机关按案款的流向冻结了相应帐户,但操作电话诈骗的王某德却不见踪影。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公安机关不能将款项直接划扣归还给受害人,遂告知该受骗公司向法院起诉。十被告户籍跨四省八市数控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德、曹某等10人,请求法院判决十被告归还骗取的40多万元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经法院调查,该案被告人共有10人之多,且被告的户籍地址横跨四省八县市。“经过银行查账我们发现,被告户籍分布在海南、河南、广东和广西四省,要想挽回事主的经济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执行款项上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办案法官龚国柱说。据悉,大朗法庭在诉讼阶段,前后共安排13名司法人员参与办理案件。办案人员亲自到被告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针对接收赃款账户的情况进行询问。最终,法庭对全部被告执行到位375024.44元,追回被骗款项的93.46%。案例三:保姆在家里工作摔伤,雇主要负责么?昨日,一起民事纠纷在深圳中院开庭,保姆刘某在晒晾床单时摔倒骨折,事后把雇主告到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雇主赔偿6万余元,但雇主不服,提起了上诉。据了解,保姆刘某从2005年2月起在朱先生夫妇家做保姆。2008年9月25日中午,刘某在朱先生家阳台晒晾床单时,因其站立凳子上的凳脚断裂,刘某摔伤,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在治疗过程中,朱先生夫妇实际承担了医疗费用。2010年4月19日,刘某委托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要求返还保险金去年,刘某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朱先生夫妇,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7万余元。此外,刘某还为自己买了保险,她支付给朱先生夫妇保险理赔金1万元,这笔钱部分用于医疗,刘某另案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朱先生夫妇要求返还。一审时,朱先生夫妇事故是刘某自己重大过失所致,同时他们也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刘某的诉求没有依据。去年10月,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雇员刘某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朱先生夫妇赔偿6.5万余元。在另一起刘某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中,法院也判朱先生夫妇返还保险理赔金。一审判决后,朱先生夫妇对两起判决都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二审开庭。朱先生夫妇一方仍坚持认为刘某要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对赔偿金额也提起了异议。对于不当得利一案,朱先生夫妇认为不当得利不成立,他们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刘某也没有财产损失,根据《保险法》损益相抵原则,刘某主动给付1万元保险理赔金给他们作为医疗费补偿也是有合法依据的。案例四:去年3月,一名中年女子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己6000多元定期存款早已被人提取一空!经银行查询,原来是被另一名同名同姓的老太提走。银行返还事主存款后,将取走钱的老太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而老太认为这是银行的过错,不该找储户退钱。缘起:张冠李戴发错钱2006年1月19日,年近九旬的黄老太凭身份证到农行沙河支行办理挂失业务,并根据银行提供的账号和金额填写了《挂失申请书》。数天后,银行为黄老太办理了存单的“挂失补发”。同年4月28日,黄老太凭该存单到银行取走了6532.64元。2010年3月9日,银行收到了与黄老太同名同姓的储户黄×贞的信件,称其在2002年11月12日在该银行开立了一年期定期存单,本金6202元。日前,她要求办理取款手续,却发现该笔款项已在2006年4月28日被提取,要求银行协助退回存款。银行核对了存款凭条和储蓄存单,发现补发给黄老太的存单账户,实际为黄×贞所有。银行在将钱退回给黄×贞后,要求黄老太退还款项,黄老太则认为取款账户就是自己的,且有银行补发的存单为证。协商无果后,银行将黄老太告上越秀区法院。法院:不当得利应还款银行方面认为,黄×贞开户时留存的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电话均与黄老太在办理挂失业务时留存的相关资料明显不符;同时,原始存款凭条上的签名也与黄老太在《挂失申请书》以及支取定期存单上签名明显不符,因此,该定期存单上的资金实为与黄老太同名同姓的黄×贞所有。越秀区法院认为黄老太补领的存单是农行沙河支行的误解而造成张冠李戴的结果。黄×贞持有的定期储蓄存单原件,证明该黄×贞与银行存在合同关系,而黄老太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银行建立合同关系。银行向储蓄存单的真正持有人黄×贞支付了款项,因此,黄老太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判决其归还款项。被告:过错方应是银行判后,黄老太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委托律师表示,该案的过错方是银行,责任不应由储户承担。本案实质就是一笔定期存款由于银行的过错开出了两张定期存单,既然当时银行凭身份证受理了黄老太的挂失,就可以确定双方存在存款关系。黄老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凭真实存单取款,没有故意使用不法手段骗取他人存款,不应构成不当得利,不应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不过二审法院没有采纳黄老太的说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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