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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类档案、音像类档案、实物类档案的归档范围      某市企业会计类档案、音像类档案、实物类档案的归档范围,仅供参考学习,此文章非权威部门发布,为我站整理,请网友注意!会计类: (1)财务报告(表); (2)会计帐簿类;包括总帐,明细账, 日记帐,辅助帐簿等 (3)会计凭证类; (4)其它.主要包括工资表,清产核资,资产 评估方面形成的材料,银行对帐单, 银行余额调节表等 音像类:(11项) (1)上级领导人,社会著名人物到本单位视察,指导检查工作...

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类档案、音像类档案、实物类档案的归档范围      某市企业会计类档案、音像类档案、实物类档案的归档范围,仅供参考学习,此文章非权威部门发布,为我站整理,请网友注意!会计类: (1)财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表); (2)会计帐簿类;包括总帐,明细账, 日记帐,辅助帐簿等 (3)会计凭证类; (4)其它.主要包括工资表,清产核资,资产 评估方面形成的材料,银行对帐单, 银行余额调节表等 音像类:(11项) (1)上级领导人,社会著名人物到本单位视察,指导检查工作或参与本单位重要活动音像的材料; (2)本单位重要外事活动的音像材料; (3)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4)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音像材料; (5)宣传介绍本单位的专题音像材料; (6)本单位主要产品的音像材料; (7)本单位不同时期厂区(或办公地址)建设 及发展情况的音像材料; (8)有关本单位产品广告的音像材料; (9)新闻媒体有关本单位报道的音像材料; (10)获得的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等荣誉的音像材料; (11)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音像材料.实物类: 主要包括本单位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奖状,锦旗,奖杯,奖牌以及废止的各种印章,获赠的纪念品,宣传品及反映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产品样品,实体性科技成果,工装和设备等物品.来源:档案管理网武汉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学校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     (一)纸质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件、讲话、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光盘,录像(带)光盘;     (三)照片及文字说明;     (四)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牌等;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学校的公务活动;     (二)国内外知名人士在学校的公务活动;     (三)教育部对学校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估、验收活动;     (四)学校与省、市政府的重要合作活动;     (五)学校承办的重大国际性会议、学术活动;     (六)学校召开的各类重大会议(如党代会、教代会等)和举办的全校性活动(如校庆等);     (七)各类由学校组织的或代表学校参加的全国性、国际性竞赛、会展等活动;     (八)学校重大项目开工、奠基、落成(竣工)典礼,揭牌仪式;     (九)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学校重大活动档案。    第六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在制订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档案收集、整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承办单位为两个及以上的,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即主要承办单位)立卷归档,其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主要承办单位汇交。    第八条主要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档案馆同意。承办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九条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重大活动档案,学校鼓励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捐赠者、寄存者对其档案材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档案馆应对接收进馆的重大活动档案及时开展编纂、数字化等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法提供利用。    第十一条档案馆应当加强与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以及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检查主要承办单位按时将重大活动档案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档案馆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报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实施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要会议文件材料即时归档的管理办法 2008/08/06学校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要会议(以下简称“三重活动”)档案是学校改革发展重要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三重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是创新归档思路,从传统的年度归档向即时归档的改革,也是确保学校“三重活动”文件材料及时、准确、完整归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学校管理效能、方便利用、惠及后世具有重要现实和历史意义。为加强“三重活动”文件材料的管理,确保“三重活动”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上海交通大学档案工作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三重活动”文件材料即时归档的定义及范围界定本管理办法所称“三重活动”文件材料,是指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要会议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含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题词等)、照片、音视频文件、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及其他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三重活动”主要指:(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校视察、考察、指导工作等;(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人在校视察工作、开展调研、检查工作等;(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主要负责人、兄弟省市、直辖市、自治区主要领导人来校参观访问和指导、考察工作等;(四)外国(藉)政要、著名人士来校参观、访问、演讲(学)等;(五)校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包括外事出访活动);(六)本校师生参加并获奖的国内外具有影响的重大竞赛(技)活动;(七)本校举办重大庆典和重要纪念活动等;(八)本校承办或主办重要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等;(九)其他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和重要会议等。二、“三重活动”文件材料即时归档的基本原则(一)加强领导的统筹原则。今天的新闻是明天的历史,历史由档案记载而积累。学校主办或承办部门应从方便利用和历史责任感的高度,加强对“三重活动”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领导,必须把“三重活动”的文件材料管理纳入“三重活动”的同步管理,必须落实“三重活动”文件材料管理的承办人,协调解决归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三重活动”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并与校档案馆建立预告制。(二)落实责任的分工原则。学校主办或承办部门是“三重活动”文件材料管理及向校档案馆归档的责任者。要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同的要求,在“三重活动”筹备初始阶段,确定“三重活动”文件材料管理的承办人,制定“三重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和预立卷方案,并具体负责对“三重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与预立卷工作。(三)技术部门的协同原则。“三重活动”档案具有时代标志性的重要特征。学校照片、录音、录像及电子文件的拍摄和制作部门的相关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档案意识,切实按照归档工作的要求,大力协助“三重活动”主办或承办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积累工作。必要时,校档案馆可直接派人至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工作。(四)档案部门的监管原则。校档案馆应密切与主办或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负责对“三重活动”文件材料预立卷的业务指导工作,监督主办或承办部门对“三重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齐全和及时归档。