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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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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3)诉讼管辖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 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2)特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5、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6、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 7、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三)从物必备的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 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货币 三、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特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凭证。其特征如下:第一,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第二,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实现债权。第三,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所作的分类。A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B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C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A记名有价证券。B无记名有价证券。C指示有价证券。 3、信有价证券的指琮的权利标的是金钱或物品或服务所作的分类。金钱证券、物品证券、服务证券。 4、依有价证券的给付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付证券、委托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1、票据 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3、股票;4、提单。 四、智力成果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以及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特征: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1、作品 2、发明 3、实用新型 4、外观设计 5、科学发现 6、商标  五,其他客体 1、行为 2、权利 3、非物质利益。           民事权利变动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民事法律行为人数的多寡为标准,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3、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意义:①对行为性质的认定。②对行为效力的认定.有偿行为显失公平,受损害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无偿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③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对于行为人责任的轻重,因其行为属于有偿或无偿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总的来说,无偿行为,行为人承担的义务较轻,相应地,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较轻。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区分仅对财产行为具有意义,身份行为不存在对价问题。 4、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 (1)、诺成性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开始设立。 (2)、实践性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诺成性行为或实践性行为依法律规定、交易习惯确定。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 5、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1)、要式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2)、不要式行为: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现代民法以方式自由为原则,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以外,均为不要式行为。 区分二者的意义: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需采取法定方式。 6、以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上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7、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独立的实质性内容分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1)独立行为:指行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 (2)辅助行为: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区分的意义:辅助行为只不过是独立行为生效的条件,自身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辅助的独立行为在没有辅助行为之前不生效。 8、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就是意思表示的形式。它主要有下列几种: 1、口头形式. 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其优点是简便、迅速,缺点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 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其优点是证明力强,可以使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书面形式又公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如果法律有规定或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它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在书面形式主义作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的上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不但要具备成立或生效的一般要件,而且要具备成立或生效的特殊要件,即符合约定或法定的书面形式。否则,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用权民事行为成立或生效。 (2)、特殊书面形式: 它通常包括: A公证形式:指行为人将其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公证形式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便多数是当事人之间约定采用的。采用这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圾生效效力。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B鉴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的合同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给予证明。这种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约定采用的特殊书面形式。而不是法定的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鉴证才能成立或生效的,鉴证形式就不仅具有证据效力,而且具有成立或生效效力。 3、默示形式: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行为分为: (1)、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推定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作出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2)、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 2、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一般认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 (1)、目的意思: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不具备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或者目的意思表示有矛盾的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或民事法律行为。 (2)、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 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基础,以目的意思为前提,在意思表示过程中,行为人先有目的意思,然后才有效果意思,但效果意思与目的意思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互相融合。缺乏效果意思的社交性协议、交易意向书或未经确认书确认的商业协议均不构成意思表示。 (3)、表示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要素。没有表示行为,即使有了内心效果意思,也不能将其客观化,而无法取得法律效果,因此,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不可缺少的客观要素。 (二)意思表示的分类 1、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3、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4、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5、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虚假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或非真意表示,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它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假表示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愿受其约束。(2)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并且自知其不一致。(3)当事人内心不希望该表示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当事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的动机不具有任何意义。 关于虚假表示的行为,通说认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该表意行为无效。 2、伪装表示:也称通谋行为或假装行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1)当事人双方皆欠缺内心的真意;(2)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3)对方进一步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关于伪装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其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表示的相关法律确定。 4、错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构成要件:(1)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2)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表示不一致;(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4)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5)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关于错误的种类,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中主要有:(1)表示内容的错误;(2)表示行为中的错误;(3)动机错误。 关于错误意思表示的效力,表示主义认为错误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主义认为错误的意思表示无效。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将其意思表示撤销。 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它的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5、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在非对话方式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需要由传递机关将意思表示传达于相对人,在传送过程中可能发生错误。误传是传送人或传递机关无意识的错误传递。如果传达人或传递机关有故意,则不为误传。传送人或传递机关在传送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在性质上视为表意人的错误。《民法通则》未规定误传,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它归入重大误解,适用重大误解的有关规定。但在归责上,误传人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四)、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依《民法通则》规定,主要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三种情况。 1、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合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情形有三:一是捏造虚伪事实;二是隐匿真实事实;三是歪曲真实事实。(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其含义有二: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认识。二是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诈欺而陷于错误。(4)须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2、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构成要件:(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故意的含义有二:一是有使表意人陷入恐惧的意思;二是有使表意人因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性。其情形有三:一是目的违法,手段也违法;二是目的合法,手段违法;三是手段合法,目的违法。(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3、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1) 4、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若行为人没有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有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已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意思表示的内容有时明显不十分完整,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异议,需以解释方式确定其内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是事实认定的问题,而且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在阐明不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在补充不完整的意思表示,有时可订正有误解的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 (1)、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民事行为本身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因此对意思表示解释时,应贯彻探求真意而不拘泥于词语原则。这种理论来源于18世纪的理性主义法学,并为19世纪到20世纪的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纳。这种理论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必然产物。其优点是反映了具体表意人的个性化要求,有利于保护表意人的意志自由和利益,保护私有财产的静态利益;缺点是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预期,不利于保护财产的动态利益,不利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2)、表示主义:表示主义认为,内心的效果意思虽然是意思表示的起源,但当事人表现于客观效果的意思却是意思表示的核心或根本。因此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贯彻客观主义原则,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对于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表示主义理论是商品流通日趋高度频繁化和大宗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这种理论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但不利于保护表意人的利益,可能放纵胁迫、欺诈等行为。 (3)、折衷主义:折衷主义认为,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效力的重点既不绝对地放在意思上,也不绝对地放在表示上,而根据具体情况或以意思表示为原则,表示主义为例外,或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它的宗旨是全面考虑各种利益的衡平关系,既顾及当事人利益与交易安全,又顾及表意方与相对方利益。现在世界多数国家的民法及司法实践均采折衷主义。 2、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或者各有侧重。《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合同法》第125条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说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它的解释方法与合同的解释方法大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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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0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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