三、“三重活动”文件材料即时归档工作的具体办法(一)主办或承办部门应自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要会议结束之日起20天内将“三重活动”的文件材料按照开放、内部、机要等级别进行开放鉴定后,向校档案馆移交完整的文件材料归档。学校相关技术部门拍摄“三重活动”的照片、录像及录音和电子文件也应在规定的事件内向档案馆归档。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档案馆同意。(二)主办或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向档案馆移交的“三重活动”文件材料应以原件为主。纸质文件要求纸质完好,照片、录音、录像和电子文件必须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并必须附有相关文字说明,“三重活动”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等,以方便利用。(三)个人非职务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学校具有保存价值的“三重活动”文件材料,档案所有者应妥善保管。根据需要,档案馆可依法对其采用代管或寄存、收购、征购等措施确保“三重活动”文件材料完整系统,其所有者可享受优先使用权。四.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上海大学关于重大活动、重要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关系学校发展的各类重大活动,如校党代会、职代会;校庆典礼;“211工程”建设;重要教学工作会议、科研工作会议;重要的学术研究活动;重要的外事活动、国际学术交流、国际体育赛事等。本规定所称的“重要项目”,是指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课题和获奖项目;学校重要基建工程项目;重要设备安装项目及其他各类重要建设项目。“重大活动”和“重要项目”以下简称“两重”。   第二条“两重”档案的形成由各立卷部门(是指活动组织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并督促兼职档案员收集材料、组卷立卷后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负责指导立卷、接收整理、编目保管并提供利用。   第三条在重大活动的筹备阶段,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档案馆通报信息,档案馆也应主动了解相关信息,并指派专职人员联系,指导收集立卷,必要时参与筹备工作,以切实做好重大活动建档、档案进馆的协调服务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重要教学、科研项目的评审、鉴定,重要基建工程的竣工,重要设备的开箱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档案馆,由档案馆派专职人员参与对重要项目归档文件材料的检查和验收。   第五条重要项目管理与档案工作坚持实行“四同步”,即:下达计划任务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检查计划进度同时检查文件材料形成情况;评审鉴定成果同时验收鉴定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档案馆同时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   第六条“两重”档案可在活动结束或项目结题后,及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应随时准备接收此类档案。   第七条“两重”档案包括各种门类牙口各种载体的材料,尤其应重视对照片、录音、录像等重要声像档案及相关电子文件的收集和移交。第九条“两重”档案应严格遵照立卷要求,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规范。关于印发《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文件长航办〔2009〕309号关于印发《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经长航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日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长航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纸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  (一)纸质文件材料(包括活动方案、各种文件、讲话、记录、宣传报道、题词、解说词等重要的文件材料);  (二)录音(带)光盘、录像(带)光盘;  (三)照片及文字说明;  (四)由纸质文件材料、录音(像)带、光盘、照片及文字说明等载体形式形成的相应的电子数据;  (五)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章等;  (六)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人在各单位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各单位的参观访问和考察交流;  (三)各单位主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公益、纪念、庆典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四)各单位承办的国家及交通部的重大活动或重要工作;  (五)各单位对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重大活动档案收集作为重大活动的工作环节和内容,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长航局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长航局档案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负责集中保管和利用长航局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档案。  局直属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负责集中保管和利用本单位重大活动档案。  第七条 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由重大活动的组织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收集、整理、移交。  (一)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将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纳入重大活动实施方案中,明确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的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以及保障措施,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安全。  (二)主办单位可以委托重大活动的具体实施(办理)单位或承接办理重大活动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进行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承办单位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重大活动档案提交主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为两个单位以上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部门)承办过程中产生的重大活动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重大活动档案提交主办单位;  (四)负责组织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重大活动档案提交主办单位;  (五)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并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30日内,完整地移交给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六)主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90天内,向其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和档案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在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延期移交。  承办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八条 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构成单位全宗下的专题档案。文字材料按照《长航局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试行)》整理,照片档案和电子档案按照《长江航务管理局声像材料立卷归档实施细则(试行)》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整理。  第九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接收重大活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规范、安全地管理重大活动档案。局直属各单位于次年初将重大活动档案目录报长航局档案中心。  第十条 重大活动档案应当依法进行利用。  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主办(承办)单位对其重大活动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有权对其中不宜提供利用的部分提出限制性意见。  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二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向利用者提供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时,应逐步用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第十三条 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情况,长航局档案中心将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航局档案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